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单忠德(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苏盐城224002)摘要: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对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进步,现有的品种保护制度已明显不适应品种保护工作的需求。为加快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发展,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将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上升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植物新品种审定有关信息资源共享的制度,将新品种保护中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测试内容融合到品种审定的测试中去,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品种审定的测试数据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以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提高授权质量。关键词: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权;问题;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2]。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新品种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植物新品种实施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植物新品种权是依法授予植物新品种的所有人以生产、销售和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专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品种权就是育种者权利。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式启动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农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品种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组织体系初步建成1.1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及组织体系的建立1997年4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行政法规,它明确了品种权的内容、归属、申请程序和授权条件及侵权的处理办法等。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即InternationalUnionfortheProtectionofNewVarietiesofPlants)第39个成员国。此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_________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单忠德(1955--),男,江苏东台人,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油菜遗传育种与栽培技术研究。E–mail:ycszd@yahoo.com.cn;2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并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和林业新品种的申请、审查、测试、授权等方面的工作。在农业方面,农业部还先后制定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研制管理办法》、《“十一五”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制定的《审查指南》等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完成了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任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UPOV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的实施,在司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至此,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框架。在组织机构方面,农业部组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复审委员会,省级农、林业行政部门成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建立了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部分科研单位也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个由农业科教、执法、种子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农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参与,适应中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初步形成。从而使品种权的申请、审查、测试、授权到复审、品种权案件的查处、审判以及品种权中介服务等工作有章可循。1.2全面建成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组建了审查和测试专业人才队伍,先后公布了八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农业植物保护范围达到80个属或种;组织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DUS测试指南)和部分植物新品种DNA快速检测技术标准[3]。2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分析在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1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认知度不断提高,申请数量大幅度上升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全社会育种创新的积极性,新品种研发活跃,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数据,从1999年起,截至2010年7月31日,我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达到7144件,授权量达到3251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4个国家。其中,1999年的申请量仅115件,2009年攀升到992件,较上年增长14%,创历史新高[4]。自2004年以来申请量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四位。2.2授权品种已成为促进粮食增产的主要力量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加速了新品种的选育速度,新品种层出不穷,实施《条例》后五年与实施前五年相比,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六大作物的审定品种总量增长了96.63%,年均增长19.33%;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动下,各级农业部门积极为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搭建平台,促进了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的实施。据对2009年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统计,授权品种占水稻、小麦、玉米播种面积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9.8%、26.2%和27.6%。农业部超级稻计划所选定品种的100%均为授权品种[5]。江苏省80%以上的授权品种进入市场,实现了产业化;山东省授权品种转让率达45%以上,转让费突破亿元,推广面积3亿多亩,增加社会效益3亿多元[6]。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3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较少的投入而获得更多的商机及丰厚的利润。利益的驱动使得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2000年5月1日,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院获得登海9号杂交玉米的品种权,2001年1月15日农科院将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品种权转让给了原告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变更申请已在2001年第2期《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报》中予以公告,并于2001年4月6日缴纳了品种权维持年费。即原告享有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的专用权。被告于2001年5月以掖单53玉米杂交种为名,申请在赤峰市宁城县制种,面积400亩,并办理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而实际制种的品种为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利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等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三种方法对诉前从制种田中保全的玉米杂交种进行技术鉴定,该品种为登海9号玉米杂交种[7]。江苏徐淮地区淮阴农业科学研究所于2003年获得小麦品种“淮麦20号”品种权。其于同年许可东亚公司在适宜种植范围内永久独占实施“淮麦20号”植物新品种权。2004年9月24日,被告吴学刚被邳州市农林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邳州市新河镇新河街农资门市经营“淮麦20号”小麦种子无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调运检疫证,包装袋上未标注品名。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吴学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吴学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8]。原告新强种业公司起诉指控被告创富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原告“两优6326”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在被告的各育种基地抽样保全了被控侵权种子样本。并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调取的“两优6326”备案F1代标准种子,委托中国水稻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9]。双峰县种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湖南隆平高科农平种业有限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金优207”水稻种子案;山东临朐华良种业有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登海种业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鲁白16号”白菜杂交种的行为;甘肃五谷种业有限公司未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为第三者生产“农大364”玉米种等案[10]。不但侵权形式多样,侵权主体亦很复杂。2.4加大执法力度是植物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在打击侵权假冒和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农业部先后在全国22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截至2008年,全国农业行政机关共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有力打击了各类品种权违法侵权4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合法利益[11]。但由于我国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时间不长,人们的法制意识还不够强,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而品种权人维权成本高甚至无法有效维权;品种权遭到侵犯或者假冒品种权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请求农业行政部门处理,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部门的处理以调解为主,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诉讼程序复杂,取证困难,同时如果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赔偿金额。2002-2005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400多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多数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12],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有效保护。2.5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之间存在重复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品种审定是法律规定的新品种育成或新品种引进在推广之前政府主管部门对作物品种管理的一项规范措施,以审查其能否推广及其推广范围。同时,品种审定是良种繁育和推广的前提,只有审定合格的品种,经农业行政部门公告后,才可正式开始进行繁殖推广。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两级审定制度,即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13]。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及各个作物的审定标准,同样各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品种审定办法和审定标准。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必须经过两年区域试验和一年生产试验,结合品质、抗性鉴定结果,对照审定标准,由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专门的总结会议予以确认后报同级审定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将初审意见及推荐种植区域意见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审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13]。近年来,由于申请审定品种的数量多,超出了区域试验的承载能力,往往在区域试验前增加一年预备试验。这样,一个品种从申请审定到通过审定需要3-4年的时间。品种保护中对品种权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一般在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本文标题:植物新品种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6196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