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
1第一章税法概论一、税法的概念1.税收的实质: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2.税法与税收的关系: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3.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掌握)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就是税收制度。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概念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①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关系。②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分配。分配问题小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所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所进行的分配。③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其中包括政府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了。同时,国家征税也要受到提供公共产品规模和质量的制约。④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特征也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三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直接形式的报酬,纳税人从政府支出所获利益通常与其支付的税款不完全成一一对应的比例关系。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的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法律形式圣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而不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愿交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税收的固定性,指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对什么征税及其征收比例等税制要素,并保持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税收的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其中,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法——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的,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义务性法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税法的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税法的作用:①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必须筹集大量的资金,即组织国家财政收入。②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都有积极的作用。③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有效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环境秩序。④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必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⑤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税法既维护了国家的权益,又为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国外企业或个人在华合法经营,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某一性质的社会关系,它是划分各法律部门的基本因素,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和依据。税法以税收关系为自己的调2整对像,这一社会关系的特定性把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开来了。因此税法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为目的,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不过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仍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等。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①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②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因此,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了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些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①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但两者之间又有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比如,印花税中有关经济合同关系的成立,房产税中有关房屋的产权认定等,而这些在民法中已规定,税法就不另行规定了。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③税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但应该指出的是,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犯罪。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从2009.2.28.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僵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原第201条中的“偷税”用“逃避缴纳税款”代替。④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都有大量内容是对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而且税收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们的一方总是国家,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不需要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另外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两者也有一定区别。与一般行政法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1、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①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它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主义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做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收合法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②税法公平原则。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③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④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2、税法的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并不违背税法基本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包含更多的法律技术性准则,更为具体化。包括:①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它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3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绝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的法律程序技术原则。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在税法领域内坚持这一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纳税人能在知道纳税结果的前提下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税收的调节作用才会较为有效。③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在于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用上的保障。该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在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④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其含义为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另较低的说法;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含义包括2,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⑥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形式上表现为利益分配的关系,但经过法律明确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后,这种关系实质上已上升为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组成:也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1、权利主体(双主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
本文标题: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一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552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