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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号US-ChinaLawReview,ISSN1548-6605总第一卷,第1期(总第1期)美中法律评论ChinaBusinessReview(Journal),Inc.,USA43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相顺摘要:中日两国都进行了法律实务教育的改革,中国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教育,日本则建立了法科大学院。两国的教育改革都是因为传统法学教育体制存在巨大的缺陷而进行的,是专业硕士教育改革的一部分,也是适应新时代对法律职业质量和数量要求的重大举措,但是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根本性差异,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难题。关键词: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传统上,中、日两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法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主要是以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Lecture)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法学院的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通过各种职业考试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其中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不仅四年制本科教育如此,研究生教育也属于一种高度专业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主要采取专题研究、专题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尽管大学尽量增加法律实践的教学改革,但是,从根本上,中国,日本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丁相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邮编:100872;电话:010-62511265,62511118;传真:010-62514365;E-mail: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44近十年来,在中日两国出现了探索建立法律职业养成型教育模式的新动向,日本法律实务教育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首先,日本与中国同属于东亚国家,在教育制度和法律教育方面有许多共性。其次,日本是典型的继受法文化类型,从明治维新以来,法国、德国、美国法律都曾经成为日本法的继受对象。并且,一般认为,日本是东亚国家成功继受外国法的典范,通过继受实现了法制现代化。第三,二十世纪末开始的中、日法学教育改革都是以美国法学教育(LawSchool)为继受对象,并且,中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创设在先,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建立在后。但是两国在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时候,几乎没有任何沟通和交流,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进行继受和整合,实际上两国走上了不同的制度发展道路。一、中、日两国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两国虽然从20世纪末、本世纪初都出现了借鉴、继受美国法学院(LawSchool)制度,开展法律实务教育改革的探索,中国于20世纪末已经实施了法律硕士专业教育,日本则是于2004年正式实施法科大学院制度。但两国起步与发展情况、具体制度设计并不完全相同。1、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中国早在20世纪末就开始了法律职业养成型教育改革。1995年4月,中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同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并在全国招收了首批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539人。1996年6月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更名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法律硕士”(JURISMASTER),以区别于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上的“法学硕士”。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成立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司法部长担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学位管理机构和全国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为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统计,截止2001年6月底,全国共招收法律硕士学位学生6433人,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人数达到5469xiangshun@yahoo.com.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45人,在读人数超过了1万人,总计有5000余人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1法律硕士成为与教育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建筑学硕士、工程硕士并列的、中国专业学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新渠道。2、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建立。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就是模仿美国的LawSchool制度,在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招收具有多元专业背景、完成了本科专业教育的学生入学,实行法律实务教育。同时改革法律职业选任方式,建立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能报考的司法考试制度,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司法研修这样的“流水过程”。这一制度的建立过程如下:20世纪末开始,日本开始以规制缓和为主要内容的结构改革,司法改革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1999年6月,日本国会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同年7月设置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法律职业培养问题改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与司法改革审议相对应,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探讨借鉴美国法学教育模式,建立法学职业教育的专门机构——法科大学院。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建议设置新型的法学院——法科大学院,以专门培养法律实务人员。2001年6月,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并且将改变法律职业培养选拔模式与推进法科大学院构想结合起来共同推进。2002年,制定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以及《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和法院法的法律》,从2004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法科大学院教育,2006年开始实行专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2010年实现统一的、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的司法考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载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46试制度。2003年3月31日,文部科学省颁布了《专业型研究生院设置标准》,专章规定了“法科大学院”,确定了法科大学院的入学比例、实务教员的比例、确保多样性入学背景等内容。为了保证法科大学院能够招录到充足的法律实务家担任教授,国会还专门通过了《向法科大学院派遣裁判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一般国家公务员的法律》,该法将于2004年4月1日法科大学院开学以后开始实施。2004年4月,共有68所教育机构经过申请获准建立法科大学院,其中私立大学法科大学院为46所,批准招生3800人;国立大学为20所,批准招生为1650人;公立大学为2所,批准招生140人,计划招生的总数为5590人。二、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的相同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国际化和全球化时代,法律高度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法学教育改革满足新时代对法律职业的质量、数量要求是根本动因。二战以来,日本奉行的是小司法的精英路线,通过司法考试设计严格限制法律职业人数,长期以来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限制在一千以内,合格率在3%到5%。严格限制司法考试合格者固然可以保证法律职业的高素质,但也导致法律职业规模过小,这样的小司法格局在行政指导的政府管制型管理模式之下,是可以适应日本社会解决纠纷需要的。但是,随着20世纪末日本开展规制缓和改革,行政指导制下事前解决纠纷的模式让位于通过法院裁判解决纠纷的新模式,这就要求在保证法律职业素质的同时,增加法律职业人数。要达到这一目标,日本不是从司法考试制度(例如,单纯增加司法考试合格者人数)本身来寻求解决方策,而是突破司法考试制度框架,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选拔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既保证法律职业质量,又能够大规模增加数量的机制。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47从目标上来说,中国开展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为“为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教委与司法部决定自1996年起招收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该专业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由于文革以后,在恢复法院、检察院司法职能的时候,中国建立的是国家官僚制的法律职业制度,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实行等级制管理。一方面,法律职业人员素质不高;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法律职业数量庞大。因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有着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两方面目标。第二,中日法学教育改革是两国开展专业硕士教育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学与医学、建筑学、工商管理等一道,都是应用性、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随着法律的日渐复杂,法学体系日渐庞大,法律科学日渐发达,要求有更多的实务训练、有更高层次的教育内容才能够培养出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本科教育已经不能够适应实务性学科发展的需要,于是,以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为首、建立在研究生层次的实务教育、专业教育应运而生,目的在于培养具有高深专业知识、高度技能的实务家。法学专业教育体制的建立实际上也是中日两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例如,在日本修改后的《学校教育法》中,对包括法科大学院在内的专业学位教育作了规定。中国也是如此,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已经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一起,成为社会应用学科专业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三,传统的法学教育制度存在巨大的局限性。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本科教育存在着知识单一化的缺陷,研究生教育过于强调专业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在培养高级法律实务人才方面存在着制度局限。这就要求突破传统法学教育的“瓶颈”,进行制度改革。结果,中、日两国都力图从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中寻求制度支援,借鉴美国LawSchool模式,创设两国不同的研究生层次的法律实务教育。三、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的不同内容尽管两国的制度原型是同一的,但是,在制度创设、制度内容方面,两国之间又有着很大的差别。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48第一,在目标上,尽管中日两国的总体目标相似,但在侧重点上却存在差异。比较而言,日本法科大学院解决的是在保证法律职业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数量。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更加复杂,解决的课题也更加艰巨,更加强调提高法律职业质量,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培养复合型、懂外语的高级法律人才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建立的一个重要动因。第二,在制度创设方式上,日本是在司法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以及教育改革的背景下推行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采取了整体推进的方式;而中国的法律硕士专业教育则仅仅是教育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没有与司法考试制度、法律人才选任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因此,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改革是在法制化的轨道内进行,通过立法明确新型法学教育机构的职责,并通过立法为开展实务教育改革提供制度保障。日本《学校教育法》、《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以及《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和法院法的法律》为法科大学院提供了制度框架。第三,在学生选拔方面,新型法律实务教育模式都强调吸引具有多样化知识背景的学生入学,但是,在具体做法上,两国存在很多差异。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区分法律专业毕业生与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规定一定的入学比率,入学考试采取美国LSAT那样的素质考试与各个学校考试(包括法律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而中国法律硕士专业采取统一入学考试模式,不允许法律专业毕业生报考(但是在职学习的法律硕士则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报考),入学考试中也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考察法律知识。第四,在教学方式上,与中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几乎与本科法学教育没有区别的做法相比,日本法科大学院更多地采取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包括采取小班教学,广泛采取研习班讨论等形式,并规定法
本文标题:法律硕士,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创设与中日法律实务教育改革中,日继受美国LawSchool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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