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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用爆破器材服务中心、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祖一、张利洪、于立志、高晓莉、杨佩璐、孙淑芝、龚黎明、牟宗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的总则和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设备与设施、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管理的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02爆炸品保险箱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规程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WJ9048-2005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0.27发改投资[2003]1346号《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03.19科工爆[2001]156号《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12.29科工安[2003]1280号3总则3.1企业在生产、流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3.2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3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设施应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原则;应严格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原有生产、流通设施也应按照GB50089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完善。3.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应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三少三隔开”原则。3.5企业应从消除事故致因因素、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出发,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操作方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等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查明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3.6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鼓励采用国内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及安全防护能力,保障安全生产。4综合安全管理4.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4.2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3应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4.4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投入有效性的管理责任制。4.5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6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4.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4.8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4.9企业应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本企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设施名录,采购管理制度,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检修、保养管理制度,报废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4.10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设备、事故等档案管理制度。4.11应按照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和受控状态。4.12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模拟演练。4.13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4.14企业应建立“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分级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4.15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应根据生产线设计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危险操作工序严禁以下时间段组织生产:火工品危险生产岗位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当日零时至6时。当遇到暴雨、强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企业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装卸、运输活动。4.16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专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日常收开工清扫制度,节假日或需较长时间停产的清扫制度。一个工房内同时有两条生产线交替组织生产时,已经停产的生产线工作现场不应存放危险品。4.17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企业应按照WJ9048-2005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4.18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设施试运行前(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危险物料进行试生产前),企业应参照4.19有关规定组织安全条件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编制试运行大纲(或规程),属于引进技术的试运行大纲应由技术提供方和受让方共同编制,并经受让方企业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危险性带料试生产。4.19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设施投产验收安全方面应达到的条件:a)设备和设施施工安装应符合GB50089和国家有关施工验收的规定;b)安全评价报告和设计文件以及设计审查意见中的安全对策措施已经采纳;c)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d)生产(安全)专用设备、装置的安装、施工、调试记录完整;压力容器、安全计量仪表、安全自动保护装置等进行检定或标定的记录齐全、完整,其中标准仪器、仪表的检定证书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非标装置的标定实验报告由仪表设备提供方出具;e)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和防静电设施配备齐全、完整、有效;f)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g)对操作人员已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h)技术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完整并归档;i)试产(用)总结报告能充分证明主要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生产线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累计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20个批次以上;j)试产产品的性能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k)已建立“定员定量”、“定置管理”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l)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4.20安全性能未经民爆行业组织鉴定或认证的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带入易受射频危害的危险区域。4.21当科研或革新取得阶段成果,需要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批量试制时,企业应事先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实施。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外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危险生产区或试验场地参加危险性试验时,应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4.22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护具,严禁携带能产生明火的物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企业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工(库)房参观、学习、调研等活动,需要进入危险区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严格控制一次进入危险工(库)房的人数,移动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4.23外单位(个人)进入本单位管辖区内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应与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4.24企业应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危险性建筑物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危险设施及设备,设置警示标志。5生产工艺5.1基本要求5.1.1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括现场混装炸药)、流通的企业,都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5.1.2对于国家或行业统一颁布实施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工艺安全技术方面的规定,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入本单位的有关规程中,并应具有可操作性。5.1.3企业引进(购买、转让、交换等)新产品或新的工艺技术时,应签订正式技术合同,并约定双方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5.1.4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安全性应通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价,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技术转让。5.1.5企业引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结合实际编制本企业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5.1.6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或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包括对传统工艺技术改进或对引进技术改进)需在生产上正式使用且有可能影响安全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履行专项安全评价。a)产品的配方、物理状态以及装配结构发生重大改变;b)产品的外壳或包装物的材质、形状发生重大变化;c)生产工艺路线或工艺布置发生重大调整;d)主要危险生产工序工艺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e)主要危险生产工序改变设备型号或设备性能等导致改变操作方法、上下道工序衔接;f)超过设计产量(产能);g)其他法律法规有要求的。5.2技术要求5.2.1所有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按照各自的性质分类存放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距离加热器(包括暖气片)、热力管线应保持300mm以上。5.2.2经加工后的易燃易爆原辅材料、半成品因工艺需要存放或保温时应采取防止自行分解或加热失控而导致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安全技术措施。5.2.3生产过程中应根据加工、运输或添加物料等危险作业特点,设置防止伤害操作人员的装置。防护装置的有效性应通过试验或经长期生产实践考验。5.2.4手工方式装配火工品的危险作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操作的危险程度、产生事故后果程度等因素确定有利于安全的操作方法,设置有效防护装置,严禁无防护下作业。5.2.5所有设备、器具、仪表与危险物品接触应相容;对于用于加工、输送、存储危险物品的各种设备器具,或有可能接触危险物品的运转部件应选择合理密闭方式,在设计制造时应做到防止产生火花、静电危害和不安全的机械摩擦、撞击。5.2.6梯恩梯、黑索今、太安、奥克托今、黑火药、延期药等粉碎混合加工工序,操作人员应在安全距离外或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后操作,开、停机操作应设在安全位置。宜设电子监视和自动出料装置。5.2.7遇有紧急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安全生产时,应设置应急安全装置并制定安全技术处理措施。5.2.8危险性物料输送装置(管道、传送带、螺旋槽等)应有防止液体结晶或固体物料粘结器壁的技术保障措施,并应结合工艺特点和生产情况制定定期清扫的管理制度。5.2.9所有液态物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经过可靠过滤除去机械杂质或未溶解的固体杂质。工业炸药原材料进入混合工序前应设置除铁装置。对机械感度较高的火工药剂如起爆药、延期药、引火药等生产工艺用水及液态半成品(中间体)应经过滤除去机械杂质。5.2.10连续化生产线专用设备之间应设泄爆、隔爆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5.2.11生产中易发事故或风险较大的危险作业点宜设置远程自动监控或自动监视记录装置;连续化自动化生产线的自动监视装置应能监视车间各危险作业点;用于监视和监控的影像、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周以上;用于安全生产控制的传感器、执行器、信号传输线及自动保护装置,企业应制定定期检查、试验、标定的强制性管理制度,每次检修、试验或标定,应作专门记录,记录由试验人员签字并保存一年以上。5.2.12起爆药洗涤、抽滤、回收销毁系统,黑火药、粉状炸药、延期药、点火药等粉尘排除系统,以及危险物料蒸汽排除系统,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定期检查清理、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5.2.13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存在的下水道、沉淀池,应定期清理,并制定销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5.2.14用于危险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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