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格尔木炼油厂供用水管理办法
格尔木炼油厂供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用水管理,增强节水意识,降低水耗,节约水资源,保证炼化生产正常用水需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的供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用水包括全厂生产、生活、消防用新鲜水及绿化用灌溉大渠水。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运行科㈠负责供用水工作的对外协调;㈡负责审批供用水计划;㈢负责协调解决供用水中发生各类问题,负责协调解决局部或全厂性突发停水事件后的应急协调处置;㈣负责供用水的抄表计量工作和用水量的审核工作;㈤负责对各单位的供用水管理工作进行考核;㈥参与供用水合同的谈判;㈦负责全厂水资源的调配,节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第五条设备管理科负责全厂供用水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供用水水质和消防水系统管理工作。第七条动力车间负责厂外供水管网、厂内供水主管网、蓄水池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八条油品车间负责厂内新鲜水储水罐及加压泵房的维护管理。第九条行政事务部负责绿化水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十条化验分析中心负责水质监测的取样分析工作。第三章供用水管网及设施划分第十一条供用水管网及设施划分㈠厂内外供水管网的划分执行《格尔木炼油厂公用工程及管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㈡各装置(单元)内的供水管线(以进装置(单元)第一道阀门为界,包括该阀门)及设施由用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㈢厂前区办公楼、科技楼、展厅、报告厅、洗澡堂、DCS大楼、公路销售大厅、项目楼供用水管线及其设施由行政事务部维护管理。㈣我厂向外部单位供水管线及设施中划归我厂维护管理部分由供水支线连接处所属单位维护管理。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各单位在对进入各装置(单元)的总供水阀门或装置(单元)内各用水点的用水量大小进行调整时,必须汇报至生产运行调度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用水量大小调节。第十三条油品车间加强新鲜水储水罐水位、加压泵(包括消防稳高压加压泵)运行状况、供水压力的监控,严格执行《工艺卡片》中规定的运行参数要求。第十四条当新鲜水储水罐水位过高或过低时,油品车间岗位人员应及时向调度运行中心汇报,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联系供水单位增大供水量或调配厂内供用水负荷,使储水罐水位维持在控制指标范围内。第十五条厂外灌溉大渠有水的情况下,动力车间应做好蓄水池的进水、蓄水工作,按照工艺卡片和相关操作规程搞好蓄水池的运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各单位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公用工程及管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做好供用水管网及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供水管网及设施正常运行。动力车间按照管网巡检频次要求对市水厂南郊供水管线、30万吨甲醇装置供水管线和厂内供水主管网进行日常巡检管理;其它各单位做好所辖区域内管线和设施的巡检管理。第十七条厂内单位需在本单位计量范围外临时用水和外单位需用水时,必须办理用水申请(用水申请表见附件一),定期结算用水量及水费,属地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八条外部单位需从我厂供用水管网上连接供水支线长期用水时,企管法规科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与用水单位协商签订供用水协议,支线连接处的属地单位负责划归我厂管线设施部分的维护管理和供水量的调节工作。第十九条各单位维护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供用水设施出现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汇报至调度运行中心。需要局部或大范围停水时,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公用工程投用、切除审批表》)。对出现的问题不得拖延不办或隐瞒不报,严禁水资源跑损。第二十条各单位在用水的过程中严禁出现互窜,尤其是油气介质窜入新鲜水管线,造成新鲜水水质污染,给相关用水单位造成不利影响或重大损失。第二十一条新鲜水不得用于绿化浇地、设备冷却等非正常用途,特殊情况下需用新鲜水时,必须报送书面原因说明(用于设备冷却时,还需报送设备冷却方案),并办理用水申请(用水申请表见附件一)。第二十二条在使用绿化水浇地时,要加强各放水点的看护,防止绿化水溢出绿化带,大量跑损,或给流经地造成损害。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需加强计量水表的维护管理,定期上报用水量,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瞒报或弄虚作假。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节水意识,珍惜水资源,厉行节约,严禁浪费。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第二十五条不得随意使用消防管网供水,确需使用时需办理申请手续(《消防水使用申请表》)。第二十六条化验分析中心每月5日前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对当月的新鲜水水质进行取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生产运行科和动力车间。第二十七条根据我厂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与格尔木石化社区管理中心签订的供用水协议,定期由生产运行科、动力车间和市自来水公司或格尔木石化社区管理中心共同抄验水表,计算供用水量。由我厂供水的外部单位用水量结算时,定期由生产运行科、供水管线连接处的属地单位和用水单位共同抄验水表,计算用水量。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做好冬季供用水管网及设施的防冻防凝工作,防止冻凝、管线设施损坏或供用水中断。第二十九条在施工作业中涉及到供用水管网及设施时,必须先办理施工申请(见附件三),并递交施工方案和供用水管网及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供用水管网及设施损坏。第三十条由我厂供水的外部单位必须按照相关供用水协议按时结算缴纳水费,不得无故拖延或欠缴水费。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调节用水量大小时,未汇报至生产运行调度,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第三十二条擅自调节主供水管网上的阀门,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三条由于岗位操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操作不规范、误操作或车间管理不到位,造成新鲜水储水罐、加压泵(含稳高压加压泵)运行参数偏离《工艺卡片》要求,经督促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储水罐溢流,或因供水压力低造成用水单位操作波动,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厂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当新鲜水储水罐液位过高或过低时,岗位监控人员未及时(储水罐液位偏离《工艺卡片》要求时间超过半小时)向生产运行调度汇报,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第三十五条厂外灌溉大渠有水的情况下未及时向蓄水池补水,造成蓄水池水位偏低,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公用工程及管网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巡检频次对供用水管网及设施进行巡检时,依照《格尔木炼油厂公用工程及管网管理办法》中的考核条款进行考核。第三十七条厂内单位未办理用水申请的情况下在本单位计量范围外用水,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并承担所用水量的成本费用及考核。第三十八条厂外单位在未办理用水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用水时,每发生一起扣用水单位2000~10000元,已用水量的水费加倍结算给此用水单位,对此用水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扣业绩考核分1分,对接水点的属地管理单位扣业绩考核分1分。由于私自用水造成供用水管网及设施损坏,对局部或大范围内正常供用水造成影响,没发生一起扣私自用水单位10000~30000元,对此用水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接水点的属地管理单位加倍处罚。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供用水管网及设施出现问题后,未及时(问题发生两小时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未及时(问题发生半小时内)向生产运行调度汇报,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隐瞒不报(超过两小时)加倍处罚;未办理申请手续,擅自局部或大范围内停水,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条在供用水过程中发生介质互窜,造成水质受污染或产品质量不合格,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给相关用水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一条未办理用水申请,擅自使用新鲜水冷却设备,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并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在使用绿化水浇地的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绿化水大量溢流跑损,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给绿化水流经地造成损失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三条计量水表维护管理不到位,未按期上报用水量,上报用水量不真实,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罚款,计量时间段内的用水量按同期最大用水量核计。第四十四条在用水的过程中不注重节约,随意浪费,经督促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属地管理范围内发生“跑、冒、滴、漏”或“长流水”现象,经督促仍未得到有效整改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五条未办理消防水使用申请手续,擅自使用消防水,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酿成事故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化验分析中心未按照要求做好取样、化验分析和分析结果填报工作,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第四十七条由于责任单位未做好我厂外供水量(包括向我厂的供水和我厂向外部单位的供水)的抄表和水量结算工作,给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每发生一起扣责任单位业绩考核分1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各单位维护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供用水管网及设施出现冻凝、损坏,每发生一起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影响或酿成事故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在供用水管网及设施附近施工,未办理施工申请,每发生一起扣施工单位5000~10000元,对此施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扣业绩考核分1分,对施工点的属地管理单位扣业绩考核分1分。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供用水管网及设施损坏,每发生一起扣施工单位10000~30000元,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损坏的供用水管网及设施,同时施工单位承担在此过程中跑损的水量的水费,对此施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点的属地管理单位加倍处罚。造成重大影响的按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十条由我厂供水的外部单位不按时结算用水量和缴纳水费,我厂有权停止供水,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随文作废。第五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附件一:用水申请表内部单位用水申请表申请单位用水地点用水量计量方式用水事由用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接水点属地单位意见生产运行科意见(本表一式三份,生产运行科、属地单位和用水单位各留存一份)外部单位用水申请表申请单位接水地点用水区域接水线管径水表初期数水表末期数用水事由用水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接水点属地单位意见用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生产运行科意见(本表一式四份,生产运行科、属地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用水单位各留存一份)附件二:水质监测分析取样地点、分析项目及指标水质监测分析项目及指标序号项目名称单位指标分析标准1PH值PH单位6.5-8.52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3臭和味无异臭、异味4肉眼可见物无5氯化物mg/l≤2506硫酸盐mg/l≤2507硝酸盐(以N计)mg/l≤108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9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10色度度≤1511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1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13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14铁mg/l≤0.315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取样地点:㈠新鲜水储水罐市水厂供水线入口处㈡新鲜水储水罐格尔木石化社区供水线入口处㈢新鲜水储水罐顶取样口㈣脱盐水站原水罐30万吨甲醇装置市水厂供水线入口处
本文标题:格尔木炼油厂供用水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604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