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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风险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全民所有制银行,除了具有一般商业银行的风险之外,还因为产权结构的问题而具有一些自己的特殊问题。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和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1产权属性的重大影响就目前而言,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属性均属于国有独资产权制度。所有权属全民所有,这种制度特征表现为: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独立产权形式和资格,因而没有完全处置财产和经营的条件;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作为债权和债务人最终属于产权主体———国家所有。为此,双方并无本质意义的借贷交易,而更像是“内源融资”,对银行资金的使用近似于一种公共资源;三是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施了一系列内部体制改革,然而,始终未涉及到体制的重大转换,没有出现产权属性的变化。所以,各级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指示银行信贷方向,银行经营中体现各级政府的意志,显然就成为一个逻辑结果。此外,国家在实施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对改革给予全面的支持,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中付出损失资产质量的代价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结果。2内部组织构架———上下对齐的行政性机构的缺陷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大一统”的计划经济历史条件下陆续离析出来的。进入80年代按专业分工设定,这是由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为背景对社会生产组织构成的要求决定的。所以,其组织模式上就完全形成了国家银行的传统模式,采取了分支行制的设置方法。这种设置方法从一个方面看是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要求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的分支行制并没有体现按效率原则和经营集约度作为标准和规则来设置和进行组织构架,而是按行政区划和政府层次序列来形成,是与既定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保持与行政区划级别相吻合的级别体制,充分体现了非企业的“机关”属性,其实质是将政府职能与经济职能相融合的方式。80年代中期以前,从总行到县支行都确定了与政府机构相一致的行政级别待遇和相应的权力。构成了总行、省分行、地州二级分行三级管理,县支行一级经营的模式,只有县支行是具体的业务经营与经办行。这样的按行政区域和政府层次序列的组织制度模式充分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崇尚行政权力和官本位级别的行政特征,而这种机制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银行实施商业化经营具有客观上的排斥作用。1985年10月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对机构组织模式进行改革,提出“统一管理、划分资金、分级核算、存贷挂钩”的改革方向,并实施内部管理方法上的改革。进入90年代又进一步提出“三自两提”的改革精神,使专业银行的分工经营和管理的格局被逐步突破,而在1995年以前总行、省分行和二级分行仍然行使管理职能。1996年10月中央提出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制还发生了进一步的改革。考察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的调整变化,应该这样评价: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序列设置机构,按国家计划要求配置资源,平衡信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其积极的功能作用是应予以肯定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整个社会经济的市场化运行效率提高,全社会对价值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的遵循度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客观上存在的体制弊端和负面效应就日益明显了。在这样的组织制度背景下,形成了一种与政府行政层次对称的内动力,于是全面地设机构、铺摊子,最终使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为全世界国内分支机构最多———每家银行都拥有8000个以上、人员最多———从15万至60万人的商业银行。机构与权力相对等也是国有商业银行过去的一个基本特征,当权力配置失去了约束的时候就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生成。3产权的模糊代理关系,形成内部治理结构空悬所有者“虚置”,“全民所有”实属一种制度假设。因为无论是一个整体的公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有财产所有或财产委托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所以,公有财产的产权边界是模糊的,现实生活中,国家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对其有着多种目标函数。在经济上要可持续增长,政治上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要参与和取得利润的分配形成国家积累;作为全民财产的代表,又要保持社会稳定,这就必然在其控制经营的企业中形成政企不分。正是这个关系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既要为国家承担起上缴税利的责任,同时还承担支持企业改革等公共财政支出。这种真实的经济关系,正是缺乏所有权真实主体关系在经济生活中的反映。在商业银行的微观机制运行中产权的模糊性体现在责任机制的形成上同样形成“虚置”。这种虚置传递在经营中就成为责任制不落实,最终成为银行风险的内部原因。其实这个原因也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到实践都还存在障碍。4缺乏有效的约束与激励机制银行业本身是一个风险比较高的行业,其内在管理要求涵盖了广泛的知识、高科技运用、信息与博弈等,要求银行应始终保持理性的思维,体现为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运行规律的内部约束与激励机制。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关系非人格化和明晰化,再加上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有着多种目标,所以,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约束就缺少本质性的动机,同样就不可能具有有效的约束方法和行为。从而,行政命令和一些不符合经济规律的管理方法就成为了最具效率的管理手段。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现实情况下还承担着几种职能,所以利润并不是惟一的经营目标。产权权属关系与经营者的利益偏离过多,就必然缺乏创造与增加盈利能力的动力。努力工作的人未必可得到有利的条件,对不努力工作、纪律涣散的人也缺少一种必要的监督动力。这种情况双重作用的结果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水平不高,理念落后,人员素质不适应并直接形成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5国有企业的亏损向国有银行转移。国有企业在带着原来的体制向新体制、向市场经济迈进的整个过程中,其效率低下的问题突出地反映出来,使得亏损面和亏损率迅速上升。传统体制下延续而至的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实际存在的“隐性契约”关系及对企业体制改革的支持,在国家财政支配能力下降的情况下,由国家控制并积聚了大量金融剩余的国有银行便发挥了制度替代作用。通过信贷配给支持了国有企业的体制过渡和发展,也维持了一部分低效亏损企业的生存,这种制度替代,实际上形成了国有银行信贷资金代替了国家财政资金对企业的注入,同时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由此而迅速上升。在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大量增加的同时,其中一部分实际成了“隐性补贴”。可以看出,国家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很大一部分已由财政明补转为银行暗补。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结构上也主要倾向于国有企业。这样大量的企业亏损转移到了国有银行身上,这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消除不良资产的压力。通过以上五点分析,我们可看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性质,给其本身带来了大量问题,国有商业银行首先要改的就是产权结构。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制度风险,这种风险跟一般商业银行风险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1)风险层次不同。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是微观层次上的风险;而制度风险是宏观层次上的风险。(2)风险内容不同。国有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是指银行金融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而制度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制度上的缺陷或制度变革的不确定性导致损失的可能性。(3)涉及范围不同。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仅仅涉及银行业务中的某一领域;而制度风险的涉及范围很广,一项制度安排得不合理将导致整个制度结构的非均衡,从而影响到其他各项制度安排的均衡。(4)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关系不同。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一般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而制度风险与收益不存在对称关系。跟国企改革一样,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从根本上首先杜绝问题,再进行下一步的企业绩效改革。但是由于金融部门的特殊重要性,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一定要慎重,措施不能太急,否则会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制度变迁风险是存在的,如何避免这种风险或者使其最小化是个重要的问题。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有制度风险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作为一般意义上商业银行的风险问题。商业银行在筹集资金、运用资金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和承受各种风险。具体来讲,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一)信用风险。广义地讲,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债券发行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偿付借款的风险。其结果是,银行作为债权人将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例如,就贷款而言,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偿还银行贷款时,其直接结果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将增加,最后可能会部分或全部失掉贷款的利息及本金。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言,其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合同的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清算或资金交割时,可能使银行无法收到应获得的现金或证券。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和国有企业、政府的特殊关系,对国有企业的贷款的信用风险是很大的,国有企业的还款率很低。(二)市场风险。一般而言,市场风险是指市场利率或价格逆向变化对银行的资产负债价值、收益及整个金融状况的影响,这种风险的影响是以净利润或资产净值的减少来衡量的。市场风险一般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三)流动性风险。从狭义上讲,流动性风险可以概括为银行不能以合理成本及时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但从广义上讲,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不能以其正常现金流入———到期偿还的贷款、增加的借款、出售资产收入和盈利收入———按时支付其所有到期债务的风险,同时也包括银行不能满足正常贷款需要的风险。对银行来讲,避免流动性风险势必影响到资产的盈利能力,甚至会威胁到银行本身的生存或安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的消化已经给其本身带来了巨大压力。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较大。(四)操作性风险。它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系统和内控系统出现问题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操作性风险的主要来源是:缺乏严格、有效的内控措施,人为的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做案等。这种风险在国有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行长的越权从来都缺乏监督。(五)法律风险。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两种法律上的风险:一是没有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和规定,使其受到监管当局的严厉处罚,或者由此使其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二是银行所持有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没有正确记录档案,由此可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六)信誉风险。这一风险很难严格定义,因为有许多原因或因素都可能使银行的信誉遭受损失。在实际生活中,银行违反有关法规,资产质量低下,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向公众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以及管理不善等,都可能受到社会公众的怀疑和指责,从而带来信誉风险。实际上,上述六种风险是相互影响、相互转化的,不应独立看待和管理。例如,信用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和信誉风险;市场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和信誉风险;操作性风险和法律风险达到一定程度也会加重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最终导致信誉风险。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解决了产权制度问题之后,商业银行真正具有了企业特征之后,对其风险管理可以从内部和外部进行管理。银行风险的内部管理为使银行体系保持健康、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系统的风险,最重要的因素是强化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一)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书面的政策和措施,用以指导各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其政策和措施可分为总体性和个别性两类。前者主要用于指导银行的所有业务和领域,包括总体政策目标、经营原则、业务重心、风险选择、各管理层次的授权与责任以及内部检查和审计制度。后者主要用于指导那些比较重要、易于产生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包括筹资政策、放款政策、投资政策、证券交易政策、资本充足政策、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利率风险管理政策以及用人政策等。个别性政策和措施必须与银行的总体性政策和措施相协调,同时又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个领域的风险特点,要集中反映和控制有关业务领域的主要风险。商业银行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措施应考虑的因素有:总体目标,贷款的核准和发放权限,贷款的条件和标准,禁止性和限制性贷款,贷款的种类和期限原则,贷款的抵押、担保原则,贷款的定价原则,贷款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内部人员贷款的限制政策,分散贷款风险的政策,认购和转售银团贷款政策,内部贷款质量评估、评级政策,贷款损失的核销政策,贷款风险
本文标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风险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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