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旅游法教程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68条: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通过了《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家旅游局制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2010年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一、旅行社的概念开展国内游、入境游、出境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企业法人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导游服务、领队服务、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业务的性质与内涵表现在:旅行社是团队旅游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实现和完成交易3)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服务保罗找来、组织、接待旅游者,以及接待旅游者委托提供相关业务。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表明,旅行社是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相关旅游服务的企业法人。2、关于旅行社的类别划分•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1、国内游:2、入境游:3、出境游:4、边境游:毗邻、集体、指定区域、期限。•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接受境外旅行社或者其他企业、组织、个人的委托,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接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和接待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请指出以下分别是旅行社的哪项业务•1、接待桂林游客在四川旅游•—国内•2、接待台湾游客在桂林旅游•—入境•3、接待韩国客人在山东旅游•—入境•4、接待在已经在河南旅游的香港人到桂林旅游•—入境•5、接待在已经在北京旅游的美国人到东北旅游•—入境•6、接待贵州游客到澳门旅游•—出境•7、接待已经在桂林旅游的英国人到新加坡旅游•—出境•8、接待已经在湖北旅游的香港人到台湾旅游•—出境•(三)旅行社非中介•1、旅行社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2、旅行社可从事中介服务•3、中介的特点:代购非自己的产品(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1、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1)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①安排交通服务;②安排住宿服务;③安排餐饮服务;④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⑤导游领队服务;⑥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2)接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主要包括:①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人境、签证手续等;②接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③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④其他旅游服务。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相关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根据市场需求,事先设计、编制或者选定好旅游线路和线路中观光、度假、休闲的旅游项目,把此线路中为实现观光、度假、休闲目的所涉及的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要素,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采购来,加上所提供的导游服务,形成了一个由其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所组成的全新服务,即团队旅游产品;安排购物活动,是指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根据旅游合同的约定或者旅游者的要求,为旅游者和购物商家之间提供或创造交易的行为,不属于旅行社从其他服务提供者处采购而形成的属于自身的全新的服务产品。2、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3)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界定。①关于委托代办业务。在国际上,委托代办业务是旅行社的经营业务范围之一;在我国,该项业务资格的取得,有的源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有的基于相关企业的委托,②关于代办公务活动。基于节约人力、财力以及专业化运作,由旅行社代办公务活动,是世界上发达国家行使有效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三)旅行社行业组织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指旅行社企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联合成立的,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旅游者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四)旅行社立法1、旅行社法的产生本章所指旅行社法,是广义的概念,指调整旅行社业务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大体上都包括下列内容:立法目的、界定有关定义和术语、规定旅行社的类别和经营范围、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的经营规则、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责任等(四)旅行社立法2、我国旅行社立法概况1)旅行社法规制度初建阶段2)旅行社法律体系逐步形成阶段3)兑现承诺旅行社法规不断完善阶段(四)旅行社立法3、《旅行社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3、《旅行社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2)适用范围是指法律或法规的效力所及于的空间、事项和对象,即在何地对何事、何人产生约束和影响。《条例》第2条规定,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①空间范围是中国境内;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不包含上述三个地区;三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参照适用《条例》第3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条例其他规定。②事项范围包括旅行社的设立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③对象范围既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的主体,也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定要求:①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②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旅行社的设立营业设施符合法定要求,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①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②传真机、复印机;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申请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愿望的明示。设立申请书的内容:①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和设立地址。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②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③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2)相关证明文件,与所申请从事的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经营相关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文件。①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诸如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有关申请人有不少于30万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③经营场所的证明,诸如拟成立旅行社的自有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明文件;④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即能够证明申请人配备了开展旅游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并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完备、良好状态的文件。2、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3)企业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章程,是关于旅行社的宗旨、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为企业法人内部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1)许可程序。①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②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许可期限及决定,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3、许可程序与设立登记(2)工商登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因此,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旅行社即告成立。旅行社成立了内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2年后若没有被旅游局处罚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游业务一般情形:只能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例外情形;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二)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特别规定1、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条件①期限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2年;②行为条件,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1)许可程序。①许可主体,有权受理申请并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主体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②许可主体的地域范围及其级别,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③许可期限及决定,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3、许可程序与变更登记(2)变更登记。有许可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许可决定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即发生变化,由于增加了出境旅游业务,需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许可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持换发后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能够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旅行社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企业类型等发生变化。旅行社作为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注销登记,是实现企业法人正常消亡的法定手续,企业法人消亡后则权利能力随之丧失,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旅行社注销登记,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终止经营的旅行社,收缴其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登记行为。旅行社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以及歇业等原因。二、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三)旅行社的登记事项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销文件
本文标题:旅游法教程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581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