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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水利工程管理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一)基础知识1、《水法》关于水工程是如何定义的。答:本办法所指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防渍、输水、排水、治碱、农田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以及其他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改变水流状态的各类工程、设施。2、防洪区定义是什么,具体可分为什么?答: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3、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怎样的管理?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4、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结构?答: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2-5、根据《防洪法》,哪些被列入防洪重点?答: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6、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哪些标准和要求?答: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二)河道管理1、河道、湖泊管理实行什么原则?答: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3-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2、根据《防洪法》的规定,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具体指哪部分?答: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3、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答: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4、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等工程设施,应符合哪些-4-标准和要求?答: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等,工程建设方案是否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答: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6、城市建设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5-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应当办理什么手续?答: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7、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谁用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答: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利用,应当由哪个部门制定规划,并报谁批准后实施?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哪些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答:(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10、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谁批准?-6-答: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1、河道清障实行什么原则?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接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三)汛期调度1、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哪一部门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答: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2、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是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答: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四)大坝管理1、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什么方针?答: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2、大坝主管部门是否需要建立大坝注册登记、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答: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五)法律法规1、在什么情况下,河道主管机关可-7-以向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答: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坪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我省的河道规划制导线拟定和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江河整治和管理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二)除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外的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跨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拟定部门予以公布,树立界桩,并监督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不得随意改变。确需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3、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具体指的是那些范围?(第二十一条)-8-答:第二十一条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线不超过最高潮水位线,下界线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线。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设置标志。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执行。4、根据《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哪些标准来划定?答:国家所有的大中型水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一)防洪堤管理范围为堤脚外延1米-5米内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护堤地外延30米-50米内。海堤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外延20米-50米内和背水坡脚外延10米-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征地线或者移民线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至一重山脊的山坡。(三)拦河坝、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50米-200米内,水闸、船闸、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输水道、电站厂房、变电站等工程建筑物的管-9-理范围为其周边外延20米-3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300米内。(四)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上的渠道管理范围为渠脚外延1米-5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内。5、城市防洪规划应当依据什么防洪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什么防洪规划编制?答: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6、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哪些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答:(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7、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谁进行处理?-10-答: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8、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什么责任?答:违反本法规定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水电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一)日常1、进入生产现场应佩戴什么?答: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2、水电站工作场所对照明有何要?答: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3、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检查和使用有何规定呢?答: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4、高处作业是指什么?答: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11-处作业。5、如何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呢?答: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等支持件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6、高处作业对工具和传递物件有哪些规定?答: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7、在哪个情况下,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呢?答:在未做好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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