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案例8-5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国家开发银行于2005年12月15日成功推出首只资产支持证券,“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资产池总量为42.6亿元,比预计的52.8689亿减少了10亿,但产品结构所受影响不大。ABS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发起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发行安排人)发行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档本期证券分为三档,分别为优先A档、优先B档和次级档证券发行总额优先A档 29.24089亿元优先B档 10.025448亿元次级档证券 2.506362亿元信用等级优先A档:AAA级优先B档:A级次级档证券:未予评级发行方式优先A、B两档采用公开招标承销方式发行次级档采用私募方式发行票面利率优先A档:固定利率,票面利率根据招标结果确定;优先B档:浮动利率,浮动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06年7月1日及2007年1月1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票面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利差,利差根据招标结果确定;次级档证券:无票面利率证券形式采用实名记帐方式,由证券登记托管机构统一托管预期到期日优先A档:2006年12月31日优先B档:2007年6月30日次级档证券:2007年6月30日发行期2005年12月12日至2002年12月15日利息计算方法优先A档和优先B档证券分别以各档证券的期初未偿还本金余额乘以票面利率乘以利息计算期间的实际天数除以365计算(闰年计算方法相同),只计算单利。利息计算期间为自前次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起,至本次信托利益核算日(含)之连续期间。在本期证券中,信托利益核算期即为利息计算期。提前偿付及处理方式在信托终止日前,如果借款人已经将全部信贷资产的本金部分偿付完毕,则以最后一笔本金实际偿付日作为核算日,结清本息,并且在之后第十个工作日按照《信托合同》第8.4条规定的顺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在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日10天之前某一日,若信贷资产当期累计本金提前偿还超过2亿元,则以该日之前的当期提前偿付本金作为提前偿付信托利益核算日,将该日之前的当期提前偿付本金于提前偿付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第8.4条规定的顺序向资产支持证券允许的投资自信托财产取得的现金流无需当期支付的部分,受托人可用于进行如下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现券回购、政策性金融债回购业务。交易市场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优先A档和优先B档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次级档证券在认购人之间可以协议转让。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德勤永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发行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结构图示资产池整体情况资产池涉及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铁路运输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10个行业,跨越18个地区,共有51笔贷款,截至2005年12月21日债权总金额为41.7727亿元。相关情况见下表:资产池项目行业分布资产池项目地域分布资产池一、二类资产分布质量分类合同个数未偿本金金额(万元)金额占比1类(正常)46352,38484.36%2类(关注)565,34315.64%合计51417,727100%税收政策2006年2月20日,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了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政策。1.全部环节暂免征收印花税;2.资产池利息收入在信托环节征收营业税,避免双重征税;3.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1、印花税通知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将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授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2、营业税方面。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3、所得税方面。通知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信托项目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在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机构转让、赎回、置换信贷资产等涉税业务,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等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机构的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同时,通知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税收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说来,此次明确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环节多,操作复杂的特点,税收上力求中性,避免重复征税;二是充分考虑与现行税法的衔接和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需要,政策上维护了税法的一贯性,也充分考虑了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税收负担;三是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为预防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避税风险,文件对信托项目当年未分配收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标题: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727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