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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试题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案例题1】某引水渠工程长5km,渠道断面为梯形开敞式,用浆砌石衬砌。采用单价合同发包给承包人A。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合同开工日期为3月1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0万m3,单价为10元/m3。合同规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20%时,属于变更。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要点事项:1.项目法人采用专家建议并通过专题会议论证,拟采用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承包人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信息后,在未得到监理人指示的情况下对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进行了一定的准备工作,并对原有工作(如石料采购、运输、工人招聘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由于其它原因现浇混凝土板衬砌方案最终未予正式采用实施。承包人在分析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基础上,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2.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但是,由于6、7、8、9四个月为当地雨季,降雨造成了必要的停工、工效降低等,实际施工进度比原施工进度计划缓慢。为保证工程按照合同工期完工,承包人增加了挖掘、运输设备和衬砌工人。由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了索赔报告。3.渠线某段长500m为深槽明挖段。实际施工中发现,地下水位比招标资料提供的地下水位高3.10m(属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需要采取降水措施才能正常施工。据此,承包人提出了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同时,承包人提出了费用补偿要求,但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拒绝补偿的理由是:地下水位变化属于正常现象,属于承包人风险。在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了暂停施工的做法。4.在合同实施中,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土方开挖工程量为12万m3,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按照调整单价11元/m3结算。工程量的变化未发生39.6款规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调整引起的价格调整。问题(1)“1”所述情况,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2)“2”所述情况,监理人是否应同意承包人的索赔?(3)“3”所述情况,承包人是否有权得到费用补偿?承包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4)“4”所述情况,承包人是否有权延长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土方开挖多少价款?答案要点:(1)“1”所述情况,监理人应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合同条件规定,未经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变更。承包人自行安排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承包人承担。(2)“2”所述情况,监理人应拒绝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合同条件规定,非异常气候引起的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风险。(3)“3”所述情况,属于发包人提供资料不准确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得到费用补偿。但是,承包人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原则,承包人不得因索赔处理未果而不履行合同义务。(4)“4”所述情况,土方实际完成工程量12万m3,虽然比工程量清单中的估计工程量10万m3多,但未超过10万m3×(1+20%)=12万m3。因此,不构成变更。因此,承包人无权延长工期。承包人有权得到土方开挖多少价款为:10元/m3×12万m3=120万元友好提示:不超过20%的部分,按原价(10元/m3);超过20%部分,按合同约定价(11元/m3)。【案例题2】甲某为某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合法经营范围内就一项施工任务与某水电站项目的发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事后,该施工企业通知该项目发包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某无权独立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故甲某与贵方所签合同没有效力,对我公司没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该项目发包人不知道而且不可能知道施工企业的这项规定。问题:(1)你认为该施工企业的说法是否正确?(2)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3)如果上述合同是甲某通过授权书委托乙某与发包人签订的,该合同是否有效(4)如果上述合同是施工企业职工乙某与发包人签订的,但未提供甲某签署的授权书,该合同是否对该施工企业发生效力?答案要点:(1)该施工企业的说法不正确。(2)《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所签合同有效。友好提示:(相对人知道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无效,而此前相对人不知道该公司章程,该合同有效)(3)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4)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未得到甲某的追认,该合同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案例题3】某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9000万元。合同规定: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2、保留金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中按10%的比例扣留(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总额达到合同总价的5%为止;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4、工程预付款扣回采用公式:公式中:F1=20%F2=90%5、材料预付款按发票值的90%支付,从付款的下个月开始扣还,六个月平均扣完。6、月支付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工程进展到某月底的情况是: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完成合同金额3900万元,已扣回工程预付款累计300万元,已扣回保留金累计390万元;该月完成工程量价款,按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金额为600万元;该月承包商购材料发票值为30万元;该月完成工程变更金额为20万元(采用工程量清单中与此工程变更相同项目的单价计算的);该月各参加调价的因素,除了人工费的价格指数增长了外,其余的都未发生变化,该月调价费用为40万元;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增加,使承包方增加材料消耗6000元,功效降低损失1万元,承包方提出索赔,经审核该索赔成立;该月完成计日工费5万元;从开工到本月初未支付任何材料预付款。问题:本月监理工程师是否应签发支付证书?参考答案:(一)本月承包商应得到的工程款(693.60万元)1、本月完成工程量价款:600万元;2、材料预付款:30×90%=27万元;(友好提示:按发票价款30万元的90%付款)3、工程变更费:20万元;4、计日工费:5万元;5、补偿费:1.6万元;(友好提示: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难度增加,使承包方增加材料消耗6000元,功效降低损失1万元)6、物价调整:40万元(二)本月应扣费用(149.29万元)1、保留金(600+20+5+1.6)×10%=62.66万元(友好提示:月支付=除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之外的所有付款的10%)保留金总额:9000×5%=450万元(友好提示:保留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5%),已累计扣回390万元,本月应扣450-390=60万元(友好提示:到上月底为止,已扣回保留金累计390万元。本月为最后扣除)2、扣工程预付款:(其中:C=3900+600+20+5=4525万元)(友好提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完成合同金额3900万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价款:600万元+工程变更费:20万元+计日工费5万元=4525万元;扣保留金之前的、价格调整因素不考虑的金额)本月应扣工程预付款:389.29-300=89.29万元(友好提示:到上月底为止,累计已扣回工程预付款累计300万元)(三)本月应支付的工程款693.6-149.29=544.31万元>100万元(每月支付最低限额)本月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支付证书,签发全额为544.31万元。【案例题4】某工程合同价为1500万元,分二个区段,有关情况如表所示。合同规定,缺陷责任期为1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区段工程价(万元)合同规定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已在移交证书上写明)允许延长工期(天)签发移交证书日期扣保留金总额(万元)缺陷责任期内业主已动用保留金赔偿(万元)误期赔偿费率(万元)Ⅰ100096.3.196.3.1096.3.1050153‰×1000/每天Ⅱ50096.8.3196.10.101096.10.152502‰×500/每天合计150096.8.3196.10.10107515问题:(1)该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应为多少?(2)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所扣保留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商退还多少?参考答案:(1)Ⅰ区段不延误。Ⅱ区段:延误天数=40天(96.8.31→96.10.10)允许延长10天,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天数:40-10=30天赔偿金额=30×2/1000×500=30万元最高限额=5/100×1500=75万元因为30万<75万,故工程误期赔偿费为30万2、按《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保留金退还如下:96年3月10日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Ⅰ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25万元)。(友好提示:签证之日后14天内,退50%)96年10月15日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Ⅱ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12.5万元)。(友好提示:签证之日后14天内,退50%)97年10月10日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退还22.5万元)。(友好提示:竣工1年保修期满之日后14天内,将剩余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37.5-15)【案例题5】某承包商承建以小型启闭机房,投标日期是2004年5月,2004年6月授予合同,合同工期65天。承包商报价中含7%的利润,15%的现场管理费,8.5%的总部管理费。2004年8月,工程师致函承包商,要求9月1日开工,承包商人员按时进场,但由于业主原因,直到9月18日场地才全部正式交付。在10月初,由于现场重铺水管干线,又致使承包商停工4天。10月中旬,业主提供的钢材供应又延误5天。11月初,由于连续的阴雨天气造成承包商的机械故障工程停工6天。对此,2004年12月份承包商提出33天的工期索赔和管理费索赔,管理费索赔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与管理费率的乘积按每天分摊,得出索赔费用为38723.19元。问题:1、承包商提出33天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包商提出的管理费索赔38723.19元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成立。业主推迟提供施工场地18天、现场重铺水管干线4天、钢材供应推延5天属于业主原因可以索赔;非异常连续的阴雨天气造成承包商的机械故障工程停工6天,属于承包人风险,不予批准索赔。(索赔)2、不成立。计算有误,报价中的工地管理费率是独立分项计算,费率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而不是合同总价。(友好提示:清单计价:工程管理费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案例题6】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在项目建设初期,与甲用户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甲用户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同时,又不涉及到供水线路改造,该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用户。签订合同时,乙用户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甲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问题: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甲用户签订的合同属于那种合同生效的情形?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甲用户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乙用户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3、若甲用户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甲用户,应向乙用户承担什么责任?答案要点: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3、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
本文标题:水利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案例分析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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