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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1.0.1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1.0.2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1.0.3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1、按矿体倾角划分:缓倾斜矿体小于30°倾斜矿体30°~55°急倾斜矿体大于55°2、按矿体厚度划分:极薄矿体小于0.8米薄矿体0.8~5米中厚矿体5~15米厚矿体15~20米极厚矿体大于50米1.0.4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极不稳固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不稳固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不够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中等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极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第二章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2.0.1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保护等级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Ⅰ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Ⅱ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2.0.2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2.0.3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2.0.4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第三章矿床开拓第一节一般规定3.1.1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3.1.2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3.1.3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3.1.4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3.1.5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3.1.6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3.1.7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3.1.8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3.1.9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3.1.10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3.1.11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3.1.12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二节平硐开拓3.2.1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3.2.2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3.2.3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3.2.4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3.2.5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第三节斜井开拓3.3.1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3.3.2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2、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3.3.3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3.3.4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3°。3.3.5斜井倾角等于或大于12°时,斜井一侧须设人行台阶;倾角大于15°时,应加设扶手。3.3.6斜井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斜井垂直深度不大于90米,采用轨道运输而无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2米;有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人行道与车道之间必须隔;2、胶带运输机斜井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3、人行道的铅垂高度不小于1.8米。3.3.7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胶带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4米。3.3.8甩车道的提升牵引角一般不应超过10,主要提升斜井的平曲线半径为15~20米,竖曲线半径为20~30米,并须满足长材料通过。3.3.9为便于布置人行道和管道,一般不采用双向甩车,特殊情况需双向甩车时,甩车道岔口应错开8米以上;双向提升时,斜井井筒一般按双道布置。3.3.10斜井于阶段联结采用吊桥时,竖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桥通过人车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8米;2、吊桥不通过人车和长材料时,竖曲线半径不小于4米。3.3.11吊桥必须有制锁装置。3.3.12斜井井筒中须设纵向水沟,井筒内每30~50米设一坡度不小于3‰的横向水沟。3.3.13当斜井倾角大于10°时,敷设轨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3.3.14矿车组斜井内必须设防止跑车的装置。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3.3.15采用双巷平行斜井开拓时,沿斜井线路每隔100~150米须设一联络道将两斜井连通。3.3.16胶带输送机斜井中应敷设专用的消防水管。3.3.17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上、下人员处应设有平台,平台长度不小于5米,宽度不小于0.8米。3.3.18本〈〈规程〉〉第41.4.1条也适用于斜井开拓。第四节竖井开拓3.4.1竖井开拓应根据矿山生产规模、井筒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罐笼井、箕斗井、混合井。混合井开拓一般适用于井筒深度较大、地质条件复杂和施工困难的矿床。3.4.2在主副井之间布置破碎系统时,主副井间距不小于50米。3.4.3辅助提升设施的设置须符合下列规定:1、年产量小于60万吨的矿山可设一套辅助提升设施。2、年产量大于100万吨的矿山,应设置两套辅助提升设施;3.4.4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梯子间应经常检查和清扫,梯子和梯子间构件须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3.4.5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梯子坡度不大于80°;2、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3、上下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4、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5、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瞪间距一般为0.3米;6、梯子间与提升间、管线间须用金属网隔开。3.4.6井筒有淋水时,在马头门以上1~2米处须设集水圈。3.4.7竖井处于地震烈度为8~9度的地区时,竖井井径支护应直至基岩内5米,其强度必须满足地震烈度的要求;靠近井口的各种预留峒口应尽量错开布置,以免削弱井壁。3.4.8本《规程》第42.1.7条也适用于竖井开拓。第五节斜坡道开拓3.5.1斜坡道的位置应根据工业场地的总体布置和矿体赋存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沿走向布置在矿体中部的下盘稳固岩层中。3.5.2用盲斜坡道开拓深部矿体时,其上口位置应靠近坑内破碎站卸矿溜井,以缩短矿石运距。3.5.3斜坡道须设错车道和信号避锁装置;错车道的长度和宽度应视行驶设备尺寸而定。3.5.4斜坡道断面应根据无轨设备的外形尺寸和运行速度、斜坡道用途、支护形式、风水管和电缆等布置方式确定,并须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2米;2、无轨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6米;3、无轨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米3.5.5斜坡道坡度应根据采用的运输设备类型、运输量、运输距离和服务年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用于运输矿石时,其坡度不大于12%;用于运输材料设备时,其坡度不大于20%。3.5.6斜坡道的弯度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和技术规格、道路条件、行车速度及路面结构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行大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干线的弯度半径不小于20米,中间联络道或盘区斜坡道的弯度半径不小于15米;2、通行中小型无轨设备的斜坡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0米。3.5.7斜坡道弯度加宽和超高以及竖曲线弧长,应根据无轨设备的行车速度、半径大于和路面状况经设计确定。3.5.8斜坡道路面结构应根据其服务年限、运输设备的载重量、行车速度和密度合理而定,一般应采用混凝土路面。3.5.9斜坡道应设置排水沟,并须定期清理,以利水流畅通。第六节井下破碎和溜井系统3.6.1井下破碎系统适用于下列条件:1、箕斗提升井、胶带输送机斜井和平硐,年产矿石量大于30万吨,矿石大而不符合提升运输设备要求的矿山;2、破碎系统服务年限一般须大于10年。3.6.2粗破碎机形式应根据矿岩的物理机械特性,经设计确定。粗破碎机给矿口宽度应大于最大给矿块度的15~20%,排矿块度应满足提升、运输设备的要求。3.6.3阶段卸矿站至破碎机和破碎机至计量装置之间,一般应设矿仓(溜井);其容积应各为0.5~1小时的贮矿量,或各不小于两列车的矿石量。3.6.4粗破碎机硐室应设置起重设备,其起升量应满足起吊最大件质量的要求。3.6.5破碎系统部位应有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破碎硐室应布置在岩层稳固地段。3.6.6破碎系统必须设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和出尘设施。3.6.7破碎硐室、胶带输送机、计量硐室的大小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硐室应有设备大件出入通道,并兼做安全出口。3.6.8溜井位置应选择在开拓工程量和总的运输功最小、施工方便的稳固岩层中。3.6.9主溜井和分支溜井的倾角应大于60°;当粉矿较多时,应尽可能采用垂直溜井。溜井直径应大于矿石最大块度的3倍,但不得小于2米。3.6.10年产矿石量60万吨以上(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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