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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历年考研真题1995年一、选择题(包括单项和多项,每小题3分,共30分)1.加强社会主义立法是()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②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必经途径③共产党的一切政策具体化、条文化的重要保证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必要条件2.“法令,这是号召人们去做大量事情的指令”,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者是()。①马克思②恩格斯③列宁‘④毛泽东3,“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为”出自法学名著()。①《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②《论住宅问题》③《论法的精神》④《德意志意识形态》4.作为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①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②民族自治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③省会市、较大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④县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有约束力的文件5.根据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①确定性规范②允许性规范③准用性规范④命令性规范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①一般的社会关系②特殊的社会关系③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④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7.适用法律类推的必要条件是()。①需要提倡和鼓励的行为②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③处理案件时应选择较相类似的条文④一律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按照法律解释方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①司法解释②系统解释③逻辑解释④历史解释9.我国执法机关中有()①中央人民政府②最高人民法院③地方人民政府④各级人民检察院10.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主要渊源是()①宪法②法律③法令④法规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1.社会主义法的公共职能。2、法产生的经济根源3.肯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科学含义。三、论述题(共35分)1.略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15分)2.试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效益价值。1996年一、名词解释(每组名词4分,共20分)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2.法的形式和法的内容3.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4.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5.普通法与衡平法二、简答题(共30分)1.简述法律编纂的概念、特征及意义(8分)2.简述法理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目的(10分)3.简述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及各项要求的具体内容。(12分)三、论述题(共50分)试论我国的民主立法。1997年一、名词解释(每个名词2分,共20分)1.法制2.法的概括性3;法律现象4.衡平法5.法的连续性与变动性6.法学体系7.基本法律8.行政和法规9.限制解释10.特别法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1.简析法的本质层次。2.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论法理学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结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论述社会主义法在思想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998年一、选择(70分)1、我国法律渊源包括()(1)宪法(2)公法(3)法律(4)国际条约(5)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是()(1)义务性规范(2)非确定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4)强制性规范(5)准用性规范3、法律汇编()(1)可以改变原有法律的内容(2)不能改变原有法律的内容(3)是立法活动之一(4)不一定由立法机关进行(5)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重要方式4、法治()(1)以民主为前提(2)与专制相对立(3)与人治相对立(4)产生于法律产生之时(5)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5、法律价值准则()(1)包括自由(2)包括平等(3)包括效益(4)包括秩序(6)包括法的阶级性质二、概念及其比较(5×4)1、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2、有权法律解释和无权法律解释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4、法律价值和法律作用三、判断分析(3×5)1、道德准则都能法律化2、法与宗教教规的适用原则是相同的3、法治最主要的应是强调全体人民遵纪守法4、法与其它规范之间的重要区别就是有无强制性5、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中(原件中这里为“个”)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四、简述题(5×2)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2、违法的构成要件五、论述题(10×2)1、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2、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化2000年一、多项选择(1×5)1、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1)法律原则(2)法律制度(3)法律技术(4)法律术语(5)法律传统2、法的自由价值是指法()(1)确认自由(2)体现自由(3)保障自由(4)限制自由(5)在特定情况下取消自由3、全国人大有权()(1)制定和修改宪法(2)修改宪法(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4)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外的其它法律(5)撤销国务院的不合宪的行政法规4、法典编撰()(1)可以改变原有法律的内容(2)不能增加新的内容(3)是重要的立法活动(4)可以由非立法机关进行(5)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重要方式5、法律关系()(1)是国家意志性和客观性的统一(2)是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4)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5)由法律行为引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概念及其比较(5×4)1、法学与法理学2、法律体系与法系3、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三、判断分析(3×5)1、按照法的地位和内容,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2、法是由政治支配的,所以政治不受法约束3、法的现代化的实质是从人治转向法治4、法治和法制不是同义词5、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四、简述题(5×2)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2、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意义五、论述题(10×2)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2、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2001年一、判断分析(4×2)1、“法律至上”与“法律万能”是同义异词。2、实行法治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并用二、简述(6×2)1、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2、为什么要加强法律监督三、论述(10×1)试述“权利本位”2002年一、概念比较题(5×1)法理学和理论法学二、判断分析题(5×1)平等要求合理的“差别对待”。三、简述题(7×1)试述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四、论述题(13×1)试论法制与人治的对立2003年一、概念比较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二、简述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三、论述民主与法制的一致与冲突2003年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3分)1.在西方,最早将法理学作为一个学科来讲述和研究的是()。A.亚里士多德B.边沁C.奥斯丁D.萨维尼2.古汉语中“法”一词包括的含义有()。A.公平B.正义C.惩罚D.权利3.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方式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4.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A.古希腊法B.古罗马法C.英国普通法D.《拿破化法典》5.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A.法律调整的对象B.法律调整的原则C.法律调整的范围D.法律调整的方法6.大陆法系又称为()。A.在华法系B.民法法系C.法典法系D.罗马法系7.法定解释又称为()。A.有效解释B.正式解释C.有权解释D.学理解释8.法律关系的要素有()。A.主体B.法律规范C.客体D.权利义务9.法律事实包括()。A.法律事件B.法律义务C.法律权利D.法律行为910.西方现代法律正义论包括()。A.相对正义论B.社会正义论C.形式正义论D.程序正义论11.法制的中心环节是()。A.执法必严B.违法必究C.依法治国D.依法办事12.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是()。A.法的修改B.法的废止C.法律汇编D.法律编纂13.法律的社会监督包括()。A.司法机关的监督B.政党监督C.人民政协的监督D.新闻舆论的监督二、概念比较(每小题9分,共27分)1.根本法律与基本法律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是什么?2.试述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3.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是什么?四、论述题(共1题,20分)试举出实例论述科技与法律的相互关系答:1C2AC3.AB4.B5.AD6.BCD7.ABC8.ACD9.AD10.ABCD11.D12C13.BCD参考答案二、概念比较(每小题9分,共27分)1.根本法律与基本法律。(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根本法律与基本法律在调整内容、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等方面都要宽于、高于、严于一般的法律、法规,很容易混淆。但二者也存在下列区别:(1)对应的概念及调整内容不同。根本法律是与普通法律相对应的概念,在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律即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基本法律是与非基本法律相对应的概念,规定的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刑法、民法等。(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在我国,根本法律,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则比根本法律低。(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在我国,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宪法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而基本法律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没有法律责任就不会有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因此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1)内涵不同。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而法律制裁即惩罚,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方式,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等。(2)法律制裁仅仅是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的一种,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还可以是补偿(赔偿)、强制。由此可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而有法律制裁则一定存在法律责任。3.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权利能力就不会有行为能力;而权利能力的实现也有赖于行为能力,只有具备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权利或履行具体的义务。因此二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也存在以下区别:(1)内涵不同。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而行为能力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2)范围不同。尽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一样的,但对于公民而言,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即公民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但公民的行为能力却不是一切人都有的,对于公民而言,还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3)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尽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但公民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时间却不一致。即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公民是否行为能力拥有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1.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是什么?(西南政法大学2003研)答: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可以把法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由此可见,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具有下列优点:(1)成文法比不成文法更具有明确性或确定性,从而更有利于执法人员执法、司法人员适用法律,也更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2)成文法比不成文法更具有可预测性。相对于不成文法,人们(尤其是不熟悉当地习惯的人)更可以根据成文法来预测自己或他人如何行为以及由此所要承受的法律上的后果。(3)成文法比不成文法更具有一般性。习
本文标题:法理学历年考研真题03-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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