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由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简称银行类企业);由证券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证券、期货、基金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以下简称证券类企业);由保险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具有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以下简称保险类企业)。本方案所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作为牵头部门,应选择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30%左右的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具体试点企业名单由各牵头部门分别确定。二、专项治理试点的内容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1.用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2.用佣金、代办手续费、财政性资金等其它收入设立“小金库”;3.用资产清理、抵债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4.以拆借、集资、投资、咨询、代客理财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2.虚列利息支出、佣金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赔付退保支出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1.转移对外投资设立“小金库”;2.转移固定资产、抵债资产设立“小金库”;3.转移清收的不良资产设立“小金库”。(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各牵头部门可针对所监管行业的特点,在试点过程中对“小金库”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三、专项治理试点的步骤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一)前期调研(截至2010年6月底)各牵头部门在开展治理试点工作前,要对所属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小金库”来源渠道、表现形式、使用方向、易发部位等,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的方向、重点和措施,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对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集和整理,为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做好准备工作。(二)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各牵头部门要对试点企业组织动员部署,及时做好计划制定、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牵头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思想动员,切实保证动员部署到位。(三)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8月底)各试点企业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质量。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和处理。各试点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并将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时上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试点企业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按照要求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牵头部门汇总试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0年9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0月底)重点检查在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试点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各牵头部门在立足本部门和派出机构力量的基础上,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重点检查除了对试点企业本级开展检查外,还要抽查部分下属单位。重点检查选择的试点企业下属单位应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的覆盖面,能够满足试点工作需要,原则上重点检查单位的总资产或主营收入合计应不低于上一级单位总资产或主营收入的10%。在选择检查单位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有群众举报的;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6.牵头部门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各牵头部门要及时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各牵头部门应督促试点企业,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六)总结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各牵头部门及试点企业要对“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具体工作安排和工作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牵头部门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专项治理试点的处理原则对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试点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违反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按照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做出处理处罚。(三)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四)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六)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牵头部门监管规定进行处理。五、专项治理试点的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证监会、保监会为成员单位,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牵头负责全国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加强与试点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政策问题,加强对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二)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本方案下发后,各牵头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牵头部门及试点企业要及时将本部门、本企业治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牵头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三)注重与金融监管工作相结合各牵头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防治“小金库”纳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和规范高管人员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四)强化调研和督导专项治理试点工作应始终注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牵头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试点企业“小金库”问题的情况,掌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问题的规律,提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期间,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分赴试点企业,督促指导试点工作。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的企业和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各牵头部门也要积极开展督导工作,确保治理试点工作圆满完成。附件1.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2.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3.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4.填表说明
本文标题: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733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