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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forelectricaldesignofeducationbuildingsJGJ310-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310-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3.3、5.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9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校园电气总体设计;4.供配电系统;5.低压配电;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7.常用教学和实验设备配电;8.电气照明;9.防雷与接地;10.校园信息设施系统;11.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12.校园公共安全系统;13.电气设备抗震安全;14.电气节能。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设计中心楼,邮政编码:100084)。本规范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悉地(北京)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安泰科技有限公司法泰电器(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戴德慈徐华夏林王磊武毅肖辉杨大强李炳华杨德才石萍萍徐玲献万力俞洋乔世军姚加飞周峰虞国荣杨春龙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孙绍国郭晓岩陈琪孙兰臧胜任元会杜毅威邵民杰周名嘉丁新亚杨元亮黄汇周显明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校建设的法规,使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适应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及供教学活动所使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1.0.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节能,易于维护。1.0.4教育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代号2.1术语2.1.1教育建筑educationalbuilding供人们开展教学及相关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2.1.2专用实验室specialexperimentroom有特定环境要求,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或专为某种科学实验而设置的实验室。2.1.3多媒体设备multimediaequipment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视频等各种媒体进行组合处理的视听设备。2.1术语2.1.1教育建筑educationalbuilding供人们开展教学及相关活动所使用的建筑物。2.1.2专用实验室specialexperimentroom有特定环境要求,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或专为某种科学实验而设置的实验室。2.1.3多媒体设备multimediaequipment将声音、图像、图形、文字、视频等各种媒体进行组合处理的视听设备。2.2代号BBS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BoardSystemCP集合点ConsolidationPointHFC光纤/同轴电缆混合网络HybridFiberCoaxIP因特网协议InternetProtocol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I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VSAT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VerySmallApertureTerminal3校园电气总体设计3.1一般规定3.1.1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与校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3.1.2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满足校园内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使用要求。3.1.3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合理规划确定建筑电气相关系统。3.1.4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等的有关规定。3.1一般规定3.1.1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与校园总体规划相协调,并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3.1.2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满足校园内不同性质建筑物的使用要求。3.1.3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根据各地区的气候和地域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合理规划确定建筑电气相关系统。3.1.4校园电气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等的有关规定。3.2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3.2.1校园供配电系统总体设计应根据校园内的负荷性质及重要性、用电容量、使用功能、管理模式、当地电源条件及电网规划,合理确定校园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系统结构和配变电所的分布及规模,并应提出实施方案。3.2.2校园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用电容量、供电距离、用电设备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2.3校园供配电宜自成系统,且系统应简单可靠,并便于管理和维护。3.2.4小负荷的学校用户,宜接入地区市政低压电网。3.2.5校园用电负荷可根据校园的功能分区和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并结合学校的工作性质及作息时间的特点,按单位指标法进行预测。校园的总配变电站变压器容量指标,可结合学校等级、类型,按表3.2.5确定。注:本表不含供暖方式为电采暖的学校。3.2.6学校总配变电所宜独立设置,分配变电所宜附设在建筑物内或外,也可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3.2.7校园高压配电系统宜根据负荷等级、容量、分布及线路路径等的情况,采用辐射式接线或环式接线。3.2.8配电变压器负荷率不宜大于85%。当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对于预装式变电所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大于800kVA。3.2.9供配电系统线路在校园内敷设宜采用电缆地下敷设的方式,并应根据校园地形、道路、地下管网等情况合理布局。3.2.10高等学校校园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3.3智能化系统总体设计3.3.1校园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学校的等级及类型、规模、管理模式和业务需求进行配置,并应适应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学生生活等信息化应用的发展,为教学、科研、办公和学习环境提供智能化系统的基础保障。3.3.2校园智能化系统的规模应结合学校近期和远期规划进行确定,并应制定分期实施方案。智能化系统应具有可扩展性、开放性和灵活性。3.3.3校园智能化系统应结合市政条件和校园管理,统筹布设校园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的总机房,并宜附设在适宜建筑物内。3.3.4校园的通信接入系统宜结合学校具体需求并根据电信运营商的要求,设置固定通信机房、移动通信基站机房等一个或多个通信专用机房,或直接由校外市政通信机房接人固定通信。当设有固定通信综合业务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时,其容量应结合校园的实际需求以及近远期的发展规划进行确定。3.3.5当一个学校有多个校区时,学校的信息网络系统应能实现多校区网络系统的互联。3.3.6校园一卡通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宜设专网。3.3.7智能化系统线路在校园内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并应合理布线,与校园供配电系统及其他基础设施系统协调路径。4供配电系统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教育建筑中电压为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教育建筑的供电质量要求,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安全。4.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教育建筑中电压为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教育建筑的供电质量要求,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的安全。4.1.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有关规定。4.2负荷分级4.2.1教育建筑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和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4.2.2教育建筑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表4.2.2的规定。注:1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其他用电负荷为三级。2教育建筑为高层建筑时,用电负荷级别应为表中的最高等级。4.2.3教育建筑中的消防负荷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负荷级别宜与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级别相同。4.2.4高等学校信息机房用电负荷宜为一级,中等学校信息机房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二级。4.3供配电系统4.3.1当教育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当用电设备总容量低于250kW时,宜采用0.4kV电压供电。对于地处工厂的学校,当选用6kV电压供电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供电。4.3.2配变电所位置选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宜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2应满足实验室的工艺要求;3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有爆炸危险介质的实验场所。4.3.3附设在教育建筑内的变电所,不应与教室、宿舍相贴邻。4.3.4当教育建筑为多功能的综合体时,其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分区合理、简单可靠,并应减少配电级数。4.4负荷计算4.4.1方案设计阶段,各类教育建筑的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当不设空调时,各类教育建筑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可按表4.4.1取值;当有空调时,宜根据具体需求综合计算。注:1表中实验楼为普通教学实验楼,高等学校理工类科研实验楼的单位面积用电指标需按具体实验工艺要求确定;2表中未包括的中小学劳技教室,劳技教室用电指标需根据实际功能需求确定。4.4.2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各类教育建筑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各类教育建筑主要负荷的需要系数和照明负荷宜根据建筑的规模确定;其他负荷宜按该类负荷的台数或负荷量的大小确定。4.5自备电源4.5.1教育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自备电源: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时;2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3设置自备电源比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或市电不能保证正常供电,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需保证正常教学活动和人身安全时。4.5.2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4.5.3发电机组的设置及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组的设置不得对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和学生的居住环境产生噪声干扰;2机组应处于常备启动状态;供电给一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应在30s内供电;3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供电给二级负荷的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4机组应与市电连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5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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