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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甲方:四川祥瑞宏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君平街46号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乙方: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车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该车使用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二、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所有权和车辆牌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享有车辆使用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无权单独变更车辆所有权以及用于第三方抵押等。四、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承租车辆交付于乙方起,由租赁车辆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选择汽车租赁的方式为以下第(二)种。(一)全额支付所选择车辆三年的租赁费用。1、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全额支付所选择车辆三年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九万九千元,该费用包括:车辆购置款、购置税和第一年全额保险、GPS费用、上线检测费。该款项付清后乙方即获得该车辆的使用权,所对应的车牌号为:。2、合同期内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在车辆运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维修费、油费、加气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全额保险费、GPS续约费、上线检测费等)均由乙方承担。3、乙方从租赁之日起每月向甲方缴纳五百元人民币的管理费,至本合同截止日(含最后一个月)。4、乙方除承担本条款第1、2、3项费用外,不再承担任何租赁费用。5、合同期满,乙方可选择转移车辆所有权或委托甲方处理车辆残值。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处理车辆残值的,甲方处理的车辆残值所得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选择转移车辆所有权的,乙方可根据原始合同凭证,办理原车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一月之内,必须完成过户,超期视为放弃,车辆交由甲方回购。(二)分期支付所选择车辆三年的租赁费用。1、乙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所选择车辆的首期租赁费用为人民币一万元,该费用包括:车辆购置款、购置税和第一年全额保险、GPS费用、上线检测费。该款项付清后乙方即获得该车辆的使用权,所对应的车牌号为:。2、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向甲方支付所选择车辆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三千三百元,至本合同截止日止(含最后一个月)。3、合同期内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拥有车辆的使用权。在车辆运营期间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养维修费、油费、加气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全额保险费、GPS续约费、上线检测费等)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除承担本条款第1、2、3项费用外,不再承担任何租赁费用。5、合同期满,乙方可选择转移车辆所有权或委托甲方处理车辆残值。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处理车辆残值的,甲方处理的车辆残值所得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选择转移车辆所有权的,乙方可根据原始合同凭证,办理原车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一月之内,必须完成过户,超期视为放弃,车辆交由甲方回购。六、租赁期间,双方如有意开展资源共享方面的合作事宜,对有关合作办法和收益分配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七、乙方每月应交的租车费及甲方为乙方代缴的费用(包括保险,GPS费用、上线检测费等),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短信通知(本合同电话号码)后的七日内将该费用支付到甲方的账户。甲方的账户为:用户名,银行,账号:。八、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在甲方所指定的4S店维修保养及购买保险,如未履行本条款需支付甲方8000元的违约金。九、保险、事故处理和理赔1、乙方自本合同签订的第二年开始为租赁车辆购买保险,具体险种及标准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盗抢险、车上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每座不低于2万元)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乙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支付给甲方购买保险的相关费用。2、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负责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并为相关方争取最大限度的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十、保密条款1.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业信息,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以及甲方的营销或促销信息、商业策略或惯例、平台供应商的信息等。2.在本合同缔结、签署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接受方必须对所获取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第三方。如果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3.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十一、违约责任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20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如乙方未在车辆到店后3日内支付尾款,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每日按照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滞纳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延期支付达十五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费用的20%违约金(本合同全部费用为:选择第五条第(一)种方式的为九万九千元;选择第五条第(二)种方式的为1288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且甲方有权处置该车辆。甲方处置车辆的方式为:如乙方选择的是本合同第五条第(一)种方式的,则甲方将车辆过户给乙方,乙方承担过户费用;如乙方选择的是本合同第五条第(二)种方式的,则乙方按照1288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补齐款项后,甲方将车过户给乙方,乙方承担过户费用。3、乙方因酒驾、醉驾、交通肇事逃逸、重大交通事故或毒驾而导致被相关部门吊扣、吊销驾照执照的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承担本合同全部费用的20%违约金(本合同全部费用为:选择第五条第(一)种方式的为九万九千元;选择第五条第(二)种方式的1288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且甲方按本条款第4项约定处置车辆。4、乙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不能行驶且乙方选择第五条第(二)种方式的,乙方应继续按月缴纳二千五百元的租赁费用,否则按照补充合同第十二条第4项约定处置车辆。5、乙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或发生盗抢导致车辆失踪的,则本合同解除,如乙方选择第五条第(一)种方式的,甲方不退还乙方任何费用。6、乙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报废或发生盗抢导致车辆失踪的,则本合同解除,如乙方选择第五条第(二)种方式的,乙方应按照1288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的租赁费扣除已经缴纳的租赁费的剩余部分,在车辆报废后的十五日内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乙方违反本条款,则乙方除应缴费用外还应承担本合同全部费用的20%违约金(本合同全部费用为1288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车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按本条款第4项处理。8、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承担合同全部费用的20%的违约金,并甲方按照本条款第4项处置车辆。十二、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合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乙方逾期十五天未交纳租费及其他费用的;2、乙方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或者严重违反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甲方管理制度的;3、乙方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被判刑的。(三)甲方或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十三、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任何相关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前述协商开始后30日之内仍未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四、其他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短信、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至本合同首页所载联系电话、地址或邮箱。若以短信通知,则字短信发送至合同首页的电话之日视为送达;若通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则自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通知以快递形式发送,则自收件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2、如一方变更本合同的任何一项联系方式,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合同首页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短信、快递或者邮件即视为送达。3、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甲方代表:身份证号:签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新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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