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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的通知(平政办发〔2010〕12号)信息来源:|信息作者:|发布日期:2010-11-18平政办发〔2010〕12号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现将《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第五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县公安局职责:(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二)依法对运载危险品、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监管,指定其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载运输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车托”、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恶意堵塞交通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二)对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车站、砂石料厂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统计,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货物集散地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三)依法对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实施监督管理;(四)健全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超限运输交通违法信息记载。第九条县公路管理局职责:(一)依法查处辖区规定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上的超限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二)依法对起运地在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上的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申请实施初审。第十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货物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行为的查处。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职责:负责对运输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二次”污染。第十二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对有关企业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其规范运输经营的责任意识。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职责: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和业户加强源头管理,监督其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矿产品。第十四条县物价局职责:指导和监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有关收费标准。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阴分局职责:依法查处非法买卖改装(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道路运输配载点及经营场所。第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平阴分局职责:(一)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二)监督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监管;(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和超载运输发生的重大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县监察局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行政执法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县政府法制局职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受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第三章源头治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私自改装、改型、加高、加宽、加长运输车辆。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自行拆除或实施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严禁手续不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牌、安全设施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和超载运输。第二十三条严禁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车辆厢板高度及不加盖蓬布造成抛洒、泄漏。第二十四条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不能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第二十六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工作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第二十七条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应当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所处路段可以设置车辆减速带。第二十八条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对查实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除外),应责令承运人对超限、超载运输部分的货物进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运输经营者承担;拒不卸载的,应强制卸载超限、超载运输部分。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气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经批准可以不实施卸载或分载。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未消除违法状态或者造成公路损害拒绝补偿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九条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且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擅自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与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吨公里计重累进加价收费标准收费。第三十条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保管卸载货物的,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保管货物的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承运人应当在15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上缴国库。第三十一条对于超限和超载运输违法情节较轻或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运输车辆,原则上不扣押、不记分、不处罚,但必须记入交通违法档案。对具有严重超限和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交通治理规定通知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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