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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兵团党委《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兵团九五期间和2010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兵团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经团(厂)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的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荣誉称号。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全面提高职工整体文明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进步。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两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能被授予其他先进称号。第五条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文教、卫生、科研及机关等独立核算单位。第二章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领导成员思想解放、实事求是、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干部职工有较强创建意识,创建工作规划落实,措施得力,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二)党的建设好。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会、共青团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三)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积极推进改革、参与市场竞争,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好,国内生产总值,职工人均创利、税,职工人均收入居本师(局)先进水平,科技工作成绩突出。文明单位必须2是安全生产达标单位。非生产单位效率高,实行标准化优质服务,群众满意,社会效益好。(四)民族团结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五)思想政治工作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兵团精神;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讲求实效,成绩突出,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六)文化、科技建设好。重视智力投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两基验收达标;群众性的科技、文体活动活跃,成效显著。(七)社会治安、秩序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法制教育经常化,积极开展安全创建活动,单位生产、工作、生活秩序良好,单位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恶性案件(团〈厂〉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十五,师〈局〉级文明单位总人口犯罪率低于万分之五)。文明单位必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甲级单位。(八)道德风尚好。坚持进行讲文明树新风、《兵团职工道德行为规范》、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等系列活动,单位无行业不正之风,职工群众自觉遵守文明行业规范。(九)环境卫生好。重视环境保护,做到绿化、净化、美化、道路硬质化,农牧团场场部小城镇化建设成效显著,并按照兵团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农牧团场的要求和标准,做到年年有发展。初级卫生保健达标,人口健康有明显提高。(十)管理工作好。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充分发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单位内部必须有35%以上基层单位建成各种文明(先进)集体,积极开展创建小康连队和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成绩显著。文明单位必须是计划生育达标单位。第三章创建第七条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由党员大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第八条要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群众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提出完成期限,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务求取得较好效果。3第九条要教育职工增强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职工了解单位创建规划、目标和每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本职工作纳入创建活动中去。第十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抓好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重视文化阵地建设和环境建设;单位内部要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学科(系)、小康连队、安全创建、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楼院,十星级文明户等系列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育四有职工队伍。第四章评选和命名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分三级:兵团级文明单位、师(局)级文明单位、团(厂)级文明单位。兵团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师(局)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报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师(局)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团(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申报或推荐,报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团(厂)级文明单位的产生,由申报单位向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验收命名。农牧团场必须把创建文明连队活动和创建小康连队活动结合起来,在文明连队的基础上评选和推荐小康连队,小康连队必须是文明连队。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命名实行届时制,每届期限为三年,三年届满后,单位须重新向命名机关进行申报,由命名机关验收合格后重新命名。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实行自检申报,上级考核、审批命名。连续两年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经命名机关推荐,可于第三年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特殊情况下,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对基层单位直接验收命名。第十四条文明单位的验收、命名及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限定时间。各单位要认真搞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一级命名机关进行实地验收的工作。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做到符合标准,群众公认,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十六条各行业、系统及部门开展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其荣誉称号由本行业、系统及部门审批命名,荣誉称号可使用文明车组、文明派出所、青年文明号、文明医院等具体称号,不得使用文明单位称号。第十七条各系统、各单位推荐给国家各部委、各大系统、行业表彰的先进单位,一般应从师(局)级以上文明单位中产生,推荐时要事先征求兵团或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并将受表彰情况及时通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兵团驻自治区19城市单位,可参加自治区创建文明单4位的活动,申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时,须经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第五章奖励第十八条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发给文明单位牌匾和证书。第十九条文明单位的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牌匾。兵团驻自治区19城市单位,被分别命名为自治区和兵团级文明单位后,可在单位门前同时悬挂两块牌匾。第二十条兵团级文明单位,可从命名的第一个年度起,每年发给单位在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均半个月左右,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具体标准由推荐师(局)掌握。被取消(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从当年起取消该项奖金。奖金来源: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从经费结余或自有资金中支出。第二十一条师(局)级文明单位和团(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可参照执行。兵团、师(局)、团(厂)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领取。第二十二条对连续三届保持兵团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连任主要领导,由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记功、晋级和其他奖励。单位职工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由单位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表彰奖励。第六章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创建文明活动的领导,把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组织,具体指导,定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文明单位实行条块结合,分级、动态管理。兵团级文明单位委托所在师(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师(局)级文明单位由各师(局)直接管理或委托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团(厂)级文明单位由各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直接管理。第二十五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规划、申报表格;有关创建工作的各种文件,检查、复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种创建活动图文记载资料及创建活动大事记、奖惩记录和评比命名等材料。5(二)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制订年度创建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三)掌握、检查创建规划的落实和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评比表彰和推荐先进,督促后进。(四)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和本单位创建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单位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五)组织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活动。第二十六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文明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和复查,督促创建单位经常自检,保持良好的创建势头。第二十七条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第二十八条文明单位如发生背离文明单位标准的问题,命名机关应会同其主管部门根据程度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必要的责任。第二十九条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撤销各级文明单位的程序是:由所在团(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生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在征求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应的命名机关,经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备案。如需要同时撤销兵团、师、团三级文明单位的,要从最高一级开始,逐级撤销其荣誉称号。特殊情况下,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直接做出撤销兵团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具备后,可再次申报,参加评选。第三十条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现象,一经发现,相应命名机关应立即撤销其申报资格,并对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第三十一条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第七章精神文明共建活动第三十二条兵团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厂校共建以及区域共建、系统共建、街道共建等多种精神文明共建活动,都是创建文明单位的有效形式。共建各方要成立共建领导小组,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要6坚持思想工作联做、社会治安联防、科学文化联教、公益事业联办、环境卫生联搞、经济工作联抓,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文明建设的氛围。第三十三条开展共建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队),经协商并申报,由上一级党委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精神文明共建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兵团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兵团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1999年5月8日
本文标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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