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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1绪论自从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有关和谐社会的文章和书籍就层出不穷。然而数量的剧增并不能够代表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大部分文章有一个共性的缺点,那就是对和谐社会的研究过于肤浅,没能深入地去探求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动力。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另一个全新的视角——法治思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参考性意见。法治思维在本质上讲是人的一种思维方式,它极易受到历史传统、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长期处于人治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对“贤君能臣”的渴望甚于对法治的渴求。他们崇尚权力,习惯于听命和盲目的服从,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整个社会“万马齐喑”。法治思维却崇尚自由独立、公平正义、法律至上,这虽与前者格格不入但却符合人类的本性,是人类共同的向往。构建和谐社会只有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才能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本文试图从三个层次来说明法治思维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意义。第一个层次:必要性。和谐社会在构建过程之中并非一帆风顺,它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第二个层次:价值意义。这一层次重点在于探讨法治思维对我国现在以及未来法治建设的重大作用。第三个层次:机制创新。法治思维指引下的和谐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客观上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通过这三个层次的论述我试图表明这样一种观点:法治思维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它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是久远的、全方位的,唯有以法治思维为指导,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2第1章和谐社会在构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谐的理念自古有之,《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的和谐思想。【1】春秋时期的晏婴也曾说:“所谓和者,君甘则臣苦,君淡则臣咸”。【2】然而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与古人所提倡的和谐思想虽然有共性的部分,但是其区别也是泾渭分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和谐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它是对传统和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巨大的变化反映到人们思想意识领域就是人们诉求日趋多元化。如何合理的调节并不断满足人们的诉求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1.1公民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人治意识是截然对立的。我认为法治意识要想实现必须包括两部分的构建:一是硬件层面,即法制的不断健全,二是软件层面,即法治思维的建立。两者相比,硬件层面的构建更加容易些,因为我们只要注重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整合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绝非难事。然而法治思维的建立普及却非常难。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绝非一日之功。目前我国社会上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现实生活中,法的内涵被严重的曲解了。“管”或“罚”成为了“法”的核心内涵。这样严重曲解法之内涵的后果往往就是:关系、亲缘或者金钱成为了广大公民保护其合法利益的第一选择,而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成为了不得已的选择。这种现象反映出一种错误观念:法律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的管理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孟德斯鸠曾言“法律是为了某国的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所当然应十分贴地适用于该国民众。”【3】法治思维的匮乏使广大民众不懂法、怕法,最终导致他们对法律敬而远之。民众既是立法主体也是守法主体,如果所有的民众都不愿参与立法活动,将守法视为被动的行为而不是主动的行动,那么法治建设就会因为丧失群众基础而难以维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也会变得遥遥无期。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31.2法律缺少权威,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服从在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人们只需要服从法律而不需要服从权力,法律至上是其基本内涵。“在民主国家里,人们好像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4】由此看来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人们行动的唯一指南,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充分的自由,人们自愿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这就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内涵。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讲: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商人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崇尚和尊重的精神,甚至根本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感。人们服从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这与法治思维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思维要想在广大社会成员中成功地树立起来任重而道远,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完成。“一个国家如何对待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显著标志。”“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然而在我国由于法治思维尚未真正树立,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法律的社会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尚未真正发挥出来。利益的冲突和纠葛也使法律的功能发生了扭曲和变形,它没有给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有效地保障,而是成为了个人私利的保护伞。于是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司法腐败、违法经营等社会毒瘤便滋生蔓延开来。这些社会毒瘤不仅不断侵蚀着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重大进步,而且还成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绊脚石。1.3民众参与立法较少,存在恶法之治危险“在民主国家,公众的意见不仅是个人理性的唯一向导,而且拥有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无限权力。在民主时代,由于彼此都相同,所以谁也不必信赖他人。但是这种相同性却能使人人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无限的信任,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公众的判断不与大家拥有的相同认识接近,绝大多数人是不会承认它是真理的。”【5】我认为民众参与立法活动不仅对立法质量的提高有巨大帮助,而且对推进公众对法律真理性的认同,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有重要意义。当前社会这样的一些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立法有数量而没质量。这样只重数量而没有质量的法律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真正实行而且对法治的权威性也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4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立法的工具化,利益化倾向明显,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法律是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限制或者剥夺少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然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却经常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往往流于形式,对法律内容并无实质性影响。这也就导致了公众参与法律制定的积极性不高,鲜有公众参与法律制定的。试想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更没有利益相关人的充分博弈就轻而易举制定出来的法律怎能不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质疑?受到质疑的法律怎能到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自觉服从?得不到社会公众内心认可和自觉服从的法律对社会来讲又有什么价值意义呢?丧失任何价值意义的法律也就使得正当权益的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了异想天开的迷梦。1.4社会治理立法不足,存在社会治理无法可依我们都知道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组成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客观上需要对各主体的权限、利益分割等方面进行有效调整,否则就难以收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最近发生的“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很明显反映出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存在的漏洞。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大主体尚且如此,那么企业等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社会协同低下、缺乏统一标准、自身定位不准等等问题也就见惯不怪了。我认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治理立法不足,社会治理主体缺乏法治思维。政府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最大主体,但并不是唯一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由于我们过多的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之中的作用忽视其他主体的作用,导致其他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之中行为失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自由社会与警察国家的基本区别之一是在自由社会中,对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方式有着有效地限制。”【6】我们作为法治国家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必须受到监督,那是理所当然的。同样的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在进行社会治理活动时也应该受到监督。这就需要政府以法治思维为指导,强化立法工作,不断优化民意表达的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治理利益的最大化。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51.5依法行政观念淡薄,存在非规范行政问题“政府是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成立的。”【7】我认为,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在于它要给大多数的公民提供服务。当它无法提供服务的时候,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管制和调节。“管制和调节的原理比较简单:市场经常无法为实现个人的某些重要目标如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提供必要保护,通过政府对潜在的危险或滥用资源问题进行监督或干预,整个社会都将受益。”【8】然而政府不能打着管制和调节的幌子肆意介入市场。市场经济发展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政府调节应该与市场调节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市场不愿介入或无法介入的领域,政府一定要介入发挥“有形手”的作用。具体将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打破行业性垄断,完善市场规则,保证各个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二努力寻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在两者的互动之中实现共同发展。三政府应当强化税收征管,调节收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并使其逐渐趋于合理,防治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的加剧。四公权受监督。行政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很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专横。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6第2章倡导法治思维的现实意义2.1法治思维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一种内心的自我约束,是从属于意识范畴的一种思维方式。然而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现象的反映。缺乏法治思维的指引,人们难以形成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法治意识。封建社会时期的广大劳动人民也有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有的认为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有的认为法就是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有的认为法律就是杀戮,有的将法律与道德等同等等。然而这些有关法律的初步认识与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意识的内涵相去甚远。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要归结为缺少必要的法治思维。“爱尔兰籍英国喜剧作家萧伯纳认为,社会进步的原因在于背道者。他说顺从者能够适应现实、应付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而背道者却梦想一个不同的、更美好的世界,并试图使这个世界适合于自己。这种不满足或背道常常是一个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第一步”【9】。拥有法治思维的民族崇尚的是公共意志的产物——法律,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已经深入他们的骨髓,融入他们的血液。我认为拥有法治思维的民族才拥有诞生“背道者”土壤。“背道者”多了人们必然会努力探求一种能够保障各个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发展的社会治理方式。于是法治意识便在人们不断的争论、验证、实践中形成,发展了。2.2法治思维有助于增强法律权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否则它将丧失任何价值。【10】”“不难理解,一个社会要是没有这样的信仰,就不会欣欣向荣;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是虽然有人存在,但是构不成社会。”【11】由此看来在法治思维所主导的社会,人们遵纪守法不是被迫的而是自觉的行为选择。拥有法治思维的人们会把法律视为裁判一切是非的唯一标准。具体说来,其基本内容包括:(1)良法之治。所谓良法是指法律制定过程民主,内容科学既遵循了客观规律,又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法律至上。人们不会屈从于某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按照自己意志制定出来的具有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7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行事,法律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3)权利本位。广大公民是享有权利的主体,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广大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管理广大公民的工具。(4)公权受监督。“国家与社会在正义之法的指引下有序运行,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趋于合理。”【12】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是使权利和权力趋于合理的重要条件。没有受到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此外我们还应该在赋予公众充分的监督权利的同时消除妨碍监督权行使的体制障碍
本文标题: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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