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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內部運輸設施1.引言1.1政策目標1.2與《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運輸規劃及設計手冊》其他各章的關係2.鐵路設施2.1一般目標2.2鐵路系統的類別2.3鐵路系統的標準2.4決定位置的因素2.5鐵路保護3.道路3.1道路等級3.2市區道路的標準3.3郊區道路的標準3.4支路的標準3.5決定路線的因素3.6道路的土地總需求4.公共交通總站4.1專利巴士設施4.2公共小型巴士總站4.3的士站4.4渡輪碼頭4.5公共運輸交匯處4.6跨界巴士總站/車站5.行人環境規劃5.1步行與行人環境5.2行人環境規劃的概括大綱5.3以地區改善計劃作為綜合改善的工具5.4行人設施的規劃準則5.5改善行人環境的準則5.6街景及行人路5.7可供所有人使用的通道5.8提供理想的行人路5.9實施6.單車設施6.1一般目標6.2單車徑6.3單車徑的標準6.4單車公園6.5單車停放處6.6單車停放處的標準7.泊車設施7.1概況7.2街道以外泊車位7.3路旁泊車位7.4殘疾人士泊車位附錄1運輸策略附錄2技術細節參考資料摘要二零一一年八月版本1.引言1.1政策目標1.1.1新的運輸策略《邁步前進:香港長遠運輸策略》支持當局的施政方針,就是要在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提供及維持安全、可靠及高效率的交通運輸系統,使香港今後得以持續發展。這個策略的目標可概述如下:更妥善結合運輸與土地用途規劃;更充分運用鐵路;更完善的公共運輸服務及設施;更廣泛運用新科技來管理交通;及更環保的運輸基礎設施及活動。1.1.2上述運輸策略所有涉及土地用途規劃的目標及措施,均已納入《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章節內,以確保其在規劃過程中會獲得充分考慮。這些目標及措施的詳細內容見附錄1。1.2與《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及《運輸規劃及設計手冊》其他各章的關係1.2.1一般而言,道路、鐵路、總站、車廠、油站等內部運輸設施,均有可能損害環境。在規劃階段,運輸與環境的相互影響成為運輸計劃評估的考慮因素之一。因此,有關方面應就這些計劃的環保事宜諮詢環境保護署,並應盡可能遵守第九章「環境」中有關內部運輸設施的環保指引。至於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指定工程項目,則應遵守法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1.2.2本章沒有包括技術細節,但如有需要,也可參閱由運輸署擬備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附錄2表列了手冊內宜參閱的章節。2.鐵路設施2.1一般目標2.1.1鐵路將會發展為客運公共運輸網絡的骨幹。現有及已規劃的鐵路走廊沿線面臨越來越多發展壓力,要容納不斷增加的人口及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在「鐵路發展策略2000」內,已闡述香港至二零一六年的鐵路發展方案。2.1.2原則上,在規劃新發展區及大型的人口及就業中心時,須充分考慮如何盡量利用現有及擬議的鐵路路線及車站。就闢設通道作出規劃時,亦須留意這點,以便配合現有的鐵路系統,並妥善地融合以道路為本及以鐵路為本的運輸系統。2.2鐵路系統的類別2.2.1現時共有4個不同的鐵路系統為本港各區提供服務︰山頂纜車香港電車香港鐵路西北鐵路(屯門-元朗輕鐵系統)2.2.2上述鐵路系統大致上可分為輕便及重型兩類,但在研究市區內的鐵路時,有時很難作出區別。一般來說,香港鐵路可列為重型鐵路系統,而西北鐵路及香港電車則屬輕便鐵路系統。輕便鐵路系統的列車較短,停站多,載客量較少。另一方面,重型鐵路系統在運輸系統中則有較高的運載能力。2.3鐵路系統的標準2.3.1各鐵路系統的技術規定均有不同,根據本身的運作特性釐定。2.3.2路軌的闊度、弧度及坡度、總站/車站及車廠的面積及設計,均須根據特別可行性研究的結果來釐定,這些研究須獲運輸署、路政署及有關的委員會批准。2.4決定位置的因素2.4.1在規劃新鐵路或鐵路專用範圍時,應考慮融合鐵路計劃與土地用途規劃。鐵路計劃可令地區的發展機會增加或減少。有關方面應考慮主要的規劃指標,例如人口及就業中心的分佈情況,以確保鐵路系統可為其提供最理想的服務。為了增強鐵路服務的可行性,應盡可能利用鐵路車站、車廠及公共運輸交匯處周圍的發展機會,同時又不影響在規劃上的其他考慮因素,例如基礎設施及環境問題。2.4.2鐵路車站/公共運輸交匯處的所在位置,市民應可徒步不超過500米往返居住、工作、購物、商業、文娛地點及其他人多出入的活動中心,並應設有妥為規劃的行人通道系統以加強聯繫。在步行路程較長及路程達1000米的情況下,應考慮在規劃階段盡早提供輔助設施,例如自動行人道,協助行人往返總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及其他發展。這有助鼓勵市民使用公共運輸服務,以及紓緩對私家車的倚賴,改善道路擠塞的情況。2.4.3在規劃新鐵路或鐵路專用範圍時,亦應考慮盡量減低有關計劃對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可能引起的影響。一般的考慮因素包括鐵路路線與易受噪音影響的地方之間留有適當分隔距離、提供屏障及吸音裝置,以及在車廠加設上蓋。地下鐵路及地面鐵路在規劃路線及車站時須考慮的因素頗為不同。地下鐵路須關注的噪音及視覺問題較地面鐵路為少。另一方面,地下鐵路在規劃土地用途時應考慮一些有關通風塔或消防通道的規定。這些在環境影響及連帶的規劃影響方面的分別,須在規劃鐵路及其附屬/或附近發展時加以考慮。關於在環境方面的具體考慮因素,讀者可視乎情況參閱第9章或徵詢環境保護署的意見。2.5鐵路保護2.5.1路政署鐵路拓展處在憲報公布鐵路計劃前,會不時發出行政上的鐵路路線保護圖則。任何會影響鐵路保護區的規劃及發展事宜,可轉達鐵路拓展處考慮。2.5.2行政上的鐵路路線保護的目的,不是引致規劃上的限制,也不是不必要地凍結發展,而是確保這些擬建鐵路計劃不會受到其他發展所阻礙。實施行政上的鐵路路線保護程序後,各部門可及早了解因鐵路計劃而引起的相互影響。如可能引致衝突,可適畤採取根據政府目標及政策的適當行動予以解決。3.道路3.1道路等級3.1.1鑑於本港道路網過往的發展,現時很難準確界定道路等級,但大致上仍可按道路擬發揮的特定功能而將其歸類。3.1.2快速公路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指定的連接本港主要人口及活動密集區的道路。雖然在功能上與主幹道甚或若干主要幹路相若,但在設計上卻需要根據較高的標準。快速公路可以貫穿市區和郊區,並不局限於任何一區。主幹道或主要幹路不一定全是快速公路。3.1.3市區(包括香港、九龍及新市鎮)的道路等級計有:(a)主幹道:疏導各主要人口及活動密集區之間較為長程的交通流量;(b)主要幹路:疏導主要市區內各中心點之間的交通,形成一個主要道路網;(c)區域幹路:疏導主要市區內各主要道路網與各地區之間的交通;及(d)地區幹路:直接由區域幹路通往區內樓宇及土地的道路。3.1.4郊區道路可分為:(a)主幹道:參照第3.1.3段的定義;(b)甲級郊區公路:疏導由較小的人口密集區或市民常到的康樂區至主要道路網的交通流量;(c)乙級郊區公路:疏導由鄉村至甲級郊區公路的交通;(d)接駁道路:疏導由較偏遠民居至乙級郊區公路的交通;及(e)單線通路:疏導由獨立發展區至乙級郊區公路的交通。3.1.5一如圖1、圖2、圖3、圖4及圖5所示,任何道路的總闊度均由數個部分組成。因應道路的類別及功能,組成部分可能包括:(a)一條或以上數目的行車道;(b)行人路;(c)路肩;(d)設有或不設種植預留地帶及邊帶的路邊;(e)中央分道帶及安全島;(f)支路;(g)隔音屏障;及(h)單車徑。雖然較後段落會就這些組成部分的合適闊度提供指引,但重要的是,真正採用的設計準則,特別是在幾何特性、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等各方面,必須配合道路預期使用的車速。因此,大部分標準不應被視作絕對最高或最低限度,而是可按照經濟、環境及道路安全等因素加以調整,以切合具體環境的需要。有關各組成部分典型的橫切面,可參考《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第二卷第三章。3.2市區道路的標準3.2.1各類道路的一般設計特點如下:(a)快速公路為雙程分隔車道,只在每個相隔很遠的分層道路交界處才設直接路旁出入口。車路各段應設左面路肩,停車限制全日生效。交界處最好各相隔5千米左右,但在個別情況下可把距離縮短,惟不宜少於2千米。所提供的行人設施,應與車輛交通完全分隔。(b)主幹道為雙程分隔車道,不設直接路旁出入口,停車限制全日生效。最好設有分層道路交界處。如設交界處,中心點的相隔距離不應少於1千米。如因實際情況或其他限制而需設置地面路口交界處,相隔距離不應少於300米。所提供的行人設施,應與車輛交通完全分隔。(c)主要幹路為雙程分隔車道,性質與主幹道相似。(d)區域幹路為雙程分隔車道或不分隔行車道,設有容車量大的路口交界處,停車限制在繁忙時間生效。一般不設路旁泊車位。如有需要,或准設置直接路旁出入口。(e)地區幹路為不分隔行車道,通常設有直接路旁出入口,或需實施停車限制,但通常只在路口交界處附近才作此規限。或准設置路旁泊車位。3.2.2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而建議的車路闊度,載於表1。表1:市區車路的最低闊度(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圖表簡介]道路類別不分隔行車道雙程分隔車道快速公路及主幹道-7.3米(兩線)11.0米(3線)14.6米(4線)主要幹路+-6.75米(兩線)10.0米(3線)13.5米(4線)區域幹路+7.3米(兩線)10.3米(兩線)*13.5米(4線)6.75米(兩線)10.0米(3線)地區幹路+7.3米(兩線)10.3米(兩線)*13.5米(4線)6.75米(兩線)+如有電車軌,須設有5.5米闊的電車專用範圍以方便雙軌行車。*當繁忙時間的交通流量(雙程)超逾1600架次但少於2400架次時,應採用較寬闊的兩線不分隔行車道。基於安全理由,不建議採用3線不分隔行車道。3.2.3就區域及地區幹路而言,如准許泊車及/或上落客貨可能會阻礙交通,應在車路任何一邊或兩邊加闊3米。3.2.4關於私人發展範圍內的私家街道及通路,一般按照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及《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所規定的準則設計。然而,如該等街道及通路擬供公眾使用及成為整體公路系統的一部分,又或會有公共交通工具行走,則應按照《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所載的標準及路政署的規定設計及建造。3.2.5《建築物(私家街道及通路)規例》所規定的車路最低闊度,載於表2。對於闊度少於6米的私家街道及通路,如須用作緊急車輛通道,路面必須最少淨闊6米(可包括毗鄰的行人路或路邊在內),以便消防車運作。表2:私家街道及通路的車路最低闊度(建築物條例)[圖表簡介]道路類別住宅工業/混合用途主要私家街道7.3米10.5米次級私家街道5.5米7.3米盡頭路5.0米7.3米通路5.0米不適用設有讓車處的通路2.75米不適用3.2.6工業通路的最低標準,載於載於圖6。通往工業樓宇的主要通路,車路最少闊13.5米,每邊行人路最少闊3.5米。因此,標準道路的總闊度為20.5米。3.2.7通往工業樓宇的次要通路,單程車路最少闊7.3米,雙程則為10.3米,每邊行人路最少闊3.5米。因此,單程次要通路的總闊度為14.3米,雙程則為17.3米。3.2.8工業區內的走火通道及後支路最少應有9米闊。3.2.9市區道路中央分道帶的闊度,會因應個別情況而改變,亦受街道裝置所影響。關於設有防撞欄或類似設施的市區道路中央分道帶的最低闊度,表3載有相關指引。表3:市區道路中央分道帶的最低闊度[圖表簡介]道路類別分道帶闊度快速公路2.3米主幹道2.3米主要幹路2.3米區域/地區幹路1.8米3.2.10如在中央分道帶種植花木,則需增加表3所列闊度。在行車道旁種植花木的規定,載於《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第二卷第五章。3.2.11就主幹道及主要幹路而言,除1米寬的邊帶外,通常應另設2米寬的路邊。如為架空主要幹路,則可不設路邊,但必須提供1米寬的邊帶。3.2.12快速公路、主幹道、主要幹路及巴士路線的坡度不宜超過4%,其他道路則不應超過5%。如地形問題對築路計劃的開支有很大影響,則可採用較大坡度,惟前者不得超逾最高的8%,而後者則不得超逾最高的10%。這項標準適用於市區及郊區道路。3.3郊區道路的標準3.3.1各類道路的一般設計特點如下:(a)快速公路為雙程分隔車道,只在每個相隔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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