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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第1页共2页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海通航【2011】26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5号令)于2011年3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现将上述4个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科学、合理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论证与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发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第四条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入选条件具有航海技术、海事管理、港口与航道工程、海岸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行业”)背景,在航运企事业单位、航海院校、科研院所、航海学会和海事管理机构、引航机构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也可申请入选通航安全技术专家:(一)熟悉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二)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三)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下(个别著名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甲类船长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引航员证书,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2)从事与通航相关的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专长。(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前四项条件可适当放宽:(1)近5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相关通航安全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通航安全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2)在通航安全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发明创造,对航运科技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者。(3)本行业技术能手。第五条符合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入选条件的人员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向当地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第六条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接到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规范性文件第2页共2页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网站上进行公示。对通过公示的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颁发相应的专家证书,有效期为3年。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颁发。第八条申请入选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包括现在从事的工作经历、学历、专业、工作时间、职称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工作业绩材料。(三)所在单位意见与证明。第九条通航安全技术专家申请的时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份集中受理。第十条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辖区内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以欺骗、虚报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证书的,或违背职业道德、显失公正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经核实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撤销通航安全技术专家资格并收回专家证书。第十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相应的通航安全论证与评估报告专家审查会前,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应由5人及以上组成,原则上应有外地专家。每个专家每年至少有两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评估活动记录,确保适应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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