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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航空運輸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簡介(航空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航空運輸殘廢保險金)險種代碼:5D92年9月17日台總壽字第09215603606號函核備99年3月19日壽險精字第09900015801號函備查一、投保方式:本附加條款限附加於臺銀人壽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二、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不含該交通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搭乘航空公司定時營運(含加班機但不含包機)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空中運輸工具,於飛航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三、投保規定:(一)要保團體之資格:準用團體保險主契約之規定。(二)被保險人之資格:準用團體保險主契約之規定。(三)保險期間:同主契約,如係中途加保者,以保險單所批註日期為準。(四)繳費期間及方式:同主契約,且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五)投保金額限制:1.最低10萬元,最高1,000萬元。2.66歲至75歲者:最高保額500萬元;76歲至80足歲者:最高保額300萬元。3.子女:0歲至未滿15足歲:最高保額200萬元;15足歲以上:最高保額300萬元。(六)本附加條款其他未規定之事項,準用主契約之規定。四、給付項目:(一)航空運輸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範圍所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航空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公司給付「航空運輸身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之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如要詳細了解本商品之附加費用或其他相關資訊(包含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中心(免付費及申訴電話:0800-011966)或網站(網址:),以保障您的權益。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條款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二)航空運輸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範圍所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航空運輸殘廢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險種之殘廢認定標準,應依據保險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三)保險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航空運輸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本附加條款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加條款約定之申領條件,分別申領保險金。【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之約定為原則。】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免付費免付費免付費免付費及申訴及申訴及申訴及申訴電話電話電話電話::::0800080008000800----011966011966011966011966網址網址網址網址::::://總公司:10682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69號2~8樓(02)2784-9151台北分公司:10597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92號11樓(02)2528-7119桃園分公司:33066桃園市復興路110號11樓(03)336-6787新竹分公司:30043新竹市三民路9號3樓之1(03)535-2950台中分公司:40444台中市北區太平路17號11樓(04)2224-2921嘉義分公司:60054嘉義市新民路762號4樓之1(05)236-1663台南分公司:71084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1之113號17樓(06)312-3778高雄分公司:80147高雄市中正四路211號19樓之5、6(07)241-9182花蓮分公司:97048花蓮市中山路78號7樓(03)835-6492賜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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