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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培训0931-8459110民法课后练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松花江解冻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本题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本题以松花江解冻为合同开始的界限,所以是附始期的法律行为。综述,本题为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但要注意区别的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是不受本条规定之序列限制的。详见《民法通则》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不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一方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本题中,甲、乙成立买卖合同,由于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推定为同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甲的请求,要注意的是该抗辩权仅针对甲尚未履行的20台。5、【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在甲4月15日起诉时,异议登记已经失效。乙16日卖房子属于无权处分,不知情的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选项A说法正确。6、【答案】C【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向阳培训0931-8459110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7、【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要求。(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中老王与小王共同共有该栋楼房。(2)《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老王私自出售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老王与老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8、【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A项正确。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B项正确。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C项正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D项错误。9、【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遗失物制度。《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的情形,是拾得人转让遗失物,对第三人而言,为了平衡所有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维护交易安全,对所有人物权的追及力有所限制。具体本题案情,虽然时间是二年后,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权利人救济的二年时间的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故此选项B为本题的正确答案。10、【答案】D【解析】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这两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为物权的物权法保护方法,有别于物权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法律设立物权请求权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只要物权人对物权的支配受到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即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无须证明侵占人、妨害人具有过错,无须证明自己受有损失,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A正确,不选;B正确,不选。②根据民法理论,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C正确,不选;D错误,当选。11、【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动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甲、乙、丙银行分别于某月的1日、11日和21日分别取得设向阳培训0931-8459110备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据此,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处于第一顺位,可以分得500万元。甲、乙的抵押权均为办理抵押登记,顺位相同,均为第二顺序,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平分剩余的700万元,各得350万元。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为D选项。12、【答案】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取得时效抗辩,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则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了权利,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B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C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6条,D错误。13、【答案】C【解析】《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条体现了区分原则。动产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的生效不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质物的交付仅为质权设立的要件,与质押合同的生效无关。据此,A错误、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一款:“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能设立质权。甲、乙之间就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乙的质权未设立,C正确、D错误。14、【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第194条第2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住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因为银行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保证人免除债务人所有的200万房产的担保额,仅对剩余的四百万负保证责任,选项C说法正确。注意,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的关系中,保证人仅对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范围内免除责任;对于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免除,并不导致保证人在相应的债权额内免责。15、【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在途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时间。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一来,交付就成为确立风险转移的标志。对于在途标的物,自双方达成合意即为交付,正确答案是C。16、【答案】D【解析】这是对承揽合同的考查。张某向李木匠订做椅子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承揽合同成立后,交付工作成果前,定作人享有随时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但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张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李木匠无权提出异议,但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因为已经有四把椅子完成,张某应接受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可以拒绝接受通知解除合同时尚未完成的三把。故选项ABC的表述均正确,本题的答案是D。向阳培训0931-845911017、【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案中,乙公司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表明其撤回了要约。1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以看出,约定的违约金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故C错误。19、【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0、【答案】C【解析】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债属于意定之债,除合同之债外,单方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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