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草案--重要條款摘錄擬訂要點第二條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一、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二、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三、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之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四、具有銷售運動彩券工作能力:指須非屬身心障礙者中之失智症、植物人、智能障礙、精神病患、重度視覺障礙者。第三條經銷商之遴選應依下列條件辦理之。一、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區設定建置數量,並視市場需要,分梯次選定。二、以公開方式接受申請。三、符合經銷商申請資格之申請人數若逾各該分區該梯次建置數目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四、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五、申請人應以其戶籍所在地,依本行規劃區域申請。第四條經銷商申請人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滿十八歲未逾五十五歲者。三、須高中畢業者。四、具有銷售運動彩券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五、申請人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五年者。六、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七、申請人如曾被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取銷經銷商資格須已逾五年,如為自願放棄經銷商資格者,須已逾二年。八、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第六條經獲選取得具備經銷商正、備取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本行規定時間內繳交本行指定之證明文件交付審核,符合規定者得再接受筆試或面試等工作能力鑑定。第七條工作能力鑑定合格者應在接獲本行通知,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符合下列條件之銷售處所,予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勘驗:一、能取得獨資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其記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公益彩券經銷業。二、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一樓店面固定處所。三、銷售處所需面寬三公尺,室內可運用面積(不含騎樓、巷道、或任何公共空間)需達十坪以上,並能放置運動彩券販售機器設備及資訊顯示、查詢設備,惟經本行核准者不在此限。2擬訂要點四、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以上。五、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經銷商於前項銷售處所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於規定期限內與本行完成簽約,經本行核准後,即核發經銷證。未於規定期間與本行完成簽約者,即喪失經銷商申請資格。第十條各該分區出缺由已排定之備取名單依序遞補,不足部分依分區另行公告遴選之。已取得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同區域之正取經銷商資格。第十一條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為遞補,本行將對其第四條所定資格、銷售運動彩券工作能力、能親自在場銷售等條件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取銷備取資格,由次順位依序遞補。第十三條經銷商應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載營業處所為運動彩券銷售處所,經本行同意,始得遷址營業,且其新址應以本行規劃之同一分區為限。因移動機器設備或遷址營業所發生之運動彩券相關機器線路費用,由經銷商自行負擔。第十九條有關促銷活動由本行統一規劃,並視市場狀況辦理。未經本行同意,經銷商不得從事下列促銷行為:一、與其他機構或個人參與或合作促銷活動。二、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宣傳品。三、贈送彩券或現金。四、其他非經本行同意之行為。第二十三條經銷商於每個月之月銷售額,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銷售額排名後百分之五,且未達本行規定之月銷售額,屬未達業績標準,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次之月銷售額未達業績標準,本行得以銷售績效不佳取銷其經銷商資格。前項所稱月銷售額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整。前開標準若有調整,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經銷商暫停營業時,得依停機天數比例酌降各該經銷商之月銷售額。第二十四條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之月銷售額未達業績標準,應接受本行或受委託機構輔導,無故未參加輔導者,本行得予取銷其經銷商資格。第二十五條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如負責人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因故均不能擔任者,得申請由其他親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前項代理人者,其資格須符合本要點第四條(一)至(八)款之規定。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經銷商之代理人。代理人不得同時擔任多位經銷商之代理人。第二十六條經銷商應自行管理代理人及其員工並負連帶責任,若代理人或員工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本行得取銷經銷商之資格。3擬訂要點第二十七條本行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運動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行得取銷其經銷商資格。第二十九條經銷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經營非法賭博。二、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未經本行同意之彩券。三、將其銷售處所提供他人從事前兩項行為。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實或行為者,本行即取銷經銷商資格:一、經本行發現經銷商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或申請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二、經本行發現經銷商曾被公益彩券發行機構取銷經銷商資格未逾五年。三、經本行發現經銷商曾自願放棄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未逾二年。四、經銷商死亡或喪失銷售運動彩券工作能力者,即喪失經銷商資格。二、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合約書草案—重要條款摘錄擬訂條文第八條(各類佣金之計收)乙方之銷售佣金按銷售金額之八%計算;乙方代兌中獎彩券貳仟元以下獎金時,每張彩券兌獎佣金以貳元計算。賽事因故取消所導致之無效投注,該賽事之銷售佣金收回,投注金額以全額方式退款予費者,處理退款佣金每張彩券貳元。第九條(銷售佣金、退款佣金、退款款項及代墊獎金之結算)乙方之銷售佣金、處理退款佣金、退款款項及辦理運動彩券貳仟元以下獎金之兌付所代墊獎金每日結算一次,甲方應於結算後之甲方次營業日撥入指定帳戶。第十九條(營運設備保證金)乙方使用營運設備,甲方得依法酌收保證金八萬元整。前項保證金於本合約書終止或屆期時,依本合約書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第二十條(營運設備保管)營運設備為甲方或受委託機構財產,乙方應依本合約書約定使用,並不得將營運設備出質、出借、出租或以任何方式移轉占有予非經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書面指定之人。4擬訂條文乙方應依本合約書、操作及安裝手冊等相關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營運設備。倘營運設備有毀損、滅失或遭受任何侵害之虞時,乙方應盡力保護營運設備並立即將該等情事通知甲方或受委託機構。第二十二條(營運設備之遷徙、移置)乙方應將營運設備置放於原安裝之銷售處所,非經甲方或受委託機構同意不得擅自移置。有關營運設備之遷徙、移置均應由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指派之人員進行,乙方不得自行或委由他人為之,如有違反致營運設備故障損毀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乙方應依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所訂標準支付甲方或受委託機構相關遷移費用。乙方如因故無法於甲方或受委託機構安排之營運設備遷徙、移置安裝時程提供銷售處所並派員到場配合遷徙移置與安裝暨測試時,應於二個日曆日前以電話申請更改時程,惟因天災(如水風災、地震)或突發緊急事故(乙方須負舉證義務)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乙方無法依約申請更改時程時,不在此限。第二十九條(形象呈現設備)乙方應依甲方規劃建議之方式使用及擺設販售設備。乙方喪失運動彩券經銷商資格時,除應即返還甲方或受委託機構營運設備外,應自行移除所有販售設備,如未為移除,致違反法令規定或導致相關法律責任時,乙方應自行負責。第三十條(廣告販促物)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應規劃、設計運動彩券相關廣告販促物(包含但不限於關東旗、布條、海報、賽事資訊板等,以下合稱廣告販促物)。除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廣告販促物外,乙方應按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指定之規格自行購置,並依甲方或受委託機構規定之方式使用及擺設。乙方如欲自行或製作、置放或張貼非經甲方或受委託機構所授權設計、製作之廣告販促物,應經甲方或受委託機構事前書面同意。三、臨時事項:(一)應否規定經銷商代兌獎金之限額?若限額多少金額內較不會造成經銷商之負擔?
本文标题: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580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