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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发〔2005〕2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保障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鄂政办发〔2004〕121号、鄂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建立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平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等五个原则。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省政府规定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乡镇机关及本次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中非财供无编的合同制工人,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且正常缴费未间断的人员,维持原参保办法;缴费间断的人员,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原缴纳的养老金充抵按本实施办法应缴的同等数额的养老基金。涉及县乡联动改革的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参保办法。第四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分级负责。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的构成、费基、费率与缴费时间(一)构成: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统筹金两部分构成。(二)缴费基数:财政供给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他人员,2005年年底前,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以本人上年度档案月标准工资为缴费基数,统筹金部分,原则上以全县事业单位职工近10年月平均工资(依据县统计局资料测算为595元)作为缴费基数。从2006年起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金统一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或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缴费比例: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缴费时间:参保单位和职工从1995年1月(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费。不补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补缴后,1995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以后,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第六条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县财政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各参保对象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经费供给渠道不同,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补偿缴纳部分保险费。其中,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中的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档案工资的8%、财政按档案工资的3%分担;属财政差额拨款单位中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9%、财政按缴费基数2%分担;属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中非财供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的10%、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分担。个人帐户养老金除财政分担之外的部分,个人和单位的分担比例可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但个人部分缴纳比例不得低于4%。统筹金部分,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3%、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4%分担;属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的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财政按缴费基数的9%分担;属自收自支单位人员及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中非财供人员,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3%、财政按缴费基数的4%分担。统筹金单位应缴部分由参保单位向机关事业保险局签订书面还款计划;财政补偿缴纳部分,根据财力情况,分年拨付到位。个人帐户养老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额缴清,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和个人缴足应缴的金额,单位未按时缴足的,从主管部门的财政拨款中划缴。2006年1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财政供给人员,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其他人员,由转体单位或新的就业单位从单位自有经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七条乡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月至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止,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中断缴费。未办理任何手续或未履行离岗协议的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养老金全部由个人补缴。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等待安置期间的养老金由接收安置单位缴纳单位应缴部分,个人部分由个人补缴。安置后不足三年的,由按收安置单位为其补缴三年单位应缴部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由单位按改革实施后的缴费基数为其缴足至退休之月止单位应缴的养老金,个人部分及今后因政策性调整工资待遇应补缴的养老金,由个人承担。第八条乡镇事业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或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参保办法:属财政供给的退休人员维持原供给渠道不变,继续由财政发放退休工资;非财政供给的退休人员,由主管局负责牵头,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养老金实际发放水平(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全县平均值的改按全县平均水平,但最高不得高于退休档案工资水平)一次性补缴10年的养老金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从2006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的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第十条乡镇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保时应从1995年1月起按本人档案工资的11%的比例补建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划入,差额部分从单位和财政缴费中划入。其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1995年1月补建至2005年12月底;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当月补建至2005年12月底。第十一条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缴费记录,社保经办机构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个人帐户。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转移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域内流动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三)参保人员进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暂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继续管理。(四)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重新就业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继续参保并缴费。(五)参保单位撤销的,退休人员继续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在职人员按前款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第十五条属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已经退休的非财供人员,参保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单位和个人按退休费实际发放水平(实际发放水平低于全县平均值的改按全县平均水平,但最高不得高于档案工资水平)一次性补缴了10年养老金的,按其补缴养老金的标准发放。今后,享受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水平的政策。第十六条实施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综合补贴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缴费每增加1年,计发比例提高1%。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平均指数×计发比例(1.2%)×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参照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综合性补贴标准执行。第十七条为保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6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但缴费不满15年的,只能享受一次性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待遇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支付给本人。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退休人员死亡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施行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事业单位应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按《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231)、《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执行。第二十三条乡镇事业单位社保基金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出现收支缺口,同级财政应及时予以补齐。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改革,按国家政策调整。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26日印发
本文标题:印发《黄梅县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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