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7日09:26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简称《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二)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对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管理;(三)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
2、《湖南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株洲专家库》;(四)指定本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五)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七)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建工、水利、交通、国土、房产、经贸、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一)监督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
3、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
4、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发展计划部门或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发展计划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十五条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电力等货物采购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按《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招标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未核准招标方案的,按照国家、省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须经市发展计划部门核准,招标方可实施。招标方案包括招标组织形式(自行。
6、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基本情况等。项目审批部门因简化审批程序而直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项目招标方案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
7、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采用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或在申报招标方案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报送委托合同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备案。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本条规定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由发展计划部门认定。未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与招标项目规。
8、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和拥有3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标人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市重点项目,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等国家、省级媒介之一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株洲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四)报名截止日期;(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9、地点和办法。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相关媒介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下列审查:(一)是否为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否具有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应资质;(三)现有人员、设备情况及财务状况;(四)现有实施任务;(五)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设备、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六)近三年内是否有质量责任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严重违约、违法情形;(七)近五年内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八)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根据审查情况,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通知。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
10、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五日内报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不得审批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总则和招标依据;(三)招标项目的投资规模、性质、资金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设计、监理等;(四)技术规格;(五)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六)评标原则、方法和评标标准;(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及资信证明;(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十二)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十三)合同格式和主要合同条款;(十四)需要载明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第二十。
本文标题: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6025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