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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本文就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如何认定关联方进行分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根据股转公司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股转公司并未明确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只是要求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认定,我们看一下该法规中的具体要求。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时,股转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要求“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公司法》以及《会计准侧》的要求是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但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要具体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认定。二、目前通常的认定范围我们在操作新三板企业挂牌过程中,对于关联方一般按照以下范围认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3、公司的母公司;4、公司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5、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6、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当然,上述只是我们在核查过程中的通常认定范围,不能教条使用,根据企业的不同,核查的范围也应相应调整。三、关于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认定上述认定中,有关于“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可参考下图示例:
本文标题: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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