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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制定目的F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调整对象F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性:一是取得主体资格条件上平等;二是主体地位平等。法律权利和能力平等,无特权。;三是意志平等;四是法律保护平等人身关系(1)非财产性(2)专属性(3)固有性(必备性)人格、身份财产关系(1)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具有法律效力。F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F156:“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即从该日起开始生效,民法通则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准备时间,也便于人民学习、了解该法。而多数民事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2、溯及力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新公布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赋于新法以溯及以往的效力。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这就使得继承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了溯及力。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精神,反映民事关系的本质与规律,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即民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二、功能(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1.立法准则2.行为准则3.审判准则4.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平等原则F3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平等协商(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4、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F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平原则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1.、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性”;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F5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F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诚实信用原则2、客观上:民事活动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进行。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3、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利益平衡,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应维持A、当事人之间的利益;B、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与公平原则一样,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4、司法、立法中(见书上)公序良俗F7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良俗,即善良风俗,通说: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超过正当界限即构成滥用权利滥用的法律效果1、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仍可合法发生行使。例外:我国《土地管理法》《专利法》有剥夺或限制权利自身的规定。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2、不发生权利行使之效果。3、如造成损害,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4、对继续性权利滥用行为,得请求停止。对危险性行为,可请求危险预防。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是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二)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三)是国家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它是由国家所确认的,在当事人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当事人地位平等。(五)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要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1)物: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人。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3)智力成果: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4)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1、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自然原因•(1)人的出生、自然死亡。生病•(2)自然灾害。引起投保人索赔的权利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义务。•(3)天然孳息的产生•(4)时间的经过。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时效届满后,就导致权利人丧失其权利,其与义务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消灭。•2、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事件的原因与人的行为有关,但事件本身却与人(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有:•(1)战争、罢工、动乱等。•(2)人为事故。比如纵火、失火,生产事故等等。•(3)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4)人的失踪。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目的是否明确)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表意行为: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最主要的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行为(2)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的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等。(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4)无效的民事行为(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当事人无须进行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1)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拾到钱包(2)侵权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无此要素,行为目的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②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法律后果。③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发生法律后果。④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客观事实的总和。(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民事权利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自己有权。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利益或意愿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二是要求义务人。权利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人的某种利益。三是救济权。权利人有权在自己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分类1)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相对权4)主权利、从权利5)原权利、救济权救济1)公力救济: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有争议的民事权利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如,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归属。2、给付之诉。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给付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的诉讼。如,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3、形成之诉。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2)自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自助行为★★★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的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基础,但请求权本身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合同法》第95条)。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见《合同法》第
本文标题:民法要点第一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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