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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介入出口黄金制品业务准入条件分析(一)国内商业银行参与实物黄金业务的动因分析2003年5月央行停止执行包括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在内的26项行政审批项目,标志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从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市场的全面开放。而现在进出口限制的放宽,更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黄金交易和消费量的上升。2004年9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上海的一个国际贵金属论坛上表示,中国的黄金市场总体上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黄金还不能实现自由的进出口即是其中之一,央行下一步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就在周发表讲话的5个月前,2004年4月,中国对施行了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实行多年的对外贸易专营格局被打破。新法规定,只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即可以办理进出口业务,海关将凭其备案登记办理相应报关验放手续。商业银行主要把黄金进出口当作金融资产来运作,通过开展各项黄金业务,诸如黄金租赁、黄金贷款、并到国际黄金期货市场上投资,来实现综合收益。(二)商业银行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业务的条件2005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据规定,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意见稿》规定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3.申请进出口的黄金制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5.近二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捐赠、遗产继承等需要进出口黄金制品的除外。(三)商业银行申请进出口黄金制品业务的流程申请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企业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黄金制品纯度、用途、数量、重量、规格、进出口口岸等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6.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申请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四)商业银行经营黄金制品业务的其他主要规定1.《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意见稿》其他规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意见稿》还明确提到对申请将实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意见稿》规定,央行的各分支机构为申请的受理机构和审批机构,并将根据一事一批的原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为其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据此证15个工作日内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该《意见稿》第6条最后一款规定:出口黄金制品除了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法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央行一面放开进出口权,一面又加强监管,显示央行正在对外释放“藏金于民”信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理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进出口黄金业务项下的收付汇及核销行为: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进出口黄金业务的特殊性,在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进出口黄金业务时,由委托方即商业银行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年度确定黄金进出口计划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持申请函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黄金进口项下的专项外汇额度。商业银行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额度内办理黄金进口项下购付汇业务,年度购付汇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经批准的额度。商业银行应当凭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合同或协议、交易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证办理黄金进口对外购付汇手续。进口付汇后,商业银行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交易确认书等有关单证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商业银行办理黄金出口业务,应当由商业银行指定核销人员,凭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手续;凭“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或协议、收汇人为商业银行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属退运货物,应提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时,应将自身视为银行客户,并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黄金进口付汇及核销行为,简化商业银行黄金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及核销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提出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经营黄金进口业务中用以申请办理购付汇及核销手续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名称,应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名称”栏内所填名称一致。对于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已存在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且已持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据,按货到汇款结算方式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购付汇。办理黄金进口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核注、结案及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在办理黄金进口购付汇时,对于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或暂无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银行付汇专用联)”、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黄金交易确认凭证及其他相关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黄金进口项下的购付汇业务。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结算方式”应填写为“其他”,交易附言应注明“黄金进口付汇”。商业银行在办理黄金进口购付汇时,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商业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函申请办理购付汇业务。经营黄金进口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于付汇后45个工作日内,按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凭证(外汇局核销专用联)”、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上“结算方式”为货到汇款的,可不提供此单据)、电子口岸IC卡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外汇局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并将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五)商业银行经营黄金制品业务的机会央行网站在2010年8月3日公布了《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黄金市场制度和相关政策,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拓宽黄金实物供给渠道,完善黄金市场外汇政策,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意见》明确表示要扩大有进出口黄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数量,进一步发展黄金租借市场,拓宽黄金实物供给渠道,完善黄金市场外汇政策,推动黄金市场对外开放。根据《意见》,今后央行允许商业银行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下,在境外对冲境内黄金交易头寸。要做好黄金市场融资服务,对符合黄金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扩大授信额度。另外,还要重点支持大型黄金集团的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意见》还要求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黄金市场相关工作。要着力加强黄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黄金市场交易和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市场交易方式,健全黄金市场标准认定体系,完善黄金市场仓储运输体系,改善和加强黄金市场清算服务。六部委警示了黄金市场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中介机构加强自律性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六)商业银行经营黄金制品业务的竞争格局央行于2003年全面改革进出口黄金制度,由原来的央行进口改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担当黄金进出口代理行,即从事黄金寄售业务的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四大银行获得黄金进出口权后,被其买入的海外黄金可通过上海金交所流入国内市场,而且四大商业银行在海外采购黄金时国家对其进行免税政策。在央行等部门出台《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表示中国将扩大进出口黄金商业银行数量后,上海银行经央行批准,正式获批开办黄金进口业务资格,这是自2003年四大国有银行获准开办此项业务后,央行首次批准其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自2003年开办境内黄金自营业务以来,交易量在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类会员中始终排名前列,并曾连续四年获得上海黄金交易所优秀会员称号。此次获准开办黄金进口业务,将成为该行黄金业务从境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契机。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介入出口黄金制品业务准入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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