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4〕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为促进我国银行外币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工作,现对银行一、本通知中的银行外币卡包括境内外币卡和境外银行卡。前者指境内金融机构发行的外币卡(以下简称“境内卡”);后者指境外机构发行的银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一)按照发行对象,境内卡可以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个人卡是向自然人发行的外币卡;单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由该单位指定人员使用的外币卡。(二)按照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境内卡可以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贷记卡是允许持卡人在发卡金融机构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的外币卡;借记(三)按照发卡币种,境内卡可以分为外币卡和本外币卡。外币卡指单币种外币三(一)境内金融机构可发行外币贷记单位卡,但卡内不能存有外汇资金;可以向在本行开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单位发行外币借记单位卡,但单位借记卡中余额(二)个人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发卡金融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也不得个人卡提取外币现钞,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的相(三)单位卡在境内(四)对境内卡在境外提现实行限额管理。提现限额标准为:当日内累计提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1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000美元。(五)境内卡在境外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发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境内卡在境外使用禁止类和限制类商户类别码做好系统设置,严格控制脱机交易。因技术等原因未完成系统设置(一)境外卡在境内可以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以到境内金融机构营业柜台提取境内金融机构为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外卡提取外币现钞业务时,应执行国家外汇管(二)非居民使用境外卡在境内提取人民币现钞未用完部分,可凭其原始交易凭证,如ATM或收单金融机构柜台的相应单据,在提现后6个月内,到银行营业柜(三)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外卡办理资金存入的,视同向境外汇款,应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四)境内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卡收单业务时,其银行卡项下人民币资金来源,应通过其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批准开立的结售(一)银行外币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特约商户(包括免税店)受理的银行外币卡交易,其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必(二)境内卡境内交易,扣除柜台提取外币现钞部分,应通过境内清算渠道以人(三)境内卡境内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发卡金融机构在以外币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偿还的人民币购汇补充已垫付的外汇。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境内外币卡境内交易通过银行卡国际组织清算;二是“误抛”交易,即境内本外币卡在境内使用本应视同人民币卡,却被收(四)收单金融机构因银行外币卡境内交易从银行卡国际组织收取的外汇,扣除(五)经批准在境外受理银行外币卡的境内航空公司等特约商户,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可(六)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七)发卡金融机构办理上述售汇业务时,售汇额不得超过境内卡已形成的外币(八)境内卡项下的各项费用,年费、换卡补卡费应以人民币计收;其他费用可(一)银行外币卡的结售汇统计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收取外汇并结汇、扣收人民1.境外卡:收单结汇,计入“结汇收入非贸易收入旅游”;非居民持境外卡提取人民币现钞后的兑回,计入“售汇支出非贸易支出其他非贸易2.境内卡境内使用的结汇:个人卡计入“结汇收入非贸易收入国内居民外汇”;单位卡计入“结汇收入非贸易收入3.境内卡购汇:个人卡境外使用或境内交易抛到境外清算后的还款购汇,计入“售汇支出非贸易支出国内居民外汇”;单位卡境外使用后的还款购汇,计入“售汇支出非贸易支出因公出国”;单位卡境内交易抛到境外清算后的还款购汇,计入“售汇支出非贸易支出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外币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2.境外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3.有关银行外币卡项下其(三)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卡项下交易及购汇业务的笔数及金额情况(报表要求见附件表1(四)对于银行外币卡项下大额存款、提现或消费交易,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外汇(五)对于境内卡项下所发生的境内外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发卡金融机构应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报表要求见附件表2),各地外汇局应将发现的可疑交易向1.持卡人使用境内卡在1个月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的;2.持卡人使用个人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400003.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60000(六)金融机构每月初10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资料的,应以电子方式和书面方式分别报送。E-mail地址:yinhangchu@mail.safe.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收件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7(一)境内卡所有附属卡的消费、提现限额及大额报备等应与主卡纳入同一个账(二)本文所涉及的时间,“1个月”指1个自然月,“6个月”和“1年”按(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应组织好本外币卡境内交易的人民币清算工作。发卡金融机构必须将本外币卡的卡BIN上报中国银联,供收单金融机构从中国银联的平台下载。收单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银行卡系统设置,在判卡时,必须优先判人民币卡。各发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发生的“误抛”(四)开展银行外币卡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全面客观地向客户介绍银行外币卡的外汇管理政策,向公众说明银行外币卡使用范围和透支还款等项管理规定,防止片(五)境内各发卡金融机构若因本通知而需修改银行卡章程的,应在有关监管部(六)各地外汇局应对辖内金融机构银行外币卡项下的宣传、业务开展中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可疑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对金融机构片面和错误宣传的,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和个人,外汇局八、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5请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109,传真:68402315)。附件:表1、境内外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表2、境内外币卡异常提现、消费报表表1境内外币卡交易和购汇信息统计表(填报单位:**银行)报告期:年月日–月日金额单位:万美元单位卡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购汇合计交易其中:购汇交易其中:购汇交易其中:购汇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境外交易其中:提现消费境内交易负责人:复核:制表:电话:单位盖章:注:1.“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2.发卡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月数据。表2境内外币卡异常提现、消费报表(填报单位:**银行)报告期:年月日–月日金额单位:万美元编号卡号时间段总笔数总金额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消费笔数金额笔数金额笔数金额1***23……合计负责人:复核:制表:电话:单位盖章:注:1.“异常提现、消费”是指某一张境内外币卡1个月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20000美元,或个人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40000美元,或单位卡在1年内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外消费金额累计超过等值60000美元。2.时间段是指1个月或1年;其中1年按连续自然月计算。3.发卡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数据。
本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72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