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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保证挖掘作业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管道局服务的承(分)包商在生产、作业区域的挖掘作业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作业是指在生产、作业区域内,通过移除相应范围内的泥土、石方,形成沟、槽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管道局挖掘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管沟开挖、穿越地下障碍物(光缆、电缆、管道等)开挖、穿越道路大开挖、穿越河流大开挖、设备基础基槽开挖、房屋基础基坑开挖、顶管及定向钻作业坑开挖等。第四条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应严格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各级施工组织单位要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维护本办法,组织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年度审核。—2—第六条各级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参与监督和审核。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将本办法纳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从事挖掘作业的所有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培训。第八条局直属机构施工项目部职责:(一)负责组织优化线路,现场踏勘,规避或削减挖掘作业风险;(二)负责提供挖掘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技术支持;(三)负责组织审核承(分)包商挖掘作业施工方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四)负责承(分)包商规范执行情况实施不定期监督审核。第九条局属各单位施工项目部职责:(一)负责编制项目挖掘作业施工方案;(二)组织项目挖掘作业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并制定控制措施;(三)负责对管沟开挖的技术交底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四)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挖掘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机组提供应急资源,对机组应急演练提供技术支持;—3—(五)负责提供符合技术规格要求的工具、材料,对进入现场的设备设施实施检查,确保完好;(六)负责检查现场风险控制措施、挖掘作业许可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第十条施工作业机组职责:(一)参与管沟开挖的检查验收;(二)确认挖掘作业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三)落实并维护挖掘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四)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维护,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挖掘作业安全知识培训;管理现场应急资源、部署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一条现场挖掘作业监护人职责:(一)清楚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影响;(二)熟悉被监护挖掘区域内风险与控制、应急响应联络信息,监视现场作业条件变化情况;(三)负责挖掘区域监护,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四)发现险情或紧急情况下发出应急响应信号,启动撤离行动,协助作业人员脱离险情。第十二条现场作业人员职责:(一)接受包括紧急逃生技能在内的挖掘作业安全规程和应—4—急处置培训;(二)挖掘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挖掘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确认挖掘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严格按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内容的要求作业;(三)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清楚作业过程中与监护人员的沟通方式及紧急情况时的处置方式;(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在违反安全规程的强令作业、削减风险措施不落实和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五)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十三条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交通状况。(二)附近居民情况。(三)防护围栏及临时通道。(四)附近的振动源。(五)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六)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七)土质类型。—5—(八)地表水和地下水。(九)对土壤和水的污染。(十)架空的公用设施。(十一)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十二)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十三)使用的工器具。(十四)作业环境。第十四条挖掘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落实。第十五条涉及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道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挖掘作业,以及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河流等区域挖掘作业时,应提前与物权管理单位沟通,获取该区域对挖掘作业的要求,并取得审核批准。第十六条施工图纸或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表明挖掘区域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时,施工项目部协调相关的电力、市政、通信、消防、文物保护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会商,根据施工区域风险特点(如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制定安全措施。第四章挖掘作业许可管理第十七条以下特殊挖掘作业需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6—(一)生产作业区域中,施工图纸或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揭示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或存在障碍物及疑似地下障碍物。(二)在非稳固岩层地区开展人工挖掘作业,且深度超过1.2米以上;(三)实施机械开挖作业时,基坑深度超过3米或非稳固岩层地区的管沟深度超过5米;(四)在高架设施(密布电缆、通讯光缆等)下实施开挖作业;(五)在临近构筑物(楼房、厂房等)开挖作业;(六)在墙壁开槽打眼的挖掘工作;(七)在人口稠密、各类活动频繁地区实施挖掘作业;(八)在溶洞、暗河、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地质区域实施开挖作业;(九)其他环境恶劣、情况复杂且开挖作业时风险较大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挖掘作业许可的申请人、批准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挖掘作业安全培训,具备识别、控制现场风险能力。第十九条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7—第二十条挖掘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每次作业前需要对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如在挖掘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完成作业,经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且作业条件和现场风险未发生变化,可以办理一次延期,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超过14天。第二十二条挖掘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及关闭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五章作业过程管理第二十三条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作业时要保证良好的照明,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应设置警示灯。第二十四条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硬围护路障高度不得低于1.2米。在道路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安全警示反光背心。第二十五条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二十六条挖掘作业过程中的警示与标识管理具体执行《管道局目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挖掘作业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应指派监护人,—8—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监护人应立即发出停止作业指令。其中,每日作业前应作业现场属地主管组织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1。第二十八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掏挖的方式挖掘,挖出的土石堆放处应避免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第二十九条挖掘作业开始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在地下设施两侧3米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部门同意并根据其要求开挖。第三十条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对暴露出的地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不能确定地下设施特性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挖掘作业批准人,按其要求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三十一条所有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或设备周围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逗留、走动。第三十二条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在已布管或焊接完管道(地面上)附近开挖管沟时,为防止出现塌方、钢管滚入沟内的危险,开挖管沟边缘至管道边缘的距离应符合图纸要求,图纸未标注的应符合表1规定:表1:管道边缘与管沟边缘的安全距离土壤类别干燥硬石土潮湿软土—9—安全距离≥1.0m≥1.5m第三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挖掘作业时,作业机械任何部位与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必要时与相关方沟通确认是否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表2:设备与架空电力线安全距离电力线路电压(kv)﹤11~3560110220330N安全距离(m)﹥1.5﹥3﹥5.1﹥5.6﹥6.7﹥7.8﹥0.01(n-50)+5第三十四条若地下隐蔽设施在施工中发生变更,作业机组应将变更情况向隐蔽设施物权管理单位通报。施工结束后根据工序衔接计划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安全管理要求。(一)挖掘深度超过1.2米时,应在每个作业坑内设置两架梯子或台阶、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第六章排水第三十六条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由作—10—业机组对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坑壁稳定和支护牢固可靠。检查人员须缓慢接近沟边,并保证与边沿距离至少1.5米,不作长时间逗留。第三十七条坑内有积水时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等方式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排水措施后方可进行挖掘作业。第七章危险性气体环境第三十八条对深度超过1.2米,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表明挖掘区域可能存在危险气体,作业机组须组织进行气体检测,检测结果达标方能继续作业。如果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必要时执行集团公司Q/SY1242-2009《进入有限空间管理规范》中有关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第八章挖掘作业面的保护第四十条对于挖掘深度5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设置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5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由各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组织—11—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设计。第四十一条在稳固岩层中挖掘,经施工项目部组织检查、风险评估,确认没有坍塌、坠石等隐患,可不设置保护系统。第四十二条建筑物地基基础开挖,边坡坡脚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3。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50007-2002执行。各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表3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土质类型密实度或状态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坡高在5米以内坡高在5~10米碎石土密实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坚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第四十三条在长输管道施工中,开挖管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载荷情况和管沟开挖深度确定。深度在5米以内(不加支护)管沟最陡边坡的坡度可按表4确定,深度超过5米的管沟边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边坡适当放缓,加支护或采取阶梯式开挖措施。表4深度在5米以内管沟最陡边坡坡度—12—土壤类别最陡边坡坡度坡顶无载荷坡顶有静载荷坡顶有动载荷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碎石类土(填充物为砂土)1:0.751:1.001:1.25硬塑的粉土1:
本文标题: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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