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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项目投融资结构与模式选择•项目的投资结构•项目的融资结构•模式选择•BOT•TOT•其它项目的投资结构•定义:所谓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是指在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计、税务等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条件下,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投资目标的项目资产所有权结构。•发展趋势:目前融资项目多为由几个投资者共同参与,出现这种趋势原因是:(1)大型项目的开发有可能超出了一个公司的财务、管理或者承受能力,使用合资结构,项目的风险可以由所有的项目参加者共同承担。(2)不同背景投资者之间的结合有可能为项目带来巨大的互补性效益。(3)投资者不同优势结合,有可能在安排项目融资时获得较为有利的贷款条件。•设计投资所需考虑的几个因素:(1)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投资者以其拥有的一部分资产低押作为融资的一个担保条件与其以持有的一部分项目公司股份作为担保有本质的区别。前者由于银行对产品流向、现金流量、债务责任以及债务责任分配拥有优先权,所以安排融资较容易。可以分为:投资者拥有全部公共资产的一个比例部分和不同投资者拥有不同的项目资产。•(2)项目产品的分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资产的拥有形式是相联系的,投资者是否愿意直接获得其投资份额的项目产品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理,还是愿意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去销售产品然后将项目的净利润去分配给投资者是决定项目投资结构的另一重要考虑因素。•(3)项目管理的决策方式与程序:关键是在充分保护少数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决策机制。决策方式与程序问题需要确立不同投资者在合资结构的不同层次中拥有的管理权和决策权,以及这些权利的性质和实际参与管理的形式及程度。无论采取哪种投资结构,投资方都需要按照各种决策问题的重要性序列通过合资协议将决策程序准确地规定下来。•(4)债务责任:投资者采用不同的投资结构对于所承担的债务责任性质各异。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债务责任主要被限制在项目公司中,投资者的风险只包括已投入的股本资金以及一些承诺的债务责任。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以直接拥有的项目资产安排融资,其责任是见解的。•(5)项目资金流量的控制:项目正常运行后,经营收入减去生产成本、经营管理费用、资本再投入后的净现金流用于偿还银行债务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必须根据公司的总体资金构成和对融资安排的考虑,选择符合投资目标的现金流分配方式。公司型合资结构比起非公司合资金结构安排融资更容易,因为投资者对现金流的控制是要根据董事会或管委会对其分配的。•(6)税务结构:这是投资决策中的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各国税法千差万别,所以税务结构的设定上也就不同。公司型合资结构中,税务能否合并或用来冲抵往年的亏损,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合伙制和有限合伙制结构的应纳税收是按照合伙制结构的总收入水平计算的。纳税主体为单一的合伙人。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资产归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产品也是由其直接拥有。信托基金结构应纳税收应以基金本身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核算。•(7)会计处理:不同的投资结构会计处理上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结构,也会因为投资比例的不同在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损益表的合并问题上有不同。对于公司型合资结构:(i)在一个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果超过50%,那么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需要全面合并到该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中;(ii)持股比例如在20-50%之间,那么需要在投资者自身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按投资比例反映出该公司的实际盈亏情况;(iii)持股比例如少于20%,只需在自身的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反映出实际投资成本,无需单应任何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于合伙制结构和信托基金结构的会计处理与公司型结构相似。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无论投资比例大小,该项投资全部资产负债和经营损益情况都必须在投资者自身的公司财务报表中全面反映出来。•(8)投资的可转让性:投资者在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能否转让、转让程序以及转让的难易程度是一个投资结构的重要因素,一般规律是项目投资结构越简单则投资的转让问题就越简单。•(9)对项目资金的选择:从项目本身的类型和融资考虑对投资结构的设计有着直接的影响。一个新项目,选择和设计投资结构的余地相对较大,有可能从多种可行方案中设计出一种既可以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发展战略又能满足融资要求的投资结构。然而对于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项目,后来投资者再对投资结构进行选择的余地比较小了。投资结构的主要形式•主要形式:公司型合资结构、有限合伙制结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信托基金结构。投资结构对项目融资安排的影响•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在处理融资的资产抵押和信用保证时一般包括:(1)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项目的经营收入一般必须进入指定的专门银行帐户;(2)对项目决策程序的控制。一般贷款银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介入项目的管理,对投资者在项目中的决策权加以控制;(3)对项目资产处置权的控制。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限制借款人处置项目资产的权力。•两种主要的融资结构安排融资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包括:(1)贷款的分割。公司型合资结构是以一个整体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融资的保证;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结构增加了项目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银行对项目监控的难度。(2)交叉担保及其优先序列。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支付项目生产经营成本和资本再投入的责任永远是第一位的,通常要求投资者相互之间做出按照投资比例支付项目生产和资本费用的保证以及在一方违背保证承诺时的相应补救措施。•(3)对债务追索权的限制。公司型合资公司对债务的追索权只能局限于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非公司型合资公司则可能追索到投资者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和利益。(4)对项目资产的控制。公司型合资公司比非合资型公司在对项目资产的控制上更容易,包括正常生产经营过程和借款人违约时对项目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合资协议中的关键性条款•(1)合资项目的经营范围。能否保证合资项目的经营范围的任何延伸或收购任何新的项目都必须得到投资者全部认可,并保证任何投资者在项目外均不得从事与合资项目相竞争的商业活动是非常关键的。(2)投资者在合资项目中的权益。非公司型合资公司需要明确的是投资者在项目中拥有的资产是全部资产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留独立的法律所有权;公司型合资公司更注重项目产品的分配,需要注意的是各投资方的利益分配问题。•(3)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包括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日常的生产管理两个方面。合资型公司的决策权在董事会,非公司型合资公司的决策权在项目的管理委员会,通常是成立一个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向管委会报告工作。还应该注意这其中的项目公司经理的能力问题是至观重要的。(4)项目预算的审批程序。项目公司需要在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向管委会提交项目预算。一般分为重大资本支出、日常性资本支出、生产费用三个层次。•(5)违约行为的处理。非公司型合资结构或合伙制最常见的违约是投资者不承担和无法承担继续支付项目的资本支出或生产费用的责任。公司型比较复杂,取决于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义务。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a.违约方权益的稀释;b.违约方权益的没收;c.非违约方接管违约方责任的权利;d.非违约方处理违约方产品的权力;e.非违约方强制收购;f.违约方的部分权益损失;g.惩罚性利息。•(6)融资安排。对于非公司型结构,如果一个投资者以相应的项目资产和权益作为抵押安排融资,违约行为就会造成贷款银行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公司型合资公司,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7)优先购买权。是指合资项目中现有投资者按照规定的价格公式和程序可以优先购买其他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资产的权利。(8)项目决策僵局的处理方法。项目融资结构•融资类型•尽管每个项目融资都具有它自己的特殊结构,但基本结构经常是以下两者之一:•□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贷款,依靠项目现金流量来还款;或•□用被称为“预先购买”或“产品支付”的方式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奖金来购买项目的销售收益(或项目收益)。•不论在那一种情况下,供货方、购买方或使用方承担的“无条件责任(hellorhighwatercommitments)”将有效的保证贷款人收回他们的资本并获得一定的回报。在另外的方式中,贷款人依赖于在开放市场中的项目产品收益或使用费,承受还款风险。•对适当的项目,可以在上述基本结构中使用以下融资技术:•□融资租赁:有时,用租赁方式对部分、甚至整个项目进行融资是很有吸引力的,特别是在对项目的资本性投资有税收减让的国家和地区•□出口信贷:如申请出口信贷,可按照出口信贷机构的要求安排基本融资结构;•□发行证券:有时,在商业银行或其它担保人支持下,可以采用发行证券的方法来降低总的融资成本•贷款结构•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是十分规范的。如果借款人是一个由项目发起人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文件不会规定有对追索权的公开限制,贷款人认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对债务负责。如果借款人不是一个专设的项目公司,则对借款人和/或其资产的追索权的限制必须确定得非常清楚。•项目的阶段•一般来说,至少两个不同的项目阶段反映在贷款协议中:•□建造或开发阶段;•□运营阶段。•在第一阶段中,贷款被发放,偿债可能通过两种方式被推迟,即,或者在产品现金流量的运营阶段到来之前采用利息转本;或者在运营阶段之前,允许用新发放的贷款来支付利息。•建造阶段对贷款人来说是高风险期。对这一阶段的融资,常常通过获得项目发起人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担保来使融资具有完全追索权。或者,在建造阶段,贷款人要求比项目其它阶段较高的利率。用建造合同和相关的履约保函作担保也将减少风险。•在运营阶段,贷款人将用销售收益或项目产生的其它收益作为担保品。偿债的速度通常取决于项目预期产量和应收帐款。现金将流量的上效部分将自动支付给贷款人。如项目产量或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比预期的低,或贷款人担心项目前景、项目发起人、有关的经济环境或政治气候时,贷款的条款经常写明上交份额将增加直至100%。•运营阶段中,经常计算的是税后的现金净流量。有时,由于一些原因项目发起人希望计算税前现金净流量。因为与按照税后净流量计算相比,他们将得到更多的贷款;这时,因为可能发生税后的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贷款的情况,贷款人常常要求保留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一不定期程序的追索权。(a)建造阶段保函银行承包商项目发起人借款人贷款人履约保函建造成本发起人担保贷款利息转本担保受托人担保包括:—转让建造合同—转让承包商的履的保函(b)运营阶段借款人产品担保受托人购买方购买价还款后的盈余贷款人偿债担保包括:转让销售合同和接受生产收益的代管帐户(escrowaccount)产品支付法•产品支付法是在美国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品项目融资中被证明和接受的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融资方法,它完全以产品和销售收益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品(而不是采用转让或抵押方式)。•简而言之,这一方法涉及创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该SPV从有关项目公司购买未分割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品或其它产品的收益。在一些融资结构中,特殊目的的公司(SPV)是由项目发起人创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可能把任何由天然储藏和产品所有权而带来的潜在责任(如环境责任)与项目发起人隔开。•典型的产品支付方式的结构特点是:•□项目的产品是还本付息的唯一来源;•□贷款应在比项目预期可靠经济寿命短的时期内被偿还;•□贷款人不对运营成本提供资金。•这种结构的可靠性部分取决于对油气储藏及其相关的权利的拥有。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在英国油田,石油公司的预生产权(pre-productionrights)仅限于在特许下经营油田,国家仍然拥有对地下石油的所有权。•贷款人可以完全拥有、或按一个商定的比例拥有项目产品,直到贷款及相关利息被偿还为比。•这种结构通常使项目公司有义务去重新购回运给贷款人的产品,或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销售产品,从而使贷款人获得现金收入。这种销售可能是市场销售;或更普遍的是“或取或付”合同或类似“无条件责任”形式下的销售。贷款人将不会真正的收贷。一个产品支付用于油田开发的简明例子•1.特殊目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贷款给特殊目的公司用来向拥有油田的石油公司购买双方商定的商品权益所需的购买费用。石油公司同意通过销售石油来执行“产品支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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