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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贸易术语126)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理由如下:(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如何处理?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为什么?(平安险保险范围176)分析:(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2200(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176(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赔偿其仓储费。问我应如何处理?(220不可抗力)分析:(1)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要求(2)战争属于社会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事故。买方晚到装运港接货可以免责。(3)货币贬值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涨价或少交4、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分析:合同成立有条件的接受,修改了合同中的非重要条款包装,可以接受。如果买方因物价上涨提出解约,无效。5、我出口公司按FOBundertackle条件与荷兰商人签订一笔合同,当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荷兰商人得知后,马上打来电传要求我方补交,我方业务人员认为,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吊钩下交货”。货物以在船舶吊钩下完成交货,拒绝补偿该批货物。然而,荷兰商人坚持要求我方补交,否则上诉法院,我方是否补交货物?为什么?分析:(1)卖方应该补交(2)FOBundertackle是指装船费用由买方负责,但是风险的界限是以船舷为界。(3)此案中,当货物装船时,其中,一箱货物不慎落海,其余货物均以安全装到船上,货物未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承担。6、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商人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合同,我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保质保量在装运期内装到船上,运往日本,我方随后填制各种单证,将发票,保险单,提单和商检证书等通过中国银行提交买方,要求日本商人支付货款。此时,日本商人发现该批货物在日本行市严重下跌,又发现我方发票金额由于打印疏忽出现货币不符,遂提出拒绝支付货款。我方业务人员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交货,检验证书证明所交货物品质数量与合同一致,坚持对方付款,但日本商人置之不理。请问,日本商人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正确的,他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理由如下: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但单据书写错误,买方看单不看货,可以拒付。所以,买方有权拒收单据。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7、某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批进口化肥合同,后为其生产化肥的两个工厂之一遭受火灾。这时正值国际市场上的化肥价格上涨,于是外商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我方应如何对待此问题(220不可抗力)延期履行合同(1)不可抗力:火灾(2)后果: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本案例因为两个企业提供化肥,一个企业着火,另一个企业还可以继续提供化肥。(3)涨价不属于不可抗力。8、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有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到B处,B于2月19日才受到A空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合同成立228(1)合同不能成立。(2)发盘已经撤回,因为发盘已撤回(3)合同=发盘+接受。9、我出口公司拟向英商出口一批自行车,于1990年8月15日向对方发盘,限其8月21日前答复,价格每辆45英镑,装运期为10月,在8月17日对方回电提出每辆40英镑,装运期可推迟在12月份,我方未表态,于19日与另一商人达成交易,8月20日英商来电表示接受我方8月15日发盘,我方当即回电告之货已售出,而英商认为合同已成立,要求我方履行合同,否则提出索赔要求,如何处理,请简述理由。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228(1)合同不能成立。(2)还盘还盘代表原发盘的失效(3)合同=发盘+接受。8月17日,受盘人还盘,对发盘的价格和装运日期修改,还盘代表原发盘的失效,即使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在接受合同也不能成立。10、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175损失类型该案例的损失均属于海损。在这个案例中,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000箱货物被烧造成的损失、600箱被水浇坏的货物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雇佣拖船的费用、修理费等。在这些损失和费用中,1000箱货损、主机和部分甲板受损属于单独海损;600箱货损、拖船的费用及船只修理费则属于共同海损。1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只部分损失。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⑴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属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1)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货物被海水浸湿属于单独海损⑵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1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电线走火,第三舱内发生火灾,经灌水灭火后统计损失,被火烧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因灌水救火被水浸坏货物损失6000美元。船方宣布该轮共同海损,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1)该轮船长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理?不合理(2)被火烧毁的货物损失5000美元船方是否应负责赔偿,理由是什么?单独海损(3)被水浸的货物损失6000美元属什么性质的损失?应由谁负责?共同海损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1、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176①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遭受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②该船触礁所造成的8000美元的货损,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应赔偿。③触礁之前由于暴风雨造成的2100美元的货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因为,这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也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1、中东某国出口糖果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应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2、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1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02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开证行拒付不对。①《UCP500》第9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②本案我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1、某公司按CIF鹿特丹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不属于CIF合同性质,合同条款与CIF的性质相抵触。①合同中规定了到货期限,与CIF术语装运港交货、
本文标题: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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