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道路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之关系在民事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和举证责任是密切关联的两个基本问题,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归责原则实际上就归责的规则,它确定行为人因为何种原因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原因事实就成为了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而一旦确定了归责原则,也就确定了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证明对象和待证事实。比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行为人只对因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概不负责,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就成为赔偿案件中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则是针对归责原则中确定的担责原因加以证明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该担责原因事实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通过自己的行为对有争议的事实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前者称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侵权赔偿中的归责事实作为待证事实,当事人在行为上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积极加以证明,以避免败诉,此即为当事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归责事实虽然经过当事人多方举证,但该事实仍真伪不明,则由主张该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此为当事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归责原则是从社会价值判断的角度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根据,而举证责任则是从事实发现的角度来确定这个赔偿根据是否存在,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的主要对象和方向,举证责任则是明确了当事人在决定归责依据是否存在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在侵权赔偿案件中,确定了归责原则也就确定了主要的待证事实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于机动车自身所固有的特殊危险,出于尊重生命和公平原则,世界各国大多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规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其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联,只要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实际上是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成为归责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也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自然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界定的高速运输工具。但是,1992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却规定了即“以责论处”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事实上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随后,沈阳、上海、济南等城市更相继出台了一些俗称“撞了白撞”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定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等等,导致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这种用道路通行权对抗生命健康权,有背于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理念的规定,引起社会的广泛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从根本上纠正了这种有背历史发展方向的规定。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度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度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确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规定,在社会上一度被认为,只要是车撞了人,车主就必须赔,而且行人损害多少,车主就得赔多少。以致一些有车之人感叹,再也不能开车上路了,有些居心不良之徒,借机故意往机动车上撞,敲诈车主。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无过错归责原则只是说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针对的对象是机动车,也就是说,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驾驶员承不承担责任与自己有无过错没有关系,机动车一方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行人来说,其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过错的,就要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无过错责任,不是说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只要采取必要处理措施,有证据证明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减轻的部分自然是由行人负担,行人的过错越大,负担的责任越大,直至承担全部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就意味着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对由行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讲,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在通常侵权赔偿案件必须证明的过错事实,已无证明的必要,已不是证明对象。对机动车来说,只要是事故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成为了事故的归责依据,也就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要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证明的主要事实。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些法律事实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减责事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事实;免责事实则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否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机动车免责。这两个方面的事实构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就这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行为上应当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以获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虽然经过积极努力,仍不能证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主张这些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则要在结果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举证责任之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应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二是证明何事实。实际上,只有在确定了需要证明的事实之后,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证明该事实中究竟承担何种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样也涉及这两方面的问题。对于待证事实,如前所述,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归责事实,一为减责和免责事实。归责事实是针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而言,其决定有关当事人是否应对事故进行赔偿,是赔偿的前提和基础;减责或免责事实则是在归责事实成立的条件下,减轻或免除担责当事人责任的事实。归责事实是第一顺位的事实,减责免责事实为第二顺位的事实。在确定待证事实之后,对这些事实究竟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就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中心问题。一般来说,原告只须对所谓的权利产生事实加证明,而被告则只须对所谓的权利妨碍的事实和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原告必须证明,其诉讼请求赖以存在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在事实上已经实现,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对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而被告则必须对其试图用于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加以证明,这里主要是指权利妨碍规范的前提条件、权利消灭规范的前提条件或权利排除规范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当法官认为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已经具备,他才可能考虑适用这一规范。这样,在通常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之上,在每个诉讼程序中均需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形成诉讼的法律规范前提事实存在。对于被告而言,其是否承担举证责任,则要看其主张的事实是否属于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在原告主张规范之外,只有当被告主张的事实与一个新的对其有利的规范特征相适应,且该事实说明该规范的介入是正当的之时,被告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对同一法律规范的前提事实,只需一方举证证明即可,一方证明存在,则另一方没有必要证明不存在,反之亦然,这种规定,既不损害法律对事实的发现,亦能突显法律对经济和效率价值目标的追求。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描写特定的事实类型,即所谓的法定事实构成,然后才赋予该事实构成某个法律后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实行客观归责,损害结果是唯一的归责事实依据,也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原告请求适用的权利形成法律规范结构就表现为损害结果(法定事实构成)――赔偿(法律后果)构造形式,如果这一规范能够适用,就能生成原告的赔偿请求权。损害结果是适用赔偿法律规范的前提事实要件,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实际损害,包括物质、生命健康、精神等方面。如果不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则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对法定事实构成要件的要求,自然也就无法得出该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因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而,其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这个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上,由于只存在一个法定事实即损害结果,对这一事实,作为被告的机动车一方的诉讼态度,存在三种可能:否认、承认、承认但对损害大小有异议。否认实质上是认为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不成立,该否认事实仍然属于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事实构成范围之内,作为被告的机动车一方并未引入一个新的权利妨碍法律规范用来否认原告权利生成,其仍是在利用权利形成规范支持其主张,因而,在此问题上,其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同样,承认存在损害事实或是虽承认但对损害大小有异议,其实质上是认可原告主张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成立,法院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问题上,亦无新的法律规范介入,因而,被告主张的事实,只是针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其仍系利用与原告相同的法律规范,由于该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举证责任已由原告承担,被告无举证必要,不需承担举证责任。总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对归责事实损害结果的证明,作为原告方的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从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上讲,原告必须积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角度看,如果最终损害是否存在无法确认,原告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作为被告一方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对归责事实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对法院来说,其只需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应依此对损害结果的存在状态作出判断。当然,为了争取诉讼中的诉讼结果,降低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影响法官的事实判断,被告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证明原告请求不当的相关证据,但这对其来说,已不是法律上的要求。对于减责和免责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则有所不
本文标题: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80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