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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试论贞操权马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01-10-9浏览次数:662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贞操贞操权损害赔偿内容提要: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对贞操与贞操权、贞操权的内容、贞操权与配偶权、贞操权的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将贞操全确立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对其予以规定,(《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为了弥补立法关于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的类型予以扩大,但也没有规定贞操权。)但审判实践已开贞操权民法保护之先河,我国第一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8万元。(此案由于其特殊性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1年4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3日的《北京晨报》、2001年6月5日的《北京青年报》以及《南方都市报》均作了报道。此案的案情是:1998年8月15日,某女学英语时与定居澳大利亚的某男相识,某男邀请某女到自己的住处吃饭,并提出发生性关系,某女拒绝,某男不顾其反抗将其强奸。刑事判决后,某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男赔偿其精神损失45万元。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男赔偿某女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当事人不服上诉,此案二审尚未审结。)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贞操权的性质、内容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存有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贞操权的有关问题加以研讨。一、贞操与贞操权贞操作为对人类两性关系的规范,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何谓贞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不仅包括性生活的纯洁性,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性。贞操本质上是对两性关系的规范。既然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状态,那么,以贞操作为客体的贞操权实际上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然人享有的依自己意志支配性行为、并因此获得身心愉悦的权利。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具有下列特征:1.贞操权的主体特征。传统观念认为贞操权为女子所独有,男子不享有贞操权。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男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贞操权既以贞操即两性关系为客体,则其主体应包括男子和女子,他(她)们都享有以性权利为内容的贞操权,也都负有相应的贞操义务。如果认为贞操权仅为女子所有,势必得出只有女子方负有贞操保持义务的结论,如此一来,贞操权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与男女平等的现代人权观念相悖。况且,男子作为贞操权的主体,其贞操权也可能受到侵害,他们也可能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实践中强迫男性出卖肉体的案件已经出现。(参见李黎明主编:《新罪行各论》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274页.)因此,民法也应对男子的贞操权予以保护。当然,由于男子在生理、心理上都较女子占有优势,因而侵害男子贞操权的案例比较少见。但并不能据此得出男子不是贞操权主体的结论。(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1页。)2.贞操权的客体特征。贞操权的客体是贞操,贞操权的客体特征表现为:(1)性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公民有基于自己的意愿选择性行为实行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若他人实施了强迫性行为,则构成侵权甚至犯罪。(2)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贞操与人的活体相联系,与人身不可分离。死亡公民不可能再享有贞操权。因此,奸尸不构成对死者贞操权的侵害。贞操与人身的不可分离性还体现为贞操权受侵害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依受害人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应当注意的问题是,贞操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又不等同于人身,即人的身体或健康。它是源于人身又超越于人身的一种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而就人的身体来说,它是人的肉体构造;就健康而言,它是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刘心稳:《试论人身权》裁于《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因此,贞操与身体、健康是不能等同的。贞操不等同于人身正可以说明,处女膜并非贞操的标志,这也是社会学、医学试图证明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七号判决曾谓:吴女纯洁无瑕之贞操,已为林某破坏无余,陈某、郑某其后继续与吴女奸淫,行为虽属不法,而在吴女已无纯洁之贞操可破,尚何因此而生名誉受损之可言。此判决实际上是持处女膜是贞操的标志的见解,学者对此判决理由多有批评。参见戴森雄著《民法案例实务》第一册(台)1981年版第417页。)3.贞操权的内容特征。贞操权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以权利为中心,但在现代社会,贞操权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其行使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已婚男女之间,还要互负贞操义务。正如此,我们认为,贞操权是合权利义务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人格权。首先,贞操权是一种关于性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而行使。它与权利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并独立于其他人格权。其次,贞操权是一种行使上须受法律限制的权利。权利人不得滥用贞操权,与他人进行不法性行为(如卖淫、嫖娼等),否则,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自然人在享受贞操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义务。贞操权作为一项以性行为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具有以下内容:(1)保持权。即权利人享有保持自己性的纯洁、不为他人所侵害的权利。基于自己的意志,贞操权人有权拒绝他人与自己进行性行为和性器官接触的要求。这种权利为绝对权,为贞操权人专有,其他任何人都是贞操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贞操权的义务。(2)反抗权。权利人的贞操权受到侵害时,享有反抗权,有权实施阻止不法性侵害的行为。(3)承诺权。贞操权人在对自己的性的问题上,受自己意志支配,因而享有承诺权。权利人与他人进行性方面的接触,原则上依自己的意志而承诺,经承诺而为性行为者,不构成贞操权侵权。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承诺权并非人人均可享有,而应以达到一定的年龄为限。在我国,为了与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罪和强奸妇女罪的规定保持一致,应以14周岁以下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为有完全承诺能力为宜。但必须明确,绝非只要达到规定年龄即可任意作出承诺,承诺权并非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其限制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二是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约束,三是已婚男女的贞操义务的约束。前两种约束是社会范围内的约束,如卖淫,虽然为各方同意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因是违背前两种约束的违法行为,故应受法律制裁。后一种约束,仅局限于夫妻之间,以不为婚外性交为内容。(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338页。)二、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学界不无争议,总的说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贞操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论述又各不相同。有的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他方面为名誉权;[(日)中村万吉:《债权各论》第702页。]有的认为,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日)末弘严太郎:《债权各论》第1038页。]也有人认为,贞操被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被侵害之内,但又不仅限于身体的被侵害,同时又有自由权和名誉权的被侵害。[(日)鸠山秀夫:《日本债权各论》第873页。]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表述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在承认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下,具体权益的保护未必一一列举。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史尚宽:《债法总论》(台)上册第144页。刘清波先生、李宜琛先生、洪逊欣先生则认为贞操权是独立的人格权。参见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62页。]有的认为,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有时妇女认为,其贞操被玷污,毋宁死亡。所以,不能不承认贞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贞操虽与名誉相关,但两者范围毕竟不同,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法益。(圆野新之:《民事责任论》第584页.)我们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贞操权与名誉权判然有别。贞操权乃是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为内容的权利,而人之性的品格既属人格所包含的利益,自无否认其为人格权之理。不可否认,贞操权受有侵害,常伴有名誉的毁损,但贞操权以自然人内部的性的品格以及性的纯洁为保护的利益,贞操之侵害,同时权利人的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也受损害,这与名誉权以人在社会上的评价所享利益为内容者,观念上并不相同。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贞操不失为重要人格权之一。名誉之损害(即评价之减少),为贞操损害之结果,为第二次所引起之现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至于贞操权与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其内涵利益并不相同。首先,贞操权有别于身体权、健康权。身体是人的肉体构造,健康则是肉体器官及其功能的完整。贞操则绝对不是肉体构造或肉体器官及其生理功能的完整可以表述的。因为贞操权虽然与人身不可分离,但它是超越于人身的内心快乐体验和美的享受。其为精神性人格权,其内涵绝非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人身权和健康权所能涵盖。其次,贞操权区别于自由权。所谓自由权,是人的行动不受不当拘束或妨碍的权利。它包括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自由。显然,贞操权与自由权有一定的联系,都以自由为同类客体。但在直接客体上,两者是有区别的。自由权以身体活动自由和精神活动自由为直接客体,但贞操权则以性自由为直接客体。两者不可混淆。我们主张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使其区别于身体权等人格权,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自然人贞操利益的充分尊重,而且也使实践中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以性器官为侵害对象的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更加清晰可辨。对性器官的侵害,如果没有以毁损性的纯洁为主观意图,则不构成对贞操权的损害。例如,姚某因怀疑其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动手术在其女友的下身上“贞操锁”。(案情参见《今日说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4~149页。)本案中,姚某的行为虽然以性为内容,侵害了女友的性器官,但其并没有毁损其女友性的纯洁的主观意图,因此,姚某的行为仅是侵害其女友身体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女友的贞操权侵权。总之,贞操权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而与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判然有别,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地位,这也与现代社会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权的潮流相适应。三、贞操权侵权与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正当理由的抗辩,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行为人对其实施侵害,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贞操权侵权问题上,许多学者主张如果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则行为人不承担侵害贞操权的侵权责任。(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三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页。史尚宽:《债法总论》上册第123页。)依上述见解,被害人的同意阻却侵权人的违法,基于此,实践中,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将不按照侵犯贞操权处理。这种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我们认为,将“双方同意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不按侵犯贞操权处理”的理论依据作如下解释可能更为妥适:贞操权以保全人的性的品格为标的,贞操权的侵害系指以违法和不当的方法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
本文标题:法律知识操权试论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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