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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有此规定,但是国务院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行政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是指,由某一区域的某一群体或者一些个体以传统文化为依据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该区域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征的表达形式或智力成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1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单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界定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该组织于1989年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民间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与技术及作品等。多哥《版权、民间文学艺术及邻接权保护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本国遗产的有独创性的合成。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一切多哥人或多哥部族共同体的匿称、不知名或姓名被遗忘之作者,在我国地域创作的、代代相传的、构成我国文化遗产的基本内容之一的那些文学与艺术作品。”突尼斯《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智利、加纳等主张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仅仅说明它包括共同的民族遗产。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达成统一认识。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第一种观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本文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由特定地域、民族的群体或个人创作,反映某一群体的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并以口授心传等多种方式,使之代代相传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各种传统的创造性文学或艺术成果。(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了著作法第六条之外没有其他规定,各国规定不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外延没有统一)相较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困难模糊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而清晰明确。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通过对上述二者定义的对比可知,二者的范围基本一致,且二者具有共同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多元性。不同地域的人的生活习惯、文化习俗迥然不同,形成的文化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点在地域辽阔、民族多样、人口众多的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第二,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和非物质文化多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作完成。即使是由某一个体创作完成,但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考证,体现在当代的就是一种当地的文化。第三,口头性。其并不是以固定在某种载体上的形式出现,而主要是通过人们口头说唱或行为表演予以体现。第四,传承性。传统文化形成的年代久远,而且其不可能一一用文字记录下来,于是靠行动、语言世代传承。第二种观点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二者涵盖的范围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仅限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艺术特征的传统表达形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戏规则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技艺,包括冶金技术、蜡染技术、编制技术等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只有通过上述技艺制作出的具有艺术性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涵盖的范围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非物质性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为了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不能应付有关侵权问题,而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是2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保护(1)基于正义西方正义论中的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使创造利益者享受该利益”是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及现代法制之基本精神[16]。从正义的角度上讲,创造民间文学艺术价值的群体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获得极少利益,必然违反分配正义中的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资源、财产和利益分配的不公平、不合理就是典型的“不正义”。(2)那些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或者收集者、记录着、表演着,对其作品倾注了心血,在作品中凝结了其独创的智力成果是值得保护的3为什么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行政法规迟迟无法出台2011年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却没有很好的与著作权法做有效的衔接,该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仅有《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此规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台。(1)著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著作权法为私法,而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利益不仅有私人垄断性的权利,还关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民族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的历史、风俗、文化等传统的产物,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源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加以商业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2)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著作权的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而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是确定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往往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口传身授,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而作品的创作则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创作时间不可能太长;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著作权法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作品不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还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第四,为保存、发展民间传统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即给予其永久性保护。而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示范法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歌、器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宝饰物、金属器皿、刺绣、纺织品、服装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在我国,作品的表现形式仅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杂技、曲艺、美术、舞蹈等作品,游戏规则、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不属于作品的范围。从西方功力注意的角度出发;只是产权的目的在于激励,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明确的激励对象4我们需要保护的是什么何为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那个更合适5怎样对其进行保护我认为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其进行公法保护,利用《著作权法》对其进行私权保护(基于财产性),前者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一个完善的宏观的大环境,与国际接轨,宣传我们自己的文化,而后者为其发展提供动力,保护其传承人、收录者、表演者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1)来自《浅谈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笔者认为,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立法,我国无论采取法律的形式还是法规的形式,都应该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范围。这里的权利人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具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的作者及其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的作者是指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或者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或者是几个相关的民族。这里的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的在民间文学艺术流传过程中继承其精华并加以传播的人,其具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原始材料提供者、搜集整理者和改编者。第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尤其是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权利内容,这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体而言,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人的权利要受到民间文学艺术作者的权利限制,不能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者的合法权利。例如民间文学艺术原始材料提供者享有署名权,这里的署名权是指原始材料提供者在提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表明其提供者的身份,并在该作品上注明的权利。这与作者的署名权截然不同。再如,民间文学艺术搜集整理者和改编者由于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从而享有署名权、发表权、获得报酬权等。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应享有国家资助权,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人,其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广播、表演等现代传媒方式,使自己的民间文学艺术取得邻接权,从而获得邻接权人的权利。总的说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会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所涉领域相应。第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和范围。该定义和范围的确定有助于避免某些有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因缺少法律保护而流失或消亡。民间文学艺术可以参考本文的定义来界定,至于其具体范围,则要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民俗学家和法学家的观点来逐一认定。第四,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限。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将其区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对于财产权采取有期限保护,对于人身权采取无期限保护。第五,明确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付酬方法和标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本身多样复杂,使用其获得的权利又不尽相同,因此,确立统一适用的付酬方法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和实践难度,但这一问题,笔者希望在专门立法中能有解决的办法。(2)来自《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主体探究》综上所析,以我国当前的国情,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单位———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属下研究机构)代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代表族群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民事权利的集体失语是较为现实的选择。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明晰权利主体和产权归属,厘清客体范围,通过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层级构成和机构网络,实现优化代理,并依托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维护文化安全。当然,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属下研究机构)是作为族群的法定代理人,代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族群代表应当渐进参与管理活动,即逐步实现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为归口,依托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管理组织的转型,实行更多族群传承人参与的运作机制,并因地制宜,将少数为个人和家族创造并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个人,集体创造并传承的归属于族群,可以以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形式在经济开发中参与自主、合作或国家扶持项目,或者让族群以股份合作形式建立资合与人合的模式。6别国的优秀典范韩国族群和社会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意识和行为方式的培育如果外国翻拍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的情况关于几个案子1,乌苏里船歌本案被法学界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第一案,案件的突出判例意义在于:其一,事实上认可了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集体特殊性,它的创造者是族群集体,在权利归属上不属于某个成员,属于整个族群。依托民间文学艺术演绎创作的作品应客观地注明来源。其二,族群作为民事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成员所在的地方政府机构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利。7,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署名权归谁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在认定主体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也验证了这一点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认识逐步清晰和深入。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为创造并世代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之族群及其人民。但鉴于群体行使集体权利的事实不能,具体实现需要借助一个民事主体,根据我国国情与法律,这个权利代理人从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这样事实上就形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二元运行结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制度建构中,就其文化属性而言,文化尊重和维护是核心,利益兼顾、鼓励创新是
本文标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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