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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介绍内容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83号令2、《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3、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5、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1998年我市发布了《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同年7月1日实施。2号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号令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高低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形成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部分被保险人在缴费年限满15年后,选择停止缴费或低基数缴费,影响了基金的应收尽收,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2005年国发38号文件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等十项工作任务。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紧密挂钩,形成多缴费多受益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部分局(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2006年12月4日,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正式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针对适用范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转制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一、183号令的出台背景为使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保持在制度设计的水平,183号令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缓解调整缴费下限给困难企业和职工带来的缴费压力,21号文件规定了调整缴费下限的五年过渡办法:2007年缴费年度(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调整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后每个缴费年度增加5个百分点,2011年缴费年度调整到60%。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1、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发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2、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即“中人”,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月标准: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月标准:J为:基础养老金;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N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J=(C平×1%+C平×Z实指数)÷2×N实+同二、183号令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1、缴费水平的高低:Z实指数的高低2、缴费年限的长短:N实+同的长短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Z实指数的计算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高低的参数,全部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中断缴费期间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因应缴未缴而中断的,间断期间的缴费基数为零,间断年限要计算在N应缴之中;二是中断缴费期间不参与Z实指数的计算,如: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间断年限在N应缴之中予以扣除。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2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按月发给;183号令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公布)。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根据国家确定的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183号令实施后,按照以下时间界限划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人员范围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人员范围划分和养老待遇计发办法范围现状待遇计发办法老人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原计发办法不变新人2号令实施后(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人2号令实施前(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1、基础养老金2、个人账户养老金3、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G=G同+G实其中:G同=C平×Z同指数×N同×1%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指标解释:(1)G为:过渡性养老金;(2)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4)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7)C平×Z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8)N实98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五年过渡期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对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老计发办法进行比较,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补足其差额;高于老办法的,适当控制增长幅度。按2号令计算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2734元/月)。两种办法比较时,2006年退休的人员,新、老办法相比增长幅度不超过原办法的20%;2007年不超过40%;2008年60%;2009年80%;2010年不超过原办法的100%,2011年以后,按照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两种办法的比较。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183号令实施后,职工的全部缴费将与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紧密挂钩,这在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的同时,也会引发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少缴、漏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出补缴要求。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2、关于间断缴费问题对企业原因造成的应缴未缴情况,允许企业和个人共同补缴。补缴时,企业需提供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相应年度的收入凭证,按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为系数,乘以本人应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补缴基数;个人按应缴费工资基数补缴个人缴费,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人缴费以外差额部分,全部由企业承担。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补费基数计算公式: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B个人补=X1×b1+X2×b2+……+Xn×bn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三、配套文件的其他重点内容其它退休、退养办法《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农发﹝2009﹞13号1、适用范围:本市城乡居民。2、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2010年:960-74203、享受条件: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3、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
本文标题: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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