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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检验检疫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一、货物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1.《商品检验法》•2.《动植物检疫法》•3.《卫生检疫法与食品卫生法》•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二、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三、货物的交接•经过三个环节:•交货(delivery)、检验或检查(inspectionorexamination)、接受或拒收(acceptanceorrejection)•四、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谁享有对货物的检验权,谁就享有了对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价的权利。由此可见,如何规定检验四、检验时间和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我国的业务实践,有关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办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产地(工厂)检验是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2、以“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QualityandWeight)为准。•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1、以“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QualityandWeight)为准。•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不符点,向卖方索赔•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取。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常将商品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作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对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到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就是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槠分ShippingWeightandLandedQuality)。
本文标题:检验检疫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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