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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标题】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文号】政府令[1998]2号【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4/06【实施日期】1998/07/01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参加本市的养老保险。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养老保险,是指依法由本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并逐步加大个人帐户的比重。第四条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除本规定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外,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第五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六条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三)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九条本市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第十条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其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二)研究制订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三)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区、县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养老保险事务。其职责是:(一)依法收缴养老保险费,督促企业和被保险人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二)建立健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依法保障养老保险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三)依法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四)办理被保险人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转手续;(五)按时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六)依法运营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增值;(七)向企业和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八)组织推动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监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情况:(一)执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制度建设的情况;(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四)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五)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前款(三)、(四)、(五)项的基本情况,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内部审计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依法处理其违法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专职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事务实施业务监督,对企业和被保险人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第十八条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进行举报。对在养老保险申报、缴费、享受待遇等方面的隐瞒、欺诈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5%,自1999年1月起提高到6%,以后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二十二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整时,缴费比例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缴费比例确需超过20%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一)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不能正常支付被保险人工资的;(二)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提供有效的财务状况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报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第二十五条企业及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二十六条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均应当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和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建立的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时,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记录制度。缴费记录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的缴费作连续记载,缴费记录同时在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存。企业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终止后,由企业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保存被保险人缴费记录。被保险人在其他企业或其他地区重新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八条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被保险人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被保险人按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一)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本规定实施后企业缴费部分按6%的比例划入,自1999年1月起按5%划入,以后每两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降至3%;(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企业划入部分分别计息。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本规定实施的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流动、退休或者死亡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按本市原规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第四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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