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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1.宪法前提2.民主核心3.法治基石4.人权保障人权为目的依法治国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和公民);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法律崇高的权威。第一讲法的概念一.法律的词源《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去;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灋廌通豸,解廌兽也,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1.神意论;苏格拉底2.规范说;哈特(英国)3.正义说;乌尔比安(古罗马)4.社会控制说。庞德(美国)二.法的概念(一)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二)法的内涵及特征:1.社会规范性2.法的普遍性3.国家意志性4.国家强制性5.权利、义务性(三)法的作用:1.政治职能;(维护政治统治)2.社会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法的起源与发展1.法的起源习惯习惯法成文法2.法的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二讲法律的一般理论基础一.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表现形式(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主体)5.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婚姻关系)7.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过程(通过阶段)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公布三.法的部门(一)概念: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凡具有相同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二)法律部门划分1.宪法2.行政法3.刑法4.民商法5.经济法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环境资源法8.军事法9.诉讼法10.国际法宪法(静态的宪政)(一)宪法的历史1.英国(1)起源:1215年纳税《自由大宪章》国王不能为非(2)英国政权:上院、下院和英王《权利法案》限制国王权利2.美国:自由立宪主义(1)序言55个字,正文7条:立法、行政、司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2)保障人权:WiththePeople(3)27个宪法修正案3.法国:《人权宣言》4.中国:54、75、78、82序言13个自然段,1901字;正文4章138条;31修正案(二)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加法治西方与我国关系:1.西方国家是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在水平上分权,我国是权力集中,民主集中,权力先集中在全国人大,再由人大分权。2.互相制约:西方国家三权互相制约,6个方面我国是人大监督,单向监督。3.相同点:都是从人民主权理论而来,但是不能将人民主权集中于一个机关。我国从卢梭社会契约论而来:权力让信任过的政府行使。西方国家采用的是洛克的观点:人民不能将权力给一个机关(三)宪法的渊源:1.宪法法典2.宪法性法律文件3.宪法惯例4.国际条约5.宪法判例(四)宪法中的相关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公有制经济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3.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效率与公平,机会的平等,税收制度。4.国家保障人权:第一代人权:生命、财产、自由;第二代人权:人权的社会化,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请求权、受益权。5.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问题,秘密投票B.六大政治自由;C.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立宪国家视为人身权)、通信自由秘密不受侵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5)社会文化教育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6)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6.单一制国家结构7.民族区域自治机构8.特别行政区制度刑法——犯罪与刑罚(一)犯罪构成1.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方面:主观有过错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3.客体:侵犯的法益4.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二)刑事责任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1.主刑: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二十年);无期徒刑;死刑(死缓二年期满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三.法律关系(一)概念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两户一伙,法人分支机构)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1.概念: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拟制说)2.法人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法人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2.内容民事权利人身权身份权人格权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具体人格权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身体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益继承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财产权物权所有权不动产动产善意占有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平等保护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之债不当得利之债3.客体(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2)行为;(债权的客体一种请求)(3)物;(物权的客体)(4)人身、人格;(身体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益、亲权、亲属权、配偶权)(5)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讲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责任方式:补偿式和制裁式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过错,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三)违法行为(四)损害事实(五)因果关系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一)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二)过错责任: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公平责任: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四.归责与免责(一)归责的概念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二)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责任相当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三)免责及其条件1.免责条件的概念——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2.不同性质的法免责条件不同(1)私法——体现了功利性。主要法定免责事由:A.不可抗力B.超时效;C.行为人采取有效补救,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责任(民不告官不究);D.自愿协商。(2)公法——不存在私了,也就是说民不告官也究。免责条件:A.不可抗力;B.正当防卫;C.紧急避险;D.超过时效;E.自首或立功;F.自诉案件中,不起诉。第四讲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刘燕文诉北大案件1.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问题分析;2.受案范围问题及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3.正当程序;4.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其职责;5.投票表决及计算问题;6.诉讼时效;7.毕业证问题。1.校园安全与学生伤害事故2.社会力量办学与私立学校3.教育合同纠纷4.学生隐私权益5.受教育权6.学校内部管理权限与行政授权行为7.体罚学生8.中小学择校9.招生简章失实10.教师待遇一.教育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一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国务院地方政府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学校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委托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教育法律关系(一)主体1.行政主体(1)公务员制度:依法履行公职、具有编制、由财政支付工资、福利。(2)公务员种类:党、人大、政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3)公务员双重身份确认:1)时间标准2)岗位标准3)命令标准4)公益标准5)职权标准2.行政相对人(二)教育行政行为:1.主:行政主体2.权:行使行政权3.责:影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三)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1.合法性2.裁量性3.单方性4.权责统一性5.公共服务性(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做出的行为。(五)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1.内部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三.正当程序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正当程序”一词,该条款包括了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不给于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第五讲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教育的公共产品性决定了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准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一.教师法(一)基本概述1.立法背景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2.教师的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二)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
本文标题:教育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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