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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国际金融法•主要内容•国际金融的概念•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外汇制度•国际融资制度•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第一节国际金融法概述•一、国际金融•国际间货币流通和信用经济活动。•二、国际金融法•调整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国际金融法的范围•货币、外汇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制度•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四、国际金融机构•(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成立•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和联盟国家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2、宗旨•(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利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与协作,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成员国的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汇率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4)为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临时性的基础上和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融通资金,使成员国有信心利用此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其程序。•3、职能(1)在有关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货币的可兑换性问题上,确定一套行为准则,并负责监督成员国对准则的执行和义务的履行;(2)当成员国纠正国际收支失衡或避免其发生时,向它们提供短期资金,以使其遵守上述准则;(3)为成员国进行磋商,协调彼此间的货币政策提供讲坛。•4、贷款资助制度•(1)对象限于成员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组织不贷款;(2)用途主要是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以保证成员国的经济平稳发展;(3)方式采取由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的方式,称为购买(purchase);还款时则以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repurchase)。•(4)普通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成员国短期性的国际收支失衡,期限一般是3~5年。贷款分为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储备部分贷款实际上是提取回成员国缴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时以特别提款权或外汇支付的那一部分,占成员国份额的25%。信用贷款相当于成员国缴纳国际货币基本组织份额的100%,其中又分成四个档次,每个档次为份额的25%。这一部分贷款是有条件的,不同档次的贷款条件和利息都不同。•(5)特殊贷款。•这是在普通贷款之外为适应成员国的需要而增设的一系列特殊类型的贷款。•比较重要的有中期贷款,这是为解决特殊情况下的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贷款;出口波动贷款,这是为解决成员国出口亏损造成的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贷款;石油贷款,这是为解决因石油价格变化引起国际收支困难而设立的贷款。(6)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成员国的一种用来补充现有储备资产的手段。•由基金组织根据各成员国上年年底在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按同一百分比进行分配。•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动用特别提款权,把它转让给另一成员国,换取可兑换货币,偿付逆差,并可直接用特别提款权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成员国使用所分配的特别提款权需付年率1.5%的的利息•记价单位,SDR并不是真实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它货币,并且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欧元0.4260x33%+日元21.0000x13%+英镑•0.9840x11%+美元0.5770x43%•5、组织制度•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加权表决制:基本票250,加权票,按所交的份额分配,每10万SDRS折合一票。•(二)世界银行•1、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成立•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举行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5年12月27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正式成立。•(2)宗旨、职能•其宗旨是通过对生产事业的投资,资助成员国的复兴和开发工作。•对发展中成员国提供长期贷款、对成员国政府或经政府担保的私人企业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资助他们兴建某些建设周期长,利润率偏低,但又为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建设项目。•3、国际开发协会•1960年成立•一个专门向没有能力以商业利率借贷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无息长期贷款的一个国际金融组织。•只贷给人均GDP425美元以下的会员国。借款国须支付不到贷款额0.75%的手续费用于行政支出,零利率,还款期为30至40年,宽限期为10年。•与世界银行共同一套机构,加权表决制度•4、国际金融公司•1956年成立,它的主要宗旨是通过资助成员国的非国营企业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与世界银行共同一套机构,加权表决制度•(三)国际清算银行•1、成立•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于1930年,由美国的摩根银行、花旗银行、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中央银行成立,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金融组织,但是非政府组织。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处理德国战争赔款问题。该组织的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后来转向推动国际财政货币政策的合作。•2、宗旨、职能•协调个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作为各国中央银行的代理人;进行各国央行的国际清算。•清算业务、存款、贷款、代理央行从事黄金、外汇、证券买卖。等等。不对私人业务。•(四)其他国际金融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银行等等•五、国际金融市场•黄金、白银•货币存贷、外汇•证券•离岸金融市场:本国设立,供非本国居民经营外国货币的市场。•第二节国际货币制度•货币的本位制、货币的流通。•一、国际货币制•(一)货币本位制1、概述(1)货币制度——又称“币制”或“货币本位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货币流通结构及其组织形式。(2)本位币:亦称主币,是一个国家的基本通货和法定的计价结算货币。(3)辅币:是本位币以下的小额货币,主要提供小额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2、货币本位制的分类•(1)实物货币本位制•金属(铜、白银、黄金)•(2)信用货币本位制(虚拟本位制)•纸币、电子货币•(二)当代国际货币本位制的发展•1、国际金本位制•黄金为主币,自由流通,黄金计算其他货币的价值,商品价值的计算。•本国货币和黄金固定,黄金自由兑换、汇出入。上世纪70年代。•2、金块本位制•黄金为计算货币价值的基础,黄金不能自由流通,在一定条件下货币兑换黄金。上世纪20年代•3、金汇兑本位制•黄金作为计算货币的基础。货币不能兑换成黄金。但可以购买外汇,通过外汇换取外汇国的黄金。•4、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1)美圆为中心的金汇兑制•美圆与黄金固定比价,35美圆=1盎司(28.3g•其他货币与美圆挂钩,实行1%幅度的相对固定汇率。•76年•(2)特别提款权•开始1sdr=1美圆=1/35盎司。•74年脱离黄金、美圆,一篮子货币定价。•(3)牙买加制度•美圆与黄金完全脱钩,黄金不再是定值标准。各国货币与美圆非固定汇率。•特别提款权将作为主要的国际储备和记帐工具。•二、外汇制度•(一)外汇的概念、种类•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以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或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手段(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等等其他外汇资产。•2006年2月底已达8536亿美元后,超过日本成为世界头号外汇储备大国。2009年,2.39万亿美元。•(二)汇率•(三)外汇管制•货币金融主管当局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经常项目完全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的条件自由兑换•用汇许可制度•外汇交易制度•国际外汇管制。•第三节国际融资制度•资金筹集;信贷、证券•一、国际信贷•(一)的概念•国际信贷是一切跨越国境的信用,如贷款、存款、债券发行、商业信用、及消费信用等等。•(二)种类•1、政府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3、国际私营金融机构贷款•4、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按承租人同意的条件,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承租设备,并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承租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按照合同选择是否购买租赁物。•5、进出口信贷•6、项目融资•项目承办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一家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7、其他分类•定期、非定期;独家贷款、银团贷款•(三)国际借贷协议的内容•1、借款人资格条款•2、款项的用途•3、承诺借贷条款•承诺期限内贷、承诺期限内借。承诺费•4、贷款先决条件•贷款人履行贷款义务的先决条件。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违约、财务)、行为(担保、法律意见)、各方法律政策变化。•5、款项的提取•时间、地点、数额、方式。•6、偿还•7、利率、利息•8、陈述、保证•陈述:自己资格、资信等。•保证:法律、商务•9、约定事项(承诺)•借款人承诺经营管理、资产能够还款。•消极担保:还款前不设置担保物权•平等位次:不给其他无担保物权的人优先权。•财务约定(定期报告财务及经营情况,经营符合财务指标)•资产保持(非经同意,不能处置重大资产,重大资产的投保)•经营保持(非经同意,不能改变经营性质、范围)•并购(非经同意不能语其他企业合并。)•10、违约事件•实际、预期•交叉违约:对其他债务的违约,构成本合同违约。•11、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条款•(四)国际项目贷款•1、概念•国际上对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融资以项目及其收益作为还款保证的方式。•2、与传统贷款的区别•(1)贷款对象: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2)还款来源:借款人的资产,项目收益•(3)贷款担保:借款人资产,项目资产•3、参与人•贷款人、借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使用方、供应方、保证人。•4、类型•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无追索权•《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97•《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局1997,2003年修订•(五)国际银团贷款•数个银行联合贷款,一般是大额中长期贷款•二、国际证券融资法制•(一)国际证券•国际证券指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证券。基本种类有:1、债券•2、股票是指国际上发行的股票,或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3、投资基金凭证,或称共同基金或互助基金。•4、证券存托凭证,这是投资者所在国的信托银行发行的、表示存放于外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外国公司在国外已经发行证券的书面证明,如美国存托凭证(ADR)。•(二)证券交易所、证券管理组织•1、证券交易所•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几乎全部集中在发达国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等。•2、主要的国际证券管理组织是:(1)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这是一个在证券方面的非政府间国际合作机构,成立于1961年,总部在巴黎。该联盟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该联盟每年举行例会,讨论证券市场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各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和经验。•(2)国际证券管理机关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74年,总部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会员是各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行使管理、监管职能的国家机构。该组织为成员国提供了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的渠道。•(三)国际债券•1、国际债券•是指债券的发行人、购买人、发行地等因素中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债券。•2、分类•国际债券一般可以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1)外国债券——借款人在其本国以外的某一个国家发行的、以发行地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例如在美国发行的美元外国债券(扬基债券)、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外国债券(武士债券)。•(2)欧洲债券是借款人在债券票面货币发行国以外的国家发行的债券,其出售对象是世界范围的,因而欧洲债券是真正的国际债券。•(三)国际股票•三、国际融资担保法制•(一)分类•信用、
本文标题:国际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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