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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规例的主要内容。第374O章第12条被扣留车辆的处置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2年第3号第15条(1)凡根据第11条被扣留的车辆,自扣留当日起计3天内无人认领,则有关的私家路的拥有人或获授权人员─(a)须以邮递方式向该车辆的登记车主送达通知书,知会车主─(i)车辆被扣留一事及扣留地点;及(ii)除非在通知书送达车主当日后25天内,车主缴付根据第11(4)条须缴付的费用,并将该车辆从扣留地点移走,否则该车辆─(A)将成为政府财产,不受任何人的权利所影响;及(2002年第3号第15条)(B)可由警务处处长以出售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并须同时将该通知书的副本以邮递方式送达警务处处长;及(b)如在该通知书送达当日后7天内,该车辆仍未按照该通知书移走,则须在送达当日后不迟于14天,将该通知书或安排将该通知书在香港每日出版及行销的中、英文报章各一份刊登一次。(2)凡车辆不按照根据第(1)款送达及刊登的通知书移走,则─(a)有关私家路拥有人或获授权人员须─(i)随即通知警务处处长,谓根据第11条被扣留的车辆,仍未按照根据本条送达及刊登的通知书移走;(ii)将有关该通知书送达及刊登的详情,连同警务处处长要求有关该车辆的其他详情及扣留情况,提供给警务处处长;及(iii)按警务处处长认为适当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将该车辆交由警务处处长保管;及(b)该车辆根据(a)(iii)段交由警务处处长保管─(i)即成为政府财产,不受任何人的权利所影响;及(ii)即可由警务处处长以出售或以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处置。(1989年制定)第374O章第13条未经许可的标志或道路标记的禁止第V部杂项(1)任何人不得在私家路上、私家路内或附近竖立或放置,或安排竖立或放置附表1指明的任何标志或道路标记,或与其相似的标志或道路标记,以致令接近的人可能合理地误以为是该等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除非─(a)已获该道路的拥有人书面认可;或(b)根据及按照任何条例的规定。(2)如任何人在违反第(1)款下竖立或放置或安排竖立或放置任何标志或道路标记,则私家路拥有人可藉挂号邮递方式将书面通知送达该人,要求该人将标志或道路标记移走;如该人没有遵从该通知,则拥有人可安排将标志移走或将道路标记涂去或移走(视属何情况而定);该标志、其任何部分及其任何附属物随即由该名拥有人没收,而拥有人可将移走该标志的费用或涂去或移走该道路标记的费用,以及因移走该标志或涂去或移走该道路标记而须修复该道路的费用,向该人作为民事债项追讨。(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1989年制定)第374O章第14条涉及标志、道路标记及锁车器具的罪行(1)任何人不得─(a)移动、损坏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根据本规例在私家路竖立或放置的任何标志;或(b)掩蔽、毁损、改动或涂去根据本规例在私家路放置的任何道路标记,除非─(i)已获该道路的拥有人书面认可;或(ii)根据及按照任何条例的规定。(2)任何人无有关的私家路拥有人或获授权人员的同意,不得移走、损坏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根据本规例安装在车辆上的认可锁车器具。(3)任何人不得为施行本规例而将锁车器具安装在车辆上,除非该器具是认可锁车器具。(4)任何人违反第(1)、(2)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1989年制定)第374O章第15条妨碍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妨碍私家路拥有人或获授权人员行使其根据本规例而获授予的权力或履行根据本规例向其施加的职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1989年制定)第374O章第16条关于标志或道路标记的推定在私家路上、私家路内或附近竖立或放置的并与附表1内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相似的标志或道路标记,除非有相反证明成立,否则须当作是如此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并须当作为合法竖立或放置的,而标志或道路标记的大小、颜色或类型,如与如此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稍有不同,只要其一般外貌并未因此而有重大减损,则并不妨碍该标志或道路标记作为如此指明的标志或道路标记。(1989年制定。1989年第50号法律公告)第374O章附表1标志及道路标记[第2(2)及(3)、13(1)及(16)条]第1号图形私家路本标志显示一条或一连串私家路的入口,而该条或该等私家路是《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车)规例》所适用的私家路,如任何车辆在违反该等规例下泊车,则可能被锁上或拖走及锁上。第2号图形不准泊车本标志显示此标志在私家路所展示的一边路旁禁止泊车。本标志可连同第5及6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所适用的方向;在连同第4号图形的标志使用时,显示限制所适用的时段;在连同第7号图形的标志使用时,则显示展示许可证的车辆可以停泊。第3号图形暂时禁止泊车标志本标志显示此标志在私家路所展示的一边路旁暂时禁止泊车。本标志在无箭嘴时或在只有一个箭嘴指向一个方向时,均可使用。在暂时禁止泊车时,本标志亦可展示禁止泊车的一个或多个时段。此外,本标志可连同第7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展示许可证的车辆可以停泊。第4号图形时间指示牌本指示牌显示禁止泊车的时段或日期。本指示牌可连同第2及3号图形使用,以显示限制泊车所适用的时段或日期。为指明任何时段或日期,所用字句可作更改。第5号图形箭嘴标志指示牌本指示牌可连同第2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限制泊车适用的方向。箭嘴可指向相反方向,以显示对另一方向的限制。第6号图形箭嘴标志指示牌本指示牌可连同第2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泊车的限制对两个方向均适用。第7号图形凭许可证泊车本指示牌可连同第2及3号图形的标志使用,以显示展示许可证的车辆可以停泊。第8号图形不准泊车本道路标记不论是否连同第2号图形使用,均用作显示某段私家路禁止停泊车辆。第374O章附表2锁上、移走及存放车辆的收费[第11(4)条]1.锁上一部车辆..................................$3202.移走一部车辆..................................$3503.存放一部车辆..................................该车辆被扣留第1日后每日$320(1989年制定。1998年第3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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