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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巩固我省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履行疫情报告和管理职责,发现和解决疫情报告管理中在漏报迟报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省网络直报监测系统数据质量,掌握真实的传染病发病水平,增强疫情监测工作的规范性、敏感性和有效性,继续为全省疾病控制规划制定提供科学数据,为新发传染病发现和暴发疫情处置赢得宝贵时间。我省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南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试行)》,现下发各地,请参照执行。各地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河南省卫生厅徐淑雷附件:河南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1河南省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试行)一、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职责是其基本法定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诊传染病病例时应规范、及时、完整、准确上报相关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赋有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以及疫情数据分析利用的职责。多年来,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管理先后在天花消除、丝虫病消灭和无脊灰证实,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疫苗相关疾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及霍乱、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等重点疫情突发事件防控上成绩突出,为我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制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诸多重要基础数据。尤其是2004年开展疫情网络直报工作以来,全省2万多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个体诊所和村医)中的3600多家纳入网络直报系统进行管理,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已全部实现疫情直报,每年报告各类法定传染病卡片50多万张,已基本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实时、直报、个案”疫情监测体系,疫情报告质量和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逐年提高。但由于我省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比重大,传染病病人多;各类医疗资源总数多但人均水平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仍相对滞后,给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造成一定不便。主要表现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传染病报告管理职责不到位,医疗机构传染病的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等问题依然存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不规范、不统一,缺乏时间和空间的可比性,严重影响我省传染病监测的工作质量,也制约了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2二、调查目的(一)掌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工作质量;(二)掌握各类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获得漏报率水平,校正传染病发病率,为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提供参考依据;(三)完成常规主动监测工作任务,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基本职责和义务。三、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三)《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06年6月2日)(四)《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五)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2006年版)(六)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评估标准》〔2008〕68号四、调查对象(一)对象分类:漏报调查对象应覆盖《传染病防治法》要求的所有履行传染病报告管理职责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我省实际情况暂分为以下四类。1、县级及县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提供社会服务的部队、武警医院,以及民航、农场、大型厂矿等综合性医疗机构。(部队、武警仅限于对外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对部队战士病例不予登记)。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乡(镇)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3、各类门诊、村卫生室(所)、个体诊所等卫生机构。4、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3院等。(二)抽样原则:按照分层随机抽样要求,全省总体原则如下。省级:每年至少抽取1/3地市。每地市抽取一个县和一个区,受检市传染病医院为必查单位。每个县或区各抽取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1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1家,辖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2家;另抽查其他专科医院(除传染病医院)1家。每备检地市共查11家医疗机构。济源市抽取1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家传染病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和4个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1家专科医院,共9家。市级:覆盖所有县(区)。每县(区)至少抽取县级县以上综合医疗1家;乡(镇)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乡(镇)医疗机构所辖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2家;各省辖市市级传染病医院为必查单位;其他类型专科医院1家。每备检县(区)需查5~6家医疗机构。县/区级:覆盖所有乡(镇)。所有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必查,同时抽查辖区2家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必查)。每个乡至少抽查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各2家。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也可根据本年度工作重点自行确定备检单位,但抽样比例和备检单位不得少于方案要求。各备检专科医院的选择原则由各地自行确定,可每年选择一种类别检查。各地由于客观原因达不到抽样要求的,在制定本地调查方案时应及时给予修改,并解释原因。五、调查样本量(一)每个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至少30例(门诊病例20例,住院病例5~10例,检验室、放射科5~10例);不足30例者应登记当年诊断登记的全部传染病。(二)乡(镇)卫生院至少登记12例;不足12例者,应登记当年4诊断的全部传染病。(三)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至少抽查30例;不足者30例者登记当年诊断登记的全部传染病;(四)其它类型专科医疗机构至少登记12例,不足12例者登记当年诊断登记的全部传染病。(五)门诊、村级、个体诊所等登记其诊断的所有法定传染病。抽查医疗机构年度内如确无法定传染病报告,调查组应调查并撰写详细原因,并纳入零缺报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各地如有特殊需要,可依据样本量计算公式重新计算调查所需样本,公式如下:PZ22/2P1n=P值:当地总体漏报率的粗略估计值;相对误差:由研究者根据问题的背景自行确定,例如20%。置信水平1-:具体值研究者根据问题自行确定,例如(1-0.05)。六、调查时间和频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年度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工作,建议开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调查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区其他常规工作同步开展。年度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指查阅资料的时间范围为1年,初步定为(N-1)年10月1日~N年9月30日,调查内容为依据省级方案统一要求的年度专项工作,不同于各地常规督导检查中“漏报调查”工作内容。七、调查内容(一)调查病种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39种法定传染病。2、不明原因肺炎,以及上级临时规定的的其它类传染病。5(二)调查科室应优先选择各抽查单位最可能接诊传染病的科室进行检查,主要分为门诊、住院部和临床医技检验科室。1、门诊相关诊室:主要包括传染科,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儿科、皮肤科、性病门诊和急诊室等。2、相关住院部:主要包括传染科、内科(呼内、消化内)、儿科等。3、化验室:包括常规化验室、生化检验等。4、放射科:查看可能就诊结核病的放射科室。(三)传染病病例登记依据各类医院特点,传染病登记主要由如下分类,登记的主要信息为传染病诊断个案核心内容和病例就诊流量等信息,见附件1。1、门诊病例登记:随机调取符合条件的门诊日志或电子门诊日志,查找并登记门诊日志中的传染病病例,填写附件1。同时记录所查门诊日志病例流量。2、住院部病例登记:随机调取符合条件的出入院登记薄和电子病例,查找并登记其中的传染病病例,填写附件1。同时记录所查出入院登记病例流量。3、检验室病例登记:随机调取符合条件的检验室登记本或电子记录数据,查找并登记其中的传染病病例,填写在附件1。同时记录所查检验室登记病例流量。4、放射科病例登记:随机调取符合条件的放射科登记本,查找肺结核、不明原因肺炎等影像学可以特异性诊断的工作记录,填写附件1。同时记录所查放射检查病例流量。传染病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调查科室的选择应在调查之前与当地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也可通6过网络直报查阅并选取当年报告卡片最多的医生所在科室或当年没有传染病报告的科室。②病种的选择应考虑到当地报告疾病的分类构成,同一病种不能超过50%,乙肝、肺结核、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仅抽查初诊病例,重点关注麻疹、流脑;霍乱、甲肝、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疟疾、乙脑、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梅毒、AIDS/HIV等疾病。③病例时间分布应注意包括本年度不同月份,注意抽查呼吸道、肠道、虫媒及自然疫源性、血源及性传播传染病等不同传播途径传染病。④住院病例需查阅病案资料,填写病例的发病日期、诊断日期。⑤登记工作应在所查资料收集整齐的基础上开展,对于未按要求收集相关资料的单位,应做好详细记录。⑥附件1的登记应按不同调查科室分别登记,若该单位本年度不同科室各类相关记录中,未查到1例法定传染病,应对可能原因进行讨论和记录。⑦传染病登记应以医疗机构诊断为主,针对诊断错误或模糊诊断等问题应当场给予指出,并讨论解决。⑧各类医疗文书登记病例重复时,计算为1例,且以诊断级别最高者登记信息为准。(四)传染病漏报核查1、门诊、住院部、检验室和放射科医生漏报:将登记到表1上的传染病病例首先与保健科传染病登记簿核对,然后再找出保健科收集保存的传染病卡片,如无登记,也找不到报告卡片者,视为临床、检验室和放射科医生漏报,可分别计算漏报率。2、保健科医生漏报:依据附件登记病例中在防保科传染病登记簿和纸质卡片找到的病例,与网络直报系统核对,网络上查不到的病例视为保健科医生漏报。73、地区或医疗机构漏报:该地区或医疗机构在附件1登记所有传染病病例与网络直报系统已报病例核对,直报系统中无报告视为漏报。漏报判断:以附件1登记的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年龄波动±1岁视为一致)、职业、疾病“诊断名称”和现住地址(乡镇一级)为主要项目与传染病登记薄、纸质卡片以及网络直报卡片的内容核对,任一项不一致者视为漏报。(五)传染病报告及时性核查1、临床医生报告及时性:以门诊日志登记和病人入院的诊断时间和卡片填写时间差(≦24小时)为依据判断报卡是否及时填写。2、疫情管理员网络报告及时性:以纸质卡片填写时间或收卡时间与卡片生成时间差(≦24小时)为依据判断卡片是否及时网络直报。3、地区或医疗机构报告及时性:以该地区或医疗机构在附件1登记所有传染病病例的诊断时间与网络直报系统已报病例报告卡生成时间差为依据,判断卡片报告及时性。及时报告判定:比较现场登记病例诊断日期与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卡生成日期,甲类及按照甲类管理传染病的两者间隔在2小时及以内,乙丙类传染病两者间隔在24小时及以内计为及时。(六)纸质卡片填写质量核查抽取所需纸质传染病卡片,在附件2中详细登记所抽中卡片的编码(网络直报生成的自动编码),并按附件要求进行卡片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核查标记,最终获得各项目的总体率和单项率。具体要求如下。1、填写完整性:从受检机构中登记的30例传染病病例卡片中抽取所对应的20张(或随机抽取20张)纸质卡片,不足者全部抽取,依据完整性标准判断。纸质报告卡填写完整性判定: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上关键字段信息,包括病例姓名、14岁以下儿童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8位(职业为学生或幼托)、现住详细地址(具体到村或社区)、疾病名称、发病日期、诊断日期、病例分类、死亡日期、填卡日期、报告单位、报告人,以及重点控制的疾病或输入性疾病备注中流行病学信息等共16项,其各项填写内容无缺失计为完整。2、填写准确性:卡片来源同上。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性判定: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上填写字迹清晰可辨认;年龄、职业和病种三者间无逻辑矛盾;疾病诊断分类规范(以卫生部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为依据);重要信息病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现住详细地址、疾病名称、发病日期、诊断日期、病例分类和填卡
本文标题:河南省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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