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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很多,它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久。陆上、航空等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各种不同货物运输保险的具体责任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基本原则、险别设计等基本一致。8.1概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正确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对于我们了解保险条款、选择投保险别以及一旦货物发生损坏和灭失如何证确处理索赔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海上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保险业上的专门术语,一般指在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发生在与海上航运相关连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所谓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地震、雷电、海啸、洪水等五种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现将上述自然灾害的基本含义分别说明如下:(1)恶劣气候(heavyweather)。一般指海上的飓风、大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恶劣气候原是英国海上保险早期承保的一项灾难。在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中,已不再使用这个术语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较易理解的列明风险,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海啸等。因为恶劣气候造成的船舶颠簸、晃动,以致货物移位受损,往往与船方理舱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易分清,故其属保险人不承保的损失。(2)雷电(lightning)。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3)海啸(tsunami)。主要指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发下降或上升,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的巨大波浪,致使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害或灭失。(4)地震或火山爆发(earthquakeorvolcaniceruption)。这是指直接或归因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5)洪水(flood)。指因江河泛滥、洪水爆发、湖水上岸及倒灌、暴雨积水导致保险货物遭受泡损、淹没、冲散等损失。(6)浪击落海(washingoverboard)。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冲击落海而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海运货物基本险不包括此项风险,该风险在附加险的舱面险中承保。(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entryofsea,lakeorriverwaterintovessel,craft,hold,convey-ance,container,liftvanorplaceofstorage)。这种风险不仅包括由于海水而且也包括由于湖水和河水进入船舶等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这里对储存处所的范围未加限定,可以理解为包括陆上一切永久性的或临时性的有顶棚或露天的储存处所。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湖水、河水进入运输工具或储存处所等风险,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发生在内陆或内河或内湖的风险。但是对于海运货物保险来说,由于这些风险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往往很大,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地把它们也一并列人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所谓意外事故,并不是泛指的海上意外事故。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根据1982年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意外事故,除了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倾覆、火灾、爆炸等外,还有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由此看出,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也不限于海上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现将这些意外事故及其含义,分别说明如下:(1)火灾(fire)。是指在航海中,因意外起火失去控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燃烧。船舶或其所载货物被火焚毁、烧焦、烟熏、烧裂等的经济损失,以及救火时由于搬移货物、消防灌水等造成水渍或其他损失,都属于火灾的范畴。考察火灾损失时,需要注意货物是否因自燃引起损失。货物自燃(sponta-neouscombustion)造成的自身的损失,除非合同有相反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免责,因为自燃是由于货物内在缺陷和自然特性引起的,它属于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损失。(2)爆炸(explosion)。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并发出大量的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其周围的其他物体遭受猛烈破坏的现象。(3)搁浅(grounding)。指船舶在航行中,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紧密接触,牢牢地被搁住,并且持续一定时间失去进退自由的状态。若船舶仅从障碍物上或旁边擦过而并未被阻留,或船底与水下障碍物的接触不是偶然的或异常的原因,如规律性的潮水涨落造成船舶被搁浅在沙滩上,不得以搁浅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4)触礁(stranding)。指船舶在航行中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等造成的一种意外事故。船只同沉船的“残骸”相接触,也可以视为“触礁”。(5)沉没(sunk)。指船舶因海水侵入,失去动力,船体全部沉入海中,无法继续航行,或者虽未构成船体全部沉没,但己经大大超过船舶规定的吃水标准,由此造成货物的损失,属于沉没责任。如船体的一部分浸入水中或者不继续下沉,海水仍不断渗入舱内,但船只还具有航行能力的,则不能视作沉没。(6)碰撞(collision)。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碰撞风险,是指载货船舶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如码头、船舶、灯塔、流冰等,发生猛力接触,因此造成船上货物的损失。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口内与它船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而相互挤擦,均不能作为碰撞。若发生碰撞的是两条船舶,则碰撞不仅会带来船体及货物的损失,还会产生碰撞的责任损失。碰撞是海上保险中一项主要的承保责任。(7)倾覆(overturn)。指船舶在航行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船体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非经救助不能继续航行,由此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属于倾覆责任。3.其他风险海上保险传统上还承保一些发生在海上但既不属于自然灾害又不属于意外事故的风险,如下所述:(1)海盗(pirates)。海运货物保险单所承保的海盗风险,是指强盗为了个人的目的而无区别地对保险标的进行劫掠所造成的损失,它与某些人为了政治目的而合法或非法地抢劫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的行为有别。(2)抛弃(jettison)。指人为地、合理地将船上的货物或船上的部分设备抛入海中。抛弃损失是海上保险历史上最早的承保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如果没有特别声明按甲板货投保,普通的海上货物保险并不承保甲板货,因而保险人也不负责甲板货的抛弃损失。另外,货物由于其内在缺陷而被抛弃,或货物因不合理地存放在不安全地点而被抛弃,保险人也不负责任。危险品如因其特性被放在甲板上,有时会因其特性被抛弃,被保险人最好在投保时指明要包括抛弃风险,这样才有权对抛弃的损失得到赔偿。(3)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barratry)。恶意损害是指船长、船员的各项蓄意破坏的行为,损害了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的利益。它是海上保险中传统的承保风险之一。常见的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有:船长、船员凿船,非法将货物卖掉,故意绕航,船员无故拒绝卸货,船长、船员弃船和船员走私等。(4)吊索损害(slingloss)。指被保险货物在起运港、卸货港或转运港进行装载时,从吊钩上摔下而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在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均承保这种风险,但其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二)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损失与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照海运保险业务的一般习惯,海上损失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1.海上损失在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遭受承保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按照损失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现分别说明如下:(1)全部损失(totalloss)。简称全损,按其损失情况的不同,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两种:1)实际全损。这是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保险人。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physicaldestruction)。指保险标的实体己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碰撞后沉人深海等。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lossofspecie)。即指保险标的的属性己被彻底改变,不再是投保时所描述的内容,例如货物发生了化学变化使得货物分解,在这类情况下,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但如果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损失虽然严重,但属性没有改变,经过一定的整理,还可以以原来的商品名义降价处理,那就只是部分损失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irretrievabledeprivation)。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仍然实际存在,可能丝毫没有损失,或者有损失而没有丧失属性,但被保险人己经无可挽回地丧失了对它的有效占有。比如,一根金条掉人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了。再如,战时保险货物被敌方捕获并宣布为战利品。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mysteriousdisappearance)。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船舶失踪达一定合理的期限,在劳合社就被宣布为失踪船舶(missingship)。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的证据,船舶的失踪被认为是由海上风险造成的实际全损。船舶如果失踪,船上所载货物也随之发生“不明原因失踪”,货主可以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当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就会构成推定全损。具体地说,保险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货物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严重受损,虽然当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这类情况下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费用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该批货物就构成了推定全损。推定全投是介于实际全损和部分损失之间的一种损失。发生了推定全损,可以将其视为部分损失,也可以将其视为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被保险人保留保险标的,按照部分损失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保险人就在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的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另一种选择是,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按照推定全损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可保价值对被保险人进行全损赔偿。按全损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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