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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49条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复习第五章产品责任(二)第44-47条•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第48-49条侵权责任法本次课重点问题●了解“碰瓷”现象●了解好意同乘规则●知道租赁、借用情形下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理解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路,而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之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院内的路,均不属于道路,如院内通道、校内道路、乡间道路等。交通事故,也并非道路上发生的一切事故,而单指车辆等交通工具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章行为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条文理解】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的处理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一、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赔偿时的保险优先原则。那么,保险公司的责任基础是什么?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抑或是法定责任?这个问题的解决,至少影响如下问题的答案: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或者责任是否需要考虑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如是合同责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相应地,此处规定的虽然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是,由于责任保险的含义当然地隐含着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这里保险公司的责任如果是合同责任,则应对考虑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⑴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⑵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举例分析:甲乙两人驾车相撞,造成乙的损失为10万元,甲的损失为5万元,都未超出保险限额。根据相关证据,甲的责任为70%,乙的责任为30%,按合同义务说对于乙的损失10万元,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7万元,相应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7万元的赔偿义务;对于甲的损失5万元,乙承担30%的责任,相应地,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按法定义务说很明显,两个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0万元和5万元的赔偿责任。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按合同义务说受害人只能起诉机动车一方,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按法定义务说第76条前半段的规定赋予了第三者以直接请求权,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还影响如下问题的答案: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机动车一方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前半段的理解,应当先从文义解释开始,同时还要从体系、目的的角度考量,而后两者往往对法律的理解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从字面含义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前半段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并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对比第76条前半段与后半段可知,在机动车相撞场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前者的基础在于强制性责任保险,其强制性体现在购买、赔偿的强制性。后者的基础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有过错的行为,属于传统侵权法领域,责任大小主要根据过错来判断。因此,前者无需考虑被保险人(加害人)的过错。•从立法目的考量,第76条直接规定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客观上具有分散投保人风险的立法目的。因此,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即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还要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待。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实际上是对投保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在此意义上,与行政征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从行政法的理论看,像税收这样的行政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此意义上,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的也应当是一种公共服务,所以,就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不能仅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还应当从公共服务提供者和享有者的角度来理解。•总之,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迅速填补损害的立法目的看,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作业:我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1.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并无争议。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有无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两种观点。最高院观点:修改前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是无过错责任。第(2)项后半段的观点凸显了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这里不存在证明责任的倒置问题,就应由侵权人举证。第(2)项最后的一句话“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根本点在于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恰恰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内涵。杨立新:受害人过错,本来是应当免除加害人的责任的规则,但是,由于交通事故中应当适用“优者负担危险”的原则,因此,在即使是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而受害人负有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正确的。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段“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过失相抵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适用。三、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由于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为法定责任,其赔偿责任的大小并不以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或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这里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指的是对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而主张减轻责任。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二)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认定1.从法理上讲,任何人都对自己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应当着重从非机动车、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进行考察。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相应的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如下栏)。2.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过错程度的认定,要结合不同的场所分别判断。3.在考虑行人的过错程度上,还要注意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分别判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规定:对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对行人: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等。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2005年民法卷第21题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由乙自行承担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答案:C知识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C项说法正确。2003-33多选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第4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答案及解析:ABD.本题中,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A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即运输公
本文标题: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8-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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