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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即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即新闻传播法规的各种表现形式,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等。在我国,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宪法。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对新闻事业所作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法律依据。二是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我国,现行《刑法》、《民法通则》等为数不少的法律中都含有与新闻传播活动直接或间接有关的规定。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称为条例、实施细则等。在我国,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如1997年1月发布、2001年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8月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四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制定,称为规定、命令等,如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新闻传播法制,是指新闻传播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新闻传播法制的定义,就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J,一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根据新闻传播法所建立的关系,是新闻传播法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实现与体现。二是它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即一方享有权利必须以另一方履行义务为前提,一方履行义务必须有另一方享受权利为前提。而且,这些权利与义务,都是现实的、具体的。三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新闻传播媒体。它是最重要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人主体的资格。目前,我国新闻传播媒体主要有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以及新近问世的手机等。二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包括从事新闻传播行业中采访、编辑、管理、印刷、发行、广告等各个环节的所有人员。在法律上,新闻传播从业者首先是公民(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资格和民事义务资格。同时,就其职务活动而言,新闻传播从业者受新闻传播媒体的指派而履行其职务行为,因而他们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职务权利和职务义务,以便于更好地完成职务行为。三是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作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公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具有三种身份:表达者、被报道对象、普通受众。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2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一)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三)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源自《宪法》中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二是“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三是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古代的新闻信息传播活动首先在欧洲大陆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职业,即新闻传播事业。《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有: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等等。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又称新闻传播犯罪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及其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大部分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包括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著作权等不法行为。“两个服务”,是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宪法》规定的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人民服务,是因为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新闻传播事业只能以广大人民群众为自己的服务对象,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的政治性质和指导思想的规定第二章在我国,新闻传播行政管理包括报刊管理、广播电视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和新闻记者管理。报刊审读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按照司法程序实行进行式报道或连续报道,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对司法审判施加舆论影响,以防“媒介审判”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非法出版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2)假冒报刊名称出版(3)转让刊号和出版权(4)盗印报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主管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制片厂、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批、建立和撤销以及网络传播音频、视频等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主要涉及:禁播规定、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转播规定、直播规定等。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3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互联网出版,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编辑,登载在互联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出版准入条件: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认证。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纸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我国法律禁止的传播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①散布谣言;②宣扬邪教;③宣扬淫秽、色情;④渲染暴力、凶杀。散布谣言是指行为人以制造社会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包括互联网的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构成淫秽出版物的要件:①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不是指一件作品的每一段话、每一个情节、每一个镜头都在宣扬淫秽内容,而是指整个作品的制作目的、主体、基本格调和基本倾向是宣扬淫秽行为的,诲淫的;②挑动人们的性欲。诱导人走向性自由、性犯罪、发生性错误、性犯罪、甚至出现性变态,而不能自拔,足以给普通人造成腐化堕落的影响,尤其是对生理和精神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③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宣扬凶杀暴力”的出版物,是指以有害方式描述凶杀等犯罪活动或暴力行为,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的出版物。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侮辱,是指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以污秽、粗鄙、下流语言文字对特定人进行嘲笑、篾视、辱骂等旨在表达一种轻蔑、仇视或丑化他人形象的情绪而有贬损人格,降低他人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国际上公认的新闻传播纠纷的三大抗辩理由是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公正评论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有可靠的事实来源的情况下,针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立场公正的、没有恶意的评论,即使某些言辞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也不应该追究法律上的责任。特许权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有些特定主体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特许权分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隐私,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4隐私权,又称“宁居权”,是公民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2、窃取个人资讯。3、侵入私生活领域。4、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有:公共利益原则;社会知名人士和公共兴趣原则;政府官员隐私克减原则;公众知晓、公共场合、公开记录原则;权利人同意原则;使之不可辨认原则;等等。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肖像权,是公民个人形象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邻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司法活动与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虽然都要求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和程序性,而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讲究公开性和时效性。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1、满足公众知情权。2、监督公权力。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4、司法实践的需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媒介审判具有两大负面影响:1、亵渎了法治原则。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防范“媒介审判”J,就要做到: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第三章从行政行为主体看,对新闻传播机构与媒体实施行政监管的中央机构,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实行批准登L记制的意义有两点:一是确保媒体切实遵循《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积极的功能;二是便于对新闻传播媒体的发展规模、总体布局、资源配置进行调整。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外国新闻
本文标题: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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