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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號:LP5-990014、LP5-990014-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辦理9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茲依據行政院98年1月9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修正訂頒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臺中縣政府99年3月2日研商99學年度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招標會議紀錄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適用機關(又稱訂購機關或機關)向立約商採購學生團體保險,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LP5-990014案(採購標的第2項)契約自99年7月5日生效,LP5-990014-1案(採購標的第1項)為重標決標之項次,契約自99年7月15日生效,並併入LP5-990014案執行。一、採購標的: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幼稚園4歲以上兒童及托育機構之托兒所2歲以上兒童9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第2項-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及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未滿2歲之兒童99學年度兒童團體保險。二、保險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上午零時至100年7月31日午夜十二時止,為期1年。三、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屬各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立獨立進修學校)、臺北市各級學校暨幼稚園(含國私立獨立進修、補習學校及臺北市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實習教師)、高雄市各級學校暨幼稚園(含國私立獨立進修、補習學校)、臺閩地區各縣(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完全中學、公私立特殊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相關附設補習學校暨已立案幼稚園、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臺閩地區各公立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政府核備有案之社區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及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新竹荷蘭國際學校、新竹美國學校、亞太美國學校、高雄市韓僑學校及高雄市美國學校,及依據本契約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之學校、幼稚園及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四、投保對象:第1項-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幼稚園4歲以上兒童及托育機構之托兒所2歲以上兒童99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投保對象如下:各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國私立獨立進修學校)、臺北市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稚園幼兒(含國私立獨立進修、2補習學校及臺北市立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實習教師)、高雄市各級學校學生暨幼稚園幼兒(含國私立獨立進修、補習學校)、臺閩地區各縣(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完全中學、公私立特殊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相關附設補習學校、國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兒童)暨已立案幼稚園之兒童等。新竹荷蘭國際學校、新竹美國學校、亞太美國學校、高雄市韓僑學校及高雄市美國學校學生等5校之學生。(該5校學生全額自付保費)臺閩地區各公立托育機構之托兒所、政府核備有案之社區托育機構之托兒所及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之托兒所年滿2歲之兒童。第2項-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及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未滿2歲之兒童99學年度兒童團體保險投保對象如下:臺閩地區各公立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政府核備有案之社區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及已立案私立托育機構之托嬰中心、托兒所附設托嬰中心之兒童。五、投保內容及預估投保數量:投保內容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契約條款附件一~一)(國民中小學、特殊學校、幼稚園、國私立獨立進修、補習學校及臺北市立大學院校等比照上述辦法辦理)及「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契約條款附件一~二)所載範圍。投保預估數量如投標須知附件一,實際投保人數依照各適用機關最後統計之人數為準,並按決標單價計算保費。六、下訂期間:在共同供應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投保通知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LP5-990014案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LP5-990014-1案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起至100年7月31日止。七、保證金:(一)、本案得標廠商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項次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元)13000萬215萬(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14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3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國內銀行處,收款人帳號:236-031-001531,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990014、LP5-990014-1案履約保證金。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02-2314-9701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三、附件二~四)。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五)4之實質內容相符。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二~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twBBB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至101年4月30日。2、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3、履約保證金於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包5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不依照保單條款(契約條款附件五)履約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契約有效期屆滿後2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事項。(本案保單條款內所列之「本公司」係指立約商)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1.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2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6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契約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有不足立約商仍應負擔買方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八、訂購投保方式:(一)、適用機關以外之學校依其投保人數填妥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逕向立約商訂購,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二)、適用機關得免再填列訂購單。(三)、如適用機關以外之其他學校逕向立約商訂購,未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立約商應將投保數量及金額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四)、學校辦理投保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及「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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