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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姓名:孙光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高宏贵20070501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研究作者:孙光建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唐济宇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问题研究2007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必然存在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被迫退出市场的情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进行规制的法律在发达国家是非常完善的,而我国商业银行不仅很少出现退市现象,也没有系统的处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原因在于我国长期对银行的过度保护,银行基于其垄断地位,基本不存在退市的风险。但是这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是非常安全的,恰恰相反,长期保护造成了我国银行业普遍资产质量低下,经营风险偏高,特别是加入WTO后,随外资银行的进入并获得国民待遇,我国银行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竞争失败而发生退市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此,研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其理论显得非常必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商业市场退出的诸多法律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做了思考。文章共包括了四个部分:首先是导论部分,导论主要阐明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现状和意义。我国银行业本来就经营风险特别高,存在诸多隐患和退市风险,加上对外资银行的全面开放,更进一步加剧这种风险,而我国却缺乏应对这一风险的机制,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并且多是从如何防止银行退市的角度出发。文章认为防止市场退出固然重要,但是当风险发生后,如何处置风险,对那些挽救无望的银行迅速采取措施,清理退市才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设计的所主要的关注点。因此,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制度应当坚持“早期介入、严格退出”的指导思想。其次,文章阐述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的一般理论,主要研究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含义、法律属性、分类以及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必要性。文章认为,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流动性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形下,无法参与市场竞争,而被迫退出其所属金融市场,终止其市场主体资格的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性质,属于第三法域。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包括撤销、并购、破产三种模式。在本部分的最后,文章从优化资源配置、防止银行系统性风险等角度论述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必要性。文章的接下来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士四个国家,其中重点介绍美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存款保险制度发源地,美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十分完善,法律规范的实施质量也很高,具有很强的可借鉴性,其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具体事务基本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在实践中很少采用破产方式解决问题,多是通过“购买与承接方式”(也是本文所认为的并购方式)处理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德国是全能银行制的国家,国家对银行的救助措施完善,但是德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也很完善,德国根据不同银行的性质、资产来源和功能采取了不同的退市方式。根据上述的分析,文章总结了对我国具有借鉴作用的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和实践的经验。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首先指出了我国现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没有统一可适用的法律,没有明确的退市方式,缺乏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功能实际由政府承担,退市过程中行政干预随意性强、干预过多等;其次论述了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所应坚持的价值目标,文章认为,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金融安全、金融自由、倾斜保护弱者以维护公平。根据“早期介入、严格退出”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指导思想,金融的安全和自由是本文关注的重点。最后,基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价值目标的要求,文章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了思考,提出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在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法律中明确规定退市的原因和原则,对商业银行的撤销、并购、破产三种模式及其选择进行详细规定等对策,并就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文章认为,应当建立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中心,吸收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管理人制度,并由之全程参与并主持退市工作,可以迅速有效实现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保护中小存款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由于银行退市可能引发的银行业乃至金融业的系统性危机。2.期刊论文孙敏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经济师2005,(1)有商业银行的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已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无法对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文章着重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已有市场退出的实践,提出完善该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3.学位论文赵赞扬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2008即使最有效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也无法杜绝商业银行陷入困境引发市场退出的可能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本身就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法人治理结构脆弱等内在缺陷,伴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商业银行随时可能面临市场退出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运行需要法律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由于法律制度缺失,我国以往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实践存在随意性很强、盲目性较大等诸多严重弊病,不能顺利解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时的债务问题、减弱市场退出带来的社会震荡,给金融体系、国民经济造成了严重危害。然而,在目前商业银行随时可能面临市场退出的环境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仍然很不健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悖,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桎梏。为了确保金融体系、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立足具体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各项法律制度。可以说,构建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特殊性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框架已迫在眉睫。按照商业银行在市场退出中的意愿差异,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可以分为自愿型市场退出和强制型市场退出两种类型,本文对商业银行这两种类型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在我国的现状分别予以研究。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属于理论基础,首先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概念、类型和关键问题予以界定,然后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现实可能性,分析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在我国的现实价值,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二章、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对商业银行自愿型市场退出和强制型市场退出分别予以详细考察;各章按照从理论到实践、从国际到国内的逻辑顺序展开研究,以美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立法和实践为参照,深入考察我国商业银行相应类型市场退出的立法和实践,综合比较后,针对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立足国情的、操作性较强的完善构想。4.学位论文谢玮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研究2005在经济金融化和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地运作已经成为各国都无法回避的大课题。商业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它的运作更是备受关注。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各国的金融立法都非常重视退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这一法律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运用市场退出机制发挥金融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通过对出现经营危机的银行机构进行兼并、收购、接管或破产,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从而促使其转向以安全性为主的谨慎经营,进而自觉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整个金融业稳定和安全;另一方面,市场退出机制也是对公众关于金融风险客观存在的一种警示,使公众谨慎选择与之打交道的银行机构以保护自身利益。本文论述的是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中出现的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市场进入就必然有市场退出,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目前,学术界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还没有权威的定义,现行的金融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只是根据对《商业银行法》的理解对这一概念作出解释,并进而将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与一般企业的市场退出做出比较。商业银行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与普通企业市场退出有所不同,无论是退出条件、退出审批制度还是退出清算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商业银行也象其他企业一样“适者生存”——1995年2月,英国巴林银行的破产倒闭,可谓是其中的代表。从西方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规范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很少在一部法律里对所有问题做完整的规定,大多数是散见于各种民商事法律规范之中,包括《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综合各国有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解散的法律制度、撤消或关闭的法律制度、购并的法律制度及破产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同样会在商业银行之间产生作用,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并且与其他企业相比,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退出过程中将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包括《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公司法》及《破产法》(试行)。这些法律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如接管、解散、撤销(或关闭)、破产都有所规定。但从1998年海南省发展银行市场退出一案中,我们发现,政府更多的是运用行政手段,显示出过分的行政干预色彩,最终使商业银行的退出从市场行为、法律行为演变为一个“政府行为”。那么,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差错呢?笔者通过仔细研究上述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并不健全,且可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市场退出的相应保障机制。本文中,笔者总结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中存在的五大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的欠缺、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缺失、市场退出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无法可依,无据可查”以及政府的过度介入。当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的原因,有市场的原因,有法治不健全的原因,还有监管者的原因等等。针对文中提出的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程中出现的五大问题,文章在最后章节里一一探讨了解决和完善的方法。首先是从健全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规范银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其次是从理论角度对存款保险制度及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基本内容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构建方式。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引入,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这也可以说是所有保险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当然,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见险是不可预知的。存款保险可以保护银行免受存款者挤兑的冲击,但并不能保护银行不受其他流动性冲击,因此,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构建仍是必须的。在这一章的最后,笔者论述了,在我国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制,重要的是转变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规范政府的行政职能,即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要从过去强调加强对银行的干预和构筑社会安全网转变到建立对存款者与银行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遏制道德风险上来。5.期刊论文何进成国内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研究的文献综述-企业导报2009,(3)市场退出监管是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于商业银行的准入和运营监管,我国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监管还不成熟.梳理了国内部分学者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有关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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