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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大纲专题一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国家一、法律(一)法律的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论,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1.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旅游法》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5.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一般场合,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二)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法系1、法系是按照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种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属于同一传统的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与成文法典的形式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3、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它是以判例为基础的英国法和仿效其法律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的反应和表现。20世纪初,俄国爆发了十月革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十月革命的影响下,欧洲、亚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二、法治(一)法治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作为法治依据的法律是完善的,自成体系的,并且是良法。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和遵守。1.法制≠法治2、法治是一种优良的统治治国模式有两种:法治与人治法治优于人治(二)依法治国1997年9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写进《宪法》。2012年11月18日,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2013年11月9日至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强调“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以中央全会的规格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还是第一次。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专题二宪法一、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1988年修正案】包括两条:第一条修正案对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和管理。”这是明确对私营经济的政策和地位,以促进其发展。第二条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利于土地的利用和发展房地产市场。【1993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包括:1、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25页。2习近平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上做的工作报告。2、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将宪法第七条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反映了企业自主权的扩大。4、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5、将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6、将宪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全民管理。”7、将宪法第十七条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济管理的重大问题。”8、将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9、将宪法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1999年宪法修正案】有以下内容:第一,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1)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中的“都”字去掉。(2)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3)把“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4)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政治方面的修改第二,突出依法治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方面的修改第三,突出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第6条中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四,体现了保护农民利益原则。把“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五,体现了保护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的原则。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修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经济方面的修改第六,把“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法律方面的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在序言中将指导思想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第二,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四,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确认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第五,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七,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现有的宪法体制下,中国正在形成既不同于西方既有的自由民主社会的政治体制,也不同于苏联、东欧国家较为僵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二、我国宪法的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如宪法的修改在我国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修改宪法,而法律及其它议案则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综上所述,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1)财产权(2)劳动权(3)休息权(4)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8、特定主体权利。宪法还对特定主体给予特定保护,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如计划生育等。专题二民事基本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反映整个民法的基本精神、对具体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起到指导作用的根本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平等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二、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法律上的人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与民事权利是性质不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简言之,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民通》根据公民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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