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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国土资发[1999]75号【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颁布日期】:1999-3-30【施行日期】:1999-3-30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通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领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后取得。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从事中介服务的法人资格;(二)评估业务人员中,专职高级地质(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采矿工程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选矿工程师不少于1人,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人,专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2人。专职评估业务人员中职龄(男,小于60岁;女,小于55岁)人员比例不得小于50%;(三)评估人业务人员须取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四)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能力。第六条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书;(二)法人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四)评估业务人员清单(包括专职、兼职人员)及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和专业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五)能够反映具有独立评估能力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案例材料各一份;(六)机构章程;(七)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经审查批准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收取资格证书的工本费。第八条评估机构中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人员须保证每年有40%的业务人员接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培训。每个业务人员的培训周期不得长于三年。第九条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业务人员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坚持评估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三)对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结果确认机关诚实、守信;(四)不与评估委托人、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工作人员串通作弊;(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有变动的,应在10天内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申请换领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报告,如实报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开展情况、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变动情况等,接受评估资格监督管理机关的年度审查,监督管理机关每年可抽查一定数量的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抽查的内容包括核查评估业务人员状况、考察评估过程和走访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应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配合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于每年上半年,将评估机构的审查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十三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一)连续2年未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的;(二)有30%以上应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未被确认的;(三)因其资金、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条件的;(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为评估机构不再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第十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统一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认定和年审情况。第十五条评估机构以欺骗手段获取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或伪造探矿权采矿权资格证书均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为审查、抽查设置障碍的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监督管理机关将不予通过年度审查,年度审查未通过或未接受年度审查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被取消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12个月内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申请书及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印制。第十九条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遗失的,由评估机构登报声明作废后,携带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资格证书。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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