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法理学整理复习(考试范围)
1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的特征(只写标题8分题只拿6分)1.国家创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2.特殊规范性: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所组成。3.普遍适用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二、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律是什么。)三、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1)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2)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基础决定的。)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99%考到)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肯定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六个方面:(记六个名词)(1)指引作用;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已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法律(2)预测作用;法律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已应如何行为。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3)评价作用;法o法律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是判断、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和尺度。法o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4)保护作用。法律保护作用是指法律对合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保障行为人享有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5)强制作用;法律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性予以否定,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和制裁。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6)教育作用;法律教育作用是指法律在对一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和强制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并进而影响到人们未来的行为选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肯定有)(法的本质、目的表现为社会性。)三、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背下来)(1)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是从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如果这些利益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那么,其所制定的法律必然“先天不足”。立法的偏私又必然导致执法的不公。因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公正的法官和判决的。(2)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上能力上的局限性。即使法律本身是完备的,但只要一投入运行,就会产生负面作用。2(3)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法律负面作用部分地直接源于法律自身的缺陷。这种“滞后”法律适用于已经发展变化了的社会中,就难免会对社会发展产生负面效应。四、法的作用限度(局限性)表现为:(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一、法系的定义: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重要)二、民法法系:是指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三、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一、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8-20分题,可能需要展开回答)(重要**)在缓慢的自然演进过程中,西方形成了自已特有的法治传统。这种法治的生成模式被称为内生型模式。在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要素发挥了作用:(1)商品(市场)经济发展商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动关系以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最初产生于西方而不东方。(2)“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西方特有有民主思想和民主正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律与政策的异同1、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共同性。(1)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2)两者的阶级本质相同。(3)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2、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区别。(与道德有相同之处,不要混。)(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规范性较强,政策的内容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法律形式上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形式上表现为党内文件。3(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政策是相对稳定的。(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政策在实施上也一有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二、法律与道德的异同:(与政策有相同之处,不要混。)(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法律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自发”形成的。(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是人们的意识并通过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的。(4)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正常社会秩序,道德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5)作用的测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心理状态。(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在实施上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第八章法的创制一、法的创制:又称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记下来)二、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程序)(1)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草案(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4)公布法律第九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概述一、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二、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力)(2)应为模式(义务)(3)勿为模式(义务)(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做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第十章法的渊源/ss*N[(Nnc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简答或论述题,适当展开。不要混P211)(很重要)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判例不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3)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2)法律,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上的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1)基本法律4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3)行政法规,(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5)地方性法规,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是规定本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和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上。(8)特别行政区法,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和总和。(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形式。二、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容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重要)第十二章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重要)二、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三、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主要的部门法10个,不要混入,中国的渊源的种类9个。P165)(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A.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B.选举法和代表法;C.民族区域自治法;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E.立法法;F.授权法;G.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H.法官法和检察法;I.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内容包括三大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不同的概念,行政法是部门法,而行政法规是法律渊源。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分。(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有:《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属于《知识产权法》。5(4)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9)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十三章法律实施一、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很重要)二、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基本原则:指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实现其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
本文标题:法理学整理复习(考试范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545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